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轻刑化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2009-01-06李密宋仕友
李 密 宋仕友
摘要本文从分析我国刑法趋于重刑化的现状入手,分析法学界因刑法趋于重刑化现状而开出“重刑化”和“轻刑化”两剂截然相反的“药方”,并分析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对最终促进“轻刑化”理想所起的作用。
关键词轻刑化 重刑化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208-02
轻刑化问题引起关注,主要与我国刑法趋于重刑化的现状有关。陈兴良在《本体刑法学》中认为,“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基本上是一部较为轻缓的刑法。此后,随着社会变革的开展,犯罪态势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严重的刑事犯罪与经济犯罪大幅度上升,大案要案居高不下,治安形势十分严峻。在这种情形下,立法者通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立法方式加重了刑罚。”①在这方面,最近的例子,就有关于飞车抢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司法解释。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文号为法发[2005]8号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解释第十一条作了如下的规定:
“十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如果我们认真分析一下这条司法解释,我们会发现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内容以抢劫罪定罪并无太大的异议,但第三项的内容则有明显的重刑化的色彩。因为,很明显,任何的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而并不独以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为然,但为什么独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而致人伤亡就定抢劫罪呢?这其中,是严厉打击城市日益猖獗的“双抢”犯罪活动的现实需要促成了这一点,是现实的需要和立法者相应的决策促进了刑法重刑化。
刑法重刑化不仅在立法和司法领域颇受支持,在法学界也多有认同的声音。如何秉松先生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并非重刑主义的刑法,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刑事立法所增加的重刑和死刑,都是正确的和必要的,完全符合我国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和同犯罪作斗争的形势要求,我国刑事立法在战略指导思想上并不存在重刑治国的重刑主义。”“就总体而言,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种还不够严厉。”②这个观点归纳起来,就是我国现行刑法还算不上重刑,根据现实的需要,刑罚还需要进一步严厉。这种观点在法学界多有呼应,虽然并不一定是主流的观点。
而与之相对应,法学界也颇有反对重刑化、提倡轻刑化的声音。如陈兴良主张轻刑化,并提出三点理由:“(一)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是轻刑化的政治基础;(二)经济关系的市场化是轻刑化的经济基础;刑事政策的科学化是轻刑化的法律基础。”③而梁根林在批判和否定重刑主义后,就支持轻刑化做出如下论断:“ 轻刑化的主张顺应了刑罚轻缓化的历史发展规律。刑罚趋轻的内在驱动力在于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我们认为,我国社会义刑罚无疑应当顺应刑罚由残酷、野蛮至人道、文明的必然趋势,并进一步体现刑罚科学性的要求。”④上述学者都支持轻刑化,但同时认为从现实出发,应当逐渐实行轻刑化。事实上,从近年来法学界呼吁减少和慎重适用死刑,甚至有些学者提出需要废除死刑等观点来看,轻刑化的主张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笔者在分析主张重刑化和主张轻刑化的对立观点的时候,觉得双方都不无道理,都能自圆其说,但深入分析,却发现双方都问题不少。就重刑化的论点而言,如果社会治安形势还是恶化,那就是刑法还不够严厉,而如果刑法严厉起来,这个态势就能够遏制。这是一种可怕的法律的自负。而就轻刑化的论点而言,轻刑化是人道的、正义的和值得追求的,具有无上的正当性,是的,这些我们都不难认同,但是,葡萄再好吃,也要能到嘴里才行。我的意思是,我们已经有实现轻刑化且达到良好效果的路径吗?废除收容遣送制度自然是举国喝彩,参与这次制度的革故鼎新者更是载誉而归,但是由于缺于周全,多少新的问题随之而来让执法者措手不及,一时间,禁讨区的争执热闹一时,而诸君穿过如天河城广场等地方的时候都要眼看四路,以免七八岁的小姑娘硬要“优惠”卖给你20元一支的玫瑰花。
当然,轻刑化的观点还有一条,就是慢慢来。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轻刑化的逻辑起点,就是现行刑罚过重了,过重了才需要减轻嘛。那么,如今已经“过重”的刑罚还是遏制不住不断恶化的治安形势,慢慢来的轻刑化就可以吗?还是说等治安形势好起来再来搞轻刑化?那如果,我们是说如果,很长一段时间治安形势没有好转,是不是我们这一两代人就不用指望轻刑化,让孙子那一辈去实行,还是,如果五年以后形势好转我们开始轻刑化,但十年后治安又恶化,我们又回头呢?
这时,我觉得,双方的局限显现后,问题的根子也就出来了,乃就是:坐而论道的“立法者”思路的局限。在我 国法学话语构建的过程中,法学家扮演“立法者”的角色,而在法学家的眼中,重刑恒“重”,轻刑恒“轻”。也就是说,在制度设计者看来,刑法上的重刑,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使受刑者感受到立法者希望他感受到的刑罚的严厉;而刑罚的轻刑,也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使受刑者感受到立法者希望他感受到的刑罚的轻缓程度。于是乎,一切的刑罚实施后果都在预料之中。那么,重刑化论者认为目前得到不折不扣的刑罚还遏制不住治安形势的恶化,那就得加重;轻刑化论者认为目前得到不折不扣执行的刑罚过重,那自然要减轻,善后事宜另议。
在这种思维下,双方的论述都头头是道,但脱离了现实。事实上,如果腐败分子腐败但被抓住的概率很小,那么即使是有死刑这样的极刑,也威慑不大;而对于生活在社会底层乃至被歧视的社会人群,因犯罪被抓进去服个五年十年的徒刑,跟在外面生活无保障可能差别不是很大,那么,服刑也是威慑不大,毕竟刑罚在惩罚的意义上说是对人的权利的剥夺,而如果他身上本权利无多,他也就不怕你来剥夺。这样,重刑不“重”,轻刑益“轻”,刑罚发挥不出其应有的作用,于是治安形势还是那样乃至恶化的形势,而象牙塔里,思考依旧天马行空。
于是,回到了本文的命题,需要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这些问题的存在,就需要我们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去解决。这样,我们才能生活在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刑罚所剥夺的,即或是一两年的有期徒刑(加上追究概率高的话),其威慑也是大的,因为他原本有不错的生活。
而到那个时候,既然轻刑已有足够的威慑力,那么我们目前的刑罚体系就确实可以轻刑化了,这个轻刑化首先不是一个制度设计的结果,而是现实的发展已不需要大面积的重刑。我想,到那个时候,现在主张轻刑化的论者可能会被视为先知,或者说法治航程的灯塔。
注释:
①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662页.
②何秉松.我国犯罪趋势、原因与形势政策.政法论坛.1989(6).
③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665页-667页.
④梁根林.重刑化还是轻刑化——重刑主义批判.北大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