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立我国科学社会保障制度
2009-01-06周墨
周 墨
摘要本文透过美国加州的破产事件,深入分析了美国社会保障制度问题,并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对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简单的阐述了建立科学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 科学 破产事件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222-02
一、社会保障概论
对于一个经济蒸蒸日上,国力日益增强的大国来说,没有什么比一个稳定的社会,团结的民族更重要的了。但稳定的社会背后又需要一个科学的社会保障制度。
这次经济危机使笔者想到,为什么美国(以美国头号经济大州加州为例)在这次经济危机中濒临破产?进而我又想到美国和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相关问题
(一)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美国财政支出中,连年追加的社会福利费用是重头。全美超过1/3的劳动者享受联邦,州和县三级的社会救济和全方位的社会福利政策。加州同时拥有全美30%的福利计划申请人,医疗机构不得拒绝18岁以前儿童的就诊,年收入在45,000美元以下的家庭被定义为低收入家庭享受政府的补贴。
但正是因为加州的这种福利使得每年数以万计的人移民到加州并迅速加入到了福利计划行列,导致政府背上了大量的赤字。终于,加州再也经受不起这种无底洞似的福利支出而倒下了。加州的财政危机给美国人当头一击,每年万亿的财政税收都上哪去了?
近年来加州的商品消费税增加到了近10%,还有高额的物业税,按理说政府收入是巨额的。但是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政府的收入骤减,可福利支出却在增加。
每年联邦,州政府和县三级政府要为全国四千五百万个无任何医疗保险的低收入公民买单。这几乎占了美国总人口的近1/5。不仅如此,过去的半个世纪以来美国为了在世界上显示其包容性,吸收了大量的国外难民移民到这里。这其中的绝大多数人的生活都是要由政府买单的,为的是让不工作的人都能达到一个相对稳定富裕的生活水平以便平息一切潜在的矛盾与冲突。这种超负荷的福利政策在经济繁荣期是看不出来问题的,可金融经济危机,企业破产,资本撤离,工人无业的情况下,政府失去税收来源时,便会无力继续支付巨大的福利支出,产生财政危机。
加州的这次危机使得美国高层不得不考虑重新定位美国的社保体系,试图改变原先的高投入低效率的社会福利政策.但是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因为长期以来美国的社会福利标准太高,整个体系长期处在一个超负荷的状态下运行。
(二)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已是衡量我国经济社会发达程度和文明进步水准重要指标,也是事关我国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安排,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符合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它的存在也充分的完善法的社会作用。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分析
(一)社会保障相关概念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根据立法,对由于社会和自然等原因造成生活来源中断的社会成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保证其依法赋予的基本生活权利,维系社会稳定的一系列社会安全制度。它的体系框架内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社会优抚。
(二)社会保障法概念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
评价一个法的价值高低,放到我国现代国情下来说,应当考虑该法是否有利于我国生产力的发展、综合国力的提高和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还应该考虑是否符合人道主义和人权保护的理念。
1.社会保障法符合宪法对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作为一切法的母法,宪法中规定了人权包括人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力、社会文化权利以及公民权利,并要求给予保护。而社会保障法所保障的是公民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文化权利。例如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维持基本的生活,社会救济保障在生活中有困难的人。社会优抚则是特别照顾军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因此社会保障法的目的是使每个人都能生活下去,为整个社会提供了一个保护和救济的机制,这是法律保护人权的表现。人们也因此而更能体会到社会的公平与安全,社会的凝聚力得以加强。
2.社会保障法符合法的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取向。社会保障法所要保护是公民生活安全,消除公民的“后顾之忧”。通过这样,社会保障法也同时维持了社会秩序的安定。反过来,公民生活得到保障,人们安居乐业,对社会的稳定又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社会保障法还要保障经济秩序的安全。经济秩序的安全包括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环节的安全。通过对社会资源的合理调配以及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做到了事先预防和事后弥补,实践了我国发展中“效率第一,兼顾公平”的理念。因此,社会保障法对于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保障制度力求消除影响公民个人和社会发展的不安全因素,维护了秩序,保障了安全。
3.社会保障法体现了法的公平与正义价值原则。“效率第一,兼顾公平”,因此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社会保障对国民收入进行了分配和再分配,调整不同层次收入者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以追求社会的实质公平。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社会保障法能够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使人类社会继续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因各种原因表现出自身收益的差距和生活条件的差别,在社会收益上出现一定程度的贫富分化,甚至导致一部分社会成员贫困化,这种实质上的不公平就需要社会保障法的保护了。社会保障法保护实质公平不仅具有经济意义上的合理性,还有社会意义的合理性,体现出法与公平的价值平衡。在社会保障法过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上,规定高收入者多缴费,低收入者少缴费。在社会保障待遇的享受上,强势群体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机会少,弱势群体则机会较多,享受的额度也会较高。这样,社会保障法要求社会成员中强者义务多于权利,弱者权利多于义务,客观上不但体现了法与公平的价值关系,还体现了法与正义的价值理念。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一)历史发展
新中国成立并不存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立法。从建国初期到1965年的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障的政策和法规,建立计划经济下“国家全保、企业负担”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1951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的社会保障立法,为今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改革开放至今
1978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保障立法从恢复到新的发展和创新,先后有大量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出台。1985年9月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提出将我国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中;1989年发布《关于公费医疗保险的通知》,对公费医疗进行改革。
20世纪末我国社会保障立法获得新的发展。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把社会保障制度列为构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社保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进行新的发展。2003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这是我国继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后关于工伤保险的一次革命性突破。此外,社会福利及社会优抚等方面也制定了一定建设性的法规和政策,初步奠定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匹配的社会保障法的基本框架。
(三)现存的不足
我国社会保障法虽然有了巨大发展,但实际中仍存很多不足:
1.立法层次低,立法理念缺乏。目前属于法律层级的仅有7部,其余大多属于国务院及其部委颁布的条例、办法、意见等,社会保障法的效力层级也就不高。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劳动保险条例》强调公平,忽视了效率,职工享有的权利多余应履行的义务。1978年以后的立法则强调效率尤其是经济效率而忽视了公平。现代的中国社会保障法是在协调效率与公平二者关系上,还没有很清晰的确定在一个立场上。
2.法律主体范围窄。目前社会保障法的主体主要是城镇居民和各类职工,未包括农村居民。这与实行全民保障制度的国家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而主体范围如果过窄会影响整整个法律的公平和效率,进而减慢我国宪政和法治建设的进程,不利于市场经济和城乡经济发展。
3.效力低影响了法律的实效。我国社会保障法层级低导致其权威性低,这直接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在实际执法中,社会保障法的筹资机制、保障机制、管理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例如其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和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现实中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成为社会保障法体系的安全隐患。
四、对策
通过美国加州的这次破产危机折射出的发达国家社保法律存在的隐患,结合我国社保法的现实,笔者有以下几点想法:
第一,我国社会保障法的效力层级应当提高,很多现行政策法规应当提高到法律层面,尽快由全国人大制定出相关法律。
第二,在立法理念上不管是对于效率还是公平,应当在二者中找到平衡点。社会保障法的制定旨在公平但不能阻碍效率与积极性,比如上文中所提到的美国的一些不科学不现实的福利政策,就大大的阻碍了其他劳动者的积极性,没有能够真正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相反却给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避免美国“强调公平忽视效率”的负面结果,也要改正“强调效率忽视公平”的现状。
第三,相关社保政策的标准也要符合国情和当今的经济发展变化,不能以牺牲部分人的利益为前提从而达到某种目标,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考虑到特殊时艰,不能笼统地单项化.比如近年来美国2006年繁荣期的福利政策如果用到现在就非常的不合适了。
五、结语
社会保障法作为一国经济发展中重要的辅助内容,要与国情和经济同步。科学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发展强有力的后勤保障,也是和谐社会的价值体现。在我国已全面步入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建立发展我国科学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自我摸索的同时,向发达国家取长补短是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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