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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主权限制论

2009-01-06江万里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3期
关键词:国家利益国家主权经济全球化

江万里

摘要国家主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顺应历史的发展和时代的需要其意义不断发生改变。西方一些学者所鼓吹的国家主权限制论,是为发达国家干涉发展中国家内政服务。经济全球化时代,主权国家在相互交往与合作中建立的国际机制,是构建人类社会和谐相处的基础。主权国家遵循国际机制,让渡国家主权的同时主权也得以向外延伸。

关键词国家主权 经济全球化 国家利益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200-02

法国古典法学家让·布丹是学界公认最早提出国家主权概念的学者。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中不可分割的、统一的、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20世纪以来在西方社会出现了否定和贬低主权的思潮:主权限制、主权让渡、主权侵蚀、主权弱化、主权否定等学说。狄骥说,统治当局就象公民一样,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它们的活动应当严格限于践履一定的社会职责,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组织和维持公共事业。主权理论发生这一重大转变是基于一种怎样的原因呢?

一、国家主权限制论的各种学说

实际上,主权概念提出之初就伴随着主权限制的思想。布丹提出,君主的权力源于上帝。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应当受“上帝法”和“自然法”的支配。只不过布丹限制君主主权的理论是形式主义的,是一种理论上的限制,而不是实际的限制。

十七世纪、十八世纪资产阶级政治学家和思想家,开始积极讨论限制主权的问题。托马斯·霍布斯提出统治者应受“自然法”的限制。人们可以拒绝统治者命令他自杀的命令。洛克认为生命和私有财产权构成主权权力的界限,主权者没有权力侵犯人民的私有财产。卢梭认为,主权的行使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孟德斯鸠说,“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利制约权力。

十九世纪开始,对主权限制的讨论开始增多。主权自限学说的首倡者叶赫林认为国家权力虽不受外部权力的限制,但应受自己意志的限制,应遵守它自己颁布的法律,不得超越法律而专断行动,这样国家才能树立起法律的威信。

这里对主权的限制,主要是限制主权对内的行使。限制和否认国家对外主权的观念与否定国家对内主权的观念实际上是如影随形的。

一战前后,狄骥、克拉勃等人主张取消对外主权。与此同时,许多国际法学的理论家也提出了废除主权的主张:规范法学家汉斯·凯尔逊认为绝对的国家主权是不可承认的;耶塞普认为“无限制的主权现在已不被认为是国家最宝贵或最希求的属性”。20世纪六十年代英国最有权威的国际法学家麦克内尔也否认国家主权的绝对性质。《奥本海国际法》一书的修订者劳特派特认为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要维持和平国家就必须让出一部分主权。

王沪宁认为,国家主权之所以在西方的各种学说中受到非难,是西方国家为了限制第三世界国家的主权,维护旧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拉斯基说,“许多小国在经济领域内行使主权,就象旧制度下法国实行的内部关税一样,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二、国家主权限制论的表现

限制国家对内主权的自然法学者,从国家主权来源于人民的角度分析了主权受限的原因。二十世纪以来,主权限制论的学说开始积极讨论限制国家对外主权的问题。这也是对二十世纪以来国际社会中国际关系的一种现实描述。

二战结束后,西欧国家普遍认为,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必要建立具有有效权力的国际组织,而要建立这样的组织就必须削弱毫无约束的国家主权并将有关权力交予该组织。法国第四共和国1946年宪法序言第15段指出,“基于互惠,法国同意为实现和保护和平之所需而对其主权做出限制”。类似的宪法安排可以在其他欧洲国家如意大利、德国、荷兰、卢森堡等国中找到。

王沪宁认为主权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益相同的国家之间可以根据协议相对限制主权,诸如欧盟、石油输出国组织中的国家;二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要求限制不发达国家的主权。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成员国之间所以愿意将某些经济管理和规制权交由国际经济组织行使和协调,是因为经济全球化已经超越一国界限,客观上需要国际协调管理。经济全球化对传统国家主权产生了重要影响。经济全球化对主权产生的影响不单纯是在产品的流通领域,还表现在以产品为载体的产品专利与技术标准的扩张上。在发达国家,标准一般属于企业发展战略,但同时也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视为一种主权,发达国家在相关国家机构中争夺国际标准的起草权、参与权和领导权的竞争也随之展开。

此外,在全球经济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如环境、恐怖主义、有组织的国际犯罪集团、爱滋病等问题,已非一国之力所能解决。对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国际社会寻求合作,参与到国际机制的活动中去。各国在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过程中,主权国家的政策行为受到来自国际机制的深刻影响与严重制约。对各主权国家而言,参与国际机制和承担国际义务的直接代价就是对部分主权的放弃。

在打击严重的国际罪行中,国际刑事法院的某些规定也是对传统主权观念的突破,尤其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本身就是国家主权的部分让渡。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确立也就导致了国家主权原则“背离”的观点。

而对经济全球化形成巨大推动力的跨国公司,也对国家主权产生了多重的影响。跨国公司对主权的影响主要是对主权在实践中衍生出来的具体权力和权利的影响。其中侵蚀性影响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是跨国公司开展的各种活动及其所造成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削弱国家行使主权的意愿、能力和效果。

马克思主义主权正义论认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主权限制是主权行使方式的多样化。为了实现主权国家的外部主权正义,主权国家之间必须通过必要的“主权交往”。“主权交往”在全球化时代具体表现为“主权商谈”的实践活动。“主权商谈”有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利益原则;二是合理性原则;三是平等原则。坚持这三个原则,开展对外交往,并不会影响主权对外的独立性。

而且国家在让渡主权的同时,也扩展了主权,国家让渡的是国内主权(主权的对内方面),扩展的是国际主权(主权的对外的方面)。按照这样的一种观点,国家的主权不是受到了限制;相反,是国家主权的延伸。退一步说,尽管国际机制的出现在特定领域制约了主权国家的行为,限制了主权国家的权力。但是,主权国家却对国际机制的创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国家的政策行为极大地影响了国际机制的运行与效用。国家是否加入国际机制,完全由相关国家自行决定;当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国家有权退出国际组织,以此来维护国家主权的完整。这并不会对国家主权构成任何的限制。

甚至有学者认为主权国家对WTO 规则和其他国际机制的不断违背和破坏,反而严重削弱了WTO体制和其他国际机制的权威。有必要在推动贸易自由化和建立新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过程中进一步打破国家主权的限制。以国家主权受到限制代价可以换取国际规则对本国主权的保护,是—个纯赢利的交易。

三、国家主权限制论的实质

国家主权限制论有别于国家主权消亡论,但主权限制论和主权消亡论都可能被一些国家利用,为维护和扩大本国利益,任意干涉别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主权,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独立权。这样的一种主权限制或是让渡,是被迫的限制和让渡。西方国家有一些主权消亡和主权限制理论就是为此服务的。正如俞正梁所说:“西方国家用主权理论巩固了自己的民族国家地位之后,就陷入了某种困境,即主权在国际关系中所倡导的独立原则及平等原则与资本的无限扩张性形成了难以调和的矛盾。”限制国家主权理论是为了满足西方跨国垄断资本在新的历史时期侵略扩展的需要,最终只能使发展中国家利益失去最有效的保护屏障。

但是,这样的一种理论却不是主权绝对论赖以存在的理由。闭关自守,不与外部世界发生联系,主权不受干扰、侵害的背后,直接导致的是国家的贫穷和落后。弱国无外交,这实质上是对外主权的丧失。而且,主权从产生之日起,就伴随着主权限制的理论,主权的问题与主权的理论都是历史的产物。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应该对主权的本质有一个全面的理解和新的认识。从布丹的君主主权论到人民主权论,主权的内涵和外延也一直在不断的变化过程中。

主权的相对限制,不是弱化自身的独立目标和主体身份,而是越来越借助于合作型的权力安排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利益。国家是否让渡主权以及让渡主权的程度,在根本上取决于国家利益。对主权的让渡和自主限制必须有一个“度”,即必须保持国家的独立自主与国家间的权利对等和地位平等。在我国,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而且整个人类社会在许多领域有着共同的利益,为了整个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共同利益,国家主权的相互让渡或限制,是主权独立和延伸的表现。国家主权限制的实质,是为了主权国家和全人类的利益而承担一定的国际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以构建人类社会相处的和谐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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