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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私权保护的视角界定公共利益

2009-01-06张天姣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3期
关键词:个人利益公共利益

张天姣

摘要在实体法中,公共利益几乎成为一项基本原则,而将公共利益上升为基本原则,也是人类社会能够良好、有序发展的基础。但是,由于一直以来,对于公共利益的模糊界定,使得当前社会中出现很多假借维护公共利益之名侵害私人权利的情况。因此,对公共利益作出一定的确定性标准,当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侯,通过对公共利益的准确界定来恰当地处理二者的纠纷,使其各得其所,便成为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本文试图从私权保护的视角来重新看待公共利益,并对其作出界定。

关键词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 私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96-02

公权力的行使是以公共利益为基础,而并非是基于一己之私利。不论权利机关所为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所为的司法行为、行政机关所为的行政行为,均以“公共利益”作为其行为正当性的依据。或许是由于人类群居的自然属性,任何个人存活于这个世界上必然要与他人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使人们不得不共同去面对许多惟有靠人们联合的力量才能解决的问题,所以,公共利益在人类社会中一直都占据重要的地位。一直以来,在某些方面,公益与私益之间都存在着冲突与对立。由于公共利益长期以来被赋予的绝对的正当性,以及一直以来公共利益概念的模糊性,借“公益”之名谋一己之利的事情层出不穷。于是,随着公共利益概念的界限不断扩张,个人的利益随时都有可能成为公共利益祭坛上的牺牲品。而整个社会本是由个人所构成,抛开个人利益而过分强调公共利益显然是颠倒了价值保护的本质内涵。因此,如何权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如何在尽可能保证个人利益的情况下去实现公共利益便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而这个课题所研究的一个最重要的基础便是如何去界定公共利益,特别是从个人利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待公共利益。

一、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性

公共利益应当上升为法律,事实上,各国也将公共利益规定在法律中,但各国立法却都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一个清晰地界定。特别是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没有明确的成文法,公共利益的保护将变得复杂,有时甚至违背正义。

公共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的不确定性

如果将公共利益界定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总和,那么,公共利益的主体就是全体成员,即全体个人。但是,这样的界定是没有意义的。哈耶克并不认可公共利益作为一个实在的政治法律概念的有效性。他认为,公共利益只是一种抽象的社会秩序。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共利益是独立于个人利益之外的,是一种特殊的利益,不能将公共利益看成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我国学者彭诚信认为“社会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它是属于全体民众的整体利益,任何个人都可从中受益。”①孙笑侠认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是公众,即公共社会。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既不能与个人、集体相混淆,也不是国家所能代替的,尽管社会公共利益表现在权利形式上,其主体可以是公民个人、法人、利益阶层或国家。”②因此,公共利益的主体,从立法上难以确定。

(二)内容的不确定性

首先,从理论上看,利益的内容即是不确定的。通常可以将利益理解为客体对主体的一种价值,既然是价值就涉及到价值判断的问题,而价值判断与人的感受密切相关。由于人与人的不同地域、文化背景、经历等等形成的差异,对于同一个事物,不同的人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要求一种利益得到社会的一致认同是很困难的,而公共利益,作为利益的一种,要对其内容加以确定同样是艰难的。其次,公共利益内容是不能穷尽的。即使通过立法机构的立法行为、司法机构的司法行为两个途径对公共利益进行具体的确定,公共利益仍然是无法穷尽的。最后,公共利益还要受到不同时代背景下的社会客观事实的影响。今天的公共利益明天可能不是公共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时间的流失,公共利益的内容必然会发生变化。

正由于以上两个方面的不确定,在立法上很难,也不可能准确的界定出公共利益的含义。由此一些打着“公共利益”旗号滥用行政权力的情况屡屡发生,所引发的司法案件也比比皆是。

二、当下的私权保护意识③

由于立法上对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性,使得有些公权力以公共利益之名所为的行为的范围逐渐扩大,对于加强私权保护的意识在当下尤为重要。

(一)社会生活中没有绝对的自由

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个人,不仅仅是自然人,而且还是社会人。每个人都有行使其权利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并非绝对的,绝对的自由就等于没有自由。因此,人们签订社会契约,形成国家,成立政府,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来自他人的侵犯。

(二)只有个人利益是具体的、实在的

社会是由具体的个人组成的,而公共利益的最终结果是要将其还原到每一个具体的个人利益之上。由于公共利益的可还原性,“即公共利益必须最终能够还原为特定类型,特定群体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一个脱离了特定类型、特定群体民事主体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益,肯定不是正当的公共利益。因为一个抽象的,跟任何人不相干的公共利益不可能具有正当性。”④

(三)社会对个人自由的干预要有一定的界限

“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即防止对他人的危害。”⑤个人是自己意志的最高主宰者,个人的行为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利益,就无须承担义务。而对于他人的行为,即便是损己的行为,也只能对他进行忠告、规劝,“这就是社会对他的行为表示不喜欢或非难时仅能采取的正当步骤。”⑥

三、理论上的价值衡量方法

当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法律要做出取舍或者要法律决定更倾向于保护哪一方的时候,就需要一种利益衡量方法来做价值判断,以得出一个尽可能实现正义的判断结果。在这个技术上,拉伦茨做出了一种利益衡量的方法。该利益衡量方法主要是,先判断价值位阶,位阶高者必然优先于位阶低者;如果所有判断的位阶属同一位阶,则适用比例原则、最小牺牲原则或尽可能微小限制的原则。对于不同价值位阶的利益冲突,通过立法的手段即可得到解决。但社会中最易引发争议,最难判断的正是同一位阶或者价值抽象实难进行比较的利益冲突,此时可以通过对兼顾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同时又不妨害第三人权利,确保基本人权实现的比例原则来解决。

四、私权保护视角下的公共利益界限

(一)公共利益须为正义的

公共利益一词经常出现我们的生活中,当它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政府或者法院便会以其理所当然的正当性将公共利益置于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因为公共利益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此时,在公共利益面前,个人的利益显得如此苍白。但是,所有的公共利益都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吗?所有的公共利益都是正义的吗?彭诚信教授认为,只有制度化了的公共利益才是正义的,才能作为法律的依据。此时政府在为其行政行为的时候才具有合法依据。

“一项法律最忌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为名任意干涉个人权利。……当一项具体个人权利在社会公益或者国家利益的名义下被漠视时,社会上所有其他人的个人权利也可能遭受相同下场。那么权利制度便会在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的幌子下不复存在……”⑦因此,只有经过正当性评价的公共利益才是被法律所认可的。当已经上升为制度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便可适用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二)公共利益不得高于个人的基本人权

通过上述价值衡量标准可以明确,一些个人利益是不可让步于公共利益的。比如关乎人的生命和生存发展的基本人权的个人利益。这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同时更是在宪法上赋予个人的,任何他人和组织都不得侵犯的权利。但或许“山洞被困”⑧一例会对此构成威胁,且也符合人们的基本价值判断。但是这些并非生活的常态,在这种情况下是,由于只有人的本能在左右着人们的行为,此时就不能用法律的思维方式来思考。既然将公共利益归入法律概念,那么它与这种特殊状态是不能相提并论的,所以,个人利益的牺牲理应存在着禁区,那些与个人的生命、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的,个人的最基本的利益是不能为公共利益让步的。

(三)公共利益优先的限制

首先,公共利益要优先于个人利益,必须是在有现实危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这种危险应当是即将要发生的、并且是一定会发生的危险,而不是想象的、潜在的、或者短期内不会发生的危险。将个人利益置于一个更优的位置上,是因为,只有公共利益真正受到威胁时,且这种威胁是最大的、不可避免的,个人利益的牺牲才有依据。

其次,只有当限制个人利益是保护公共利益的唯一方法时,才可以牺牲个人利益,并且在方法手段上也应当限制。只有当个人利益必然要成为公共利益实现的铺路石时,应当确定除了这条路外,几乎没有任何其他的道路可供选择。除此之外,任何以公共利益之名,要求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都是没有依据的,也是不符合正义要求的。

由此,公共利益能够作为依据适用首先要经过正当性评价以确保该利益的正义;而符合正义的公共利益也不是绝对优先于个人利益,这仍然要从价值衡量判断的基点出发;最后在优先适用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仍有一些限制,即在公共利益确实有现实性危险,并且此时限制个人利益是唯一方法的情形下方具有优先性。

注释:

①彭诚信.主体性与私权制度研究——以财产、契约的历史考察为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6页.

②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

③本文只论述了个人主义下的个人利益保护,并非是对公共利益重要性的忽视,只是基于历史或者其他原因,公共利益相较于个人利益在中国一直都处于绝对优势,当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个人利益必然给公共利益让步。因此,本文着重强调个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性,更倾向于从另一个视角来看待两者的关系。

④王轶.正确理解公共利益切实维护私人权利.今日中国论坛.2007(4).

⑤⑥[英]约翰·密尔著.程崇华译.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0页,第102页.

⑦彭诚信.主体性与私权制度研究——以财产、契约的历史考察为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85页.

⑧“山洞被困”理论是指,一群人在一个山洞中被困暂时无法逃脱,当身上所有的食物已经消耗完毕,又经历了数日的饥饿难耐,当时的情况是如果再没有东西可充饥的话,这群人将无一生还。于是,有人就站出来提议,由他们投票来决定谁被其他人吃掉。据此选出的那个人理所当然地为其他人生命的延续奉献出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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