社会整体利益追求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协调
2009-01-06宋文强
宋文强
摘要本文拟从社会整体利益至上的视角探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处理是否得当关系到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至上理念的实现。文中认为要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就要对社会公平的保障,就要在经济效率提高的基础上,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期达到效益的增长能为全社会群体所享有,而不是成为某单个人或单个群体的利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协调统一的关系,而不应该讨论谁优先于谁。当然,这里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指的是一种长远的关系,而不是暂时的静止的关系。
关键词社会整体利益 公平 效率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237-02
一、社会整体利益至上理念及其价值追求
“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是指保障社会总体的财富总额得以平稳协调的增长,从而带动全社会所有成员个人财富的增长。社会整体利益至上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传统法律部门的重要方面”由于经济法关注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所以经济法一方面要为市场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促使经营者提高效率,从而创造出更多的可供再分配的资源;另一方面,又要在资源的再分配过程中,运用国家权力进行调控,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社会整体利益至上理念体现了在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成员个人利益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这种对立统一关系是切实存在并避免不了的。但是这种对立并不是绝对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源泉和动力在于“个体私利的激励与追求”,即使二者背离之处,国家对于社会公益的自觉推进和维护亦不能以个体私利的弘扬为其价值基础、界定依据及逻辑规定”。在对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成员个人利益之间处理的过程中,要特别关注两者之间的协调。要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就要加强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处理。由此可见,社会整体利益至上理念的价值追求应该是公平与效率的和谐统一,不可偏废其一,否则社会整体利益至上理念只能是空谈。
二、公平与效率的内涵与两者关系的发展历史
(一)公平与效率的内涵
公平是指人与人之间在利益关系和普适性道德基础上形成的权利和义务间对等的关系。公平的内涵是丰富的,在这里我们所要探讨的公平是经济法上的公平。公平作为经济法的价值之一,在经济法上占有重要的地位。经济法上的公平是实质公平,这种公平强调的是对结果公平的追求,但是并没有将结果公平庸俗化,变为平均主义,而是通过适当的政府干预措施,将经济不公或政府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实现最大程度上的相对公平。经济法上的公平是以不公平求公平,即在承认经济法主体在资源赋禀存在差异的基础上来追求结果大致公平。
经济法是站在更高的高度强调结果公平,而不是否定起点公平。由于市场竞争条件的连续性,上一轮竞争的结果也就是下一轮市场竞争的起点。因此,经济法对结果公平的追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机会均等和起点公正,从而实现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的良性互动。
经济效率,即生产要素的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经济效率的标准含义是指资源配置实现了最大的价值。经济效率是与最大化相联系的。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采用垄断的方式,以期通过联合、价格协议等垄断手段获得利润的最大化。效率从经济角度是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有效配置。它反映的是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效益之比。效率的基本要求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有增长而无发展、有速度而无效益以及危害公共利益、损害自然环境的逐利行为都称不上真正的效率。经济法中的效率应该是指社会整体效率。因为只有社会整体效率的追求才能使得市场经济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提高社会整体效率就必然使无数个局部个体效率受益,但有时也出现例外,即,有时为了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会要求部分个体放弃对于效率的追求。
(二)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历史
首先我们先来分析下国外的情况:国外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经历了四个不同的历史时期。第一,重商主义强调政府干预经济,追求效率至上。第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推行放任政策,鼓励公平竞争。第三,凯恩斯主义主张政府干预经济,追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第四,新自由主义与新凯恩斯主义彼此消长,公平与效率的协调成为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基本价值追求。国外的这四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几经变换又重商主义时期强调的效率至上到了最后公平与效率的协调成为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基本价值追求。
我国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变换虽然不同与国外但是最后都是殊途同归。我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变化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第一,改革开放以前的经济立法,片面强调绝对公平。第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第三,效率与公平并重。我国的公平与效率地位的变换是由改革开放以前的片面强调绝对公平到最后的效率与公平并重。
从以上国内外公平与效率地位变换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并不是绝对不可变的。在国外的重商主义时期和我国的改革开放以前所采用的片面强调公平或者效率,这种做法或许是与当时的实际相适应。但是到了现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再把公平与效率孤立起来,片面的强调某一个都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在今天我们要把公平与效率作为一个整体,但是这种所谓的整体并不是说公平与效率并重。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必须以实际情况来考虑,我国的反垄断法很好的作到了这一点。在我国《反垄断法》上第一条和十五条所体现的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按实际处理。在这里也许会有人要问具体要按照怎么样方式来实际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呢?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处理不能单纯的以谁优先或者是公平与效率并重这两种方式来处理,而是应该设计一种合理、合法的制度来协调公平与效率在实际中多存在的矛盾,以求达到公平高效率的理想。至于这种制度具体应该如何设计将在最后提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具有复杂性,但是又不能避免。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在现代社会基本上形成了三中主流的观点。但是按照这三种观点都不能很好的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原因在于这三种观点都具有片面性,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缺陷。要正确的做到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和谐整体性,就要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观点进行分析,并找出其中的缺陷所在,并通过制度的设计来克服缺陷并创设出一种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观点。公平与效率关系处理的最好的方法就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来确定不同的方法,并在市场经济达到高速发展的完善阶段最终确立公平与效率的协调统一。可见本文确立的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和谐统状态是一种最终理想状态,并且也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完善阶段必须要确立的状态。
三、公平与效率的整体性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在学界的讨论中最常用的就是一个比喻就是“切蛋糕”。在比喻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被转化成了,“我们究竟是要把蛋糕做得更大,还是把蛋糕切得更细”。有人认为“与其喋喋不休地争辩国民财富的分配,倒不如集中所有的人来增加国民财富要明智的对偶。……一个较大的‘蛋糕,不难让每个人分到较大的一份,如果只有一个较小的‘蛋糕,不管怎么分法,总不可能使每个人多得一点”当然,把蛋糕做大了,才能分得更多的蛋糕。即,高效率带来的高产出可以提高公平的层次。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应该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在面对两者时必然要将两者都关注到,相信不会有人会做两者取一的选择。换句话说应该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长远的角度内,使得公平与效率的总量能够在一个和谐的比例中同步增加。公平与效率的需要我们作出选择的时候,一般是在静态中。但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静态的选择是实际的需要,不管选择公平优先抑或是效率优先,都是实际的需要,我们无可厚非。学界长期争论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指的应该是长远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即公平与效率的长远的和谐统一的关系。所以在经济法的法律体系中,特别是在作为经济法核心的反垄断法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应该界定为和谐统一的关系。只有以这种关系来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至上理念”。
在公平与效率和谐统一的关系格局中,套用‘蛋糕的比喻就是“既要把蛋糕做大,同时也要把蛋糕分的公平”。当然,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处理并不这么简单的,毕竟在两者关系处理的过程中涉及到了太多的利益冲突。要在效率的前提下来兼顾公平做到公平与效率的协调统一,还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
四、公平与效率协调统一关系的构建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无论是在任何领域都是必须合理解决的问题,否则都将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之法,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当今市场经济中,充斥着各种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比如,市场上存在的垄断行为,在很大的程度上能为垄断者提供更多的经济效益,但是这种效率的提高却是建立在损害公平的基础上。这种垄断就必须禁止。但是在反垄断法中还是规定了一些垄断行为的适用除外领域,即在这些领域是允许一定程度上的垄断存在的。矛盾的存在并不可怕,关键是我们如何构建一种新型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来解决这些矛盾。
社会整体利益是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在这一理念的实现过程中就必须借助于个人经济效率的提高,也就是说只有有了个人经济效率的提高,才能最终事项社会整体利益。但是在个人经济效率提高如何使得这些提高能最终回归到全社会中去呢?这就要政府介入,并采取公平的观念来强制性的进行再分配。反过来说,公平与效率关系处理的好坏关系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与否。
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构建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经过一个过程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样市场的各种制度,如竞争机制、反垄断机制也同样是逐步完善的。在这渐进式的发展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应该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加以调整。但是在总体的一些制度上还是要贯彻公平与效率的和谐统一的关系的。在经济发展的初步阶段,应该首先关注效率,只有效率提高了才能增加社会可分配财富,在这种前提下来谈公平才具有切实的意义。否则,就跟“做蛋糕”一样,蛋糕小了就意味着再怎么分都不可能使人满意。而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时期的时候,社会财富增加了。这个时候就要注重对公平和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我国关注的是和谐社会,市场经济的建设也应该关注和谐,这种和谐应该是经济发展的利益为全社会所享有,即我们所说的社会整体利益至上。
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来说是效率经济,既然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而经济法的制定、实施、执行又是应当以市场机制为前提的,那么,经济法应当保证、促进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但是市场机制的自由发挥,存在着一个问题就是市场机制服从于经营者逐利的本性。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机制关注的只能是效率,并没有公平存在的空间。由于市场机制存在的缺陷,政府的调控和规制行为就起到了很好的补充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政府行为会对社会公平产生较大的影响,会加大社会分配不公的情况。而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公平缺失会立即形成效率低下的局面。因此,经济必须关注社会公平状况,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平机制,杜绝因社会公平供给而使社会效率长期低下的情况出现。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经济法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着眼点。社会整体利益至上理念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在经济法中的重要体现,显示了其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目标和价值追求。为了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至上理念,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静态的、暂时的经济发展阶段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择一优先关注。但是在经济发展的总体阶段,从长远来看应该形成一种公平与效率的和谐统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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