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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须叫停,治本应加强

2009-01-06何蔼妍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3期
关键词:钓鱼

何蔼妍

摘要备受争议的“钓鱼执法”案件最近引起极度关注,透过现象看本质,这涉及到非法营运与行政执法问题。本文首先分析非法营运形成原因及负面影响,列举打击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法理法律法规指出“钓鱼”执法不可取,提出应从源头上根治,加强治本之策。

关键词非法营运 钓鱼执法 治本加强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94-02

汽车自诞生以来,带来了财富、效率和便利,也带来了种种交通问题。近几年,非法营运现象猖獗,屡次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严重扰乱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为规范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不少地方开展了打击和取缔非法营运的整治行动。非法营运问题层出不穷,成为了重点、难点,因其调查取证非常棘手,交通部门费尽心思,早在几年前就开始通过“设饵钓鱼”、“放倒钩”行为,利用“线人”协助其打击非法营运。近日,上海交通部门几起涉嫌非法营运的查处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

一、非法营运概述

(一)情况介绍

2009年10月,上海一司机陷入“钓鱼门”,为证清白,孙中界竟然砍断一手指,“钓鱼执法”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此类案件不断曝光,各种批评和责骂声涌向了“钓鱼者”。

大家对“钓鱼执法”并不陌生,其在前几年已出现,《现代金报》于2005年报道,浙江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被以“‘设饵钓鱼式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告上法庭,因车主自述被“职业线人”引诱上钩,因“非法营运”被罚款。据《法制日报》2005年载,浙江某县交通局工作人员拦住驾车行驶的李某,以乘客身份要求送至某地,到达后表明身份并扣留该车,以李某无证营运为由对其罚款1万元。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交通局工作人员利用诱骗方法收集、取得证据程序不合法,请求判决撤销交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近年来同类案件不断发生,在间接说明我国非法营运问题严重的同时,也提出行政执法部门“设饵钓鱼”执法行为是否恰当?

(二)非法营运形成的原因

近年来,车辆非法营运屡禁不止,不能彻底整治,治标不治本,原因在于:

1.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相应的道路设施、交通运输服务也紧跟步伐,发展很快,新状况必将导致新问题的产生,监管体系稍有滞后,就让有意找空子、企图从事非法营运之人找到一定的生存空间。

2.出租车系统尚不完善,部分出租汽车不愿意出城或者出城就叫高价,这无疑为非法营运者提供一定的市场。

3.非法营运的车辆类型种多,有小货车、面包车、摩托车、三轮车及无牌无照的报废车等,这些都不符合客运条件,其运行成本低造就了一些人专门从事非法营运来获利。

4.一些无业、下岗人士在没找到合适工作时,也会从事成本低、投资少的非法客运。

5.部分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没有考虑或根本不知道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带来的后果,贪图方便就坐了,认为是你情我愿的事情,客观上也为非法营运车辆提供了不断客源。

(三)非法营运引发的负面影响

非法营运车辆,俗称“黄鱼车”、“黑车”,是没有依法取得合法经营客运或者货运资格许可,没有依法取得经营客运资质许可和经营道路许可的非法车辆。车主不需缴交任何规费和税费,也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非法营运对小部分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群众出行,但从长远角度来看是不可取的,因其存在安全隐患,扰乱交通秩序,与建立完善的法制社会极不吻合,同时,它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1.更易引发交通事故。大部分从事非法营运者驾驶技术有限,安全意识弱,不遵守交通法规,担心检查,错中出乱,乘客的安全很难保证。从近几年的交通事故报表中可以知道涉及非法营运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数,甚至有肇事车无牌无证,肇事后一逃了之,受害者没有得到应有赔偿。

2.极大影响交通秩序。大部分从事非法营运者交通安全意识弱,不遵守交通法规,闯红灯、越黄线、并排行驶、闯禁区、掉头猛拐、逆向行驶、违章载客、乱停乱放、驾驶拼装和报废车辆上路等是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影响正常交通的秩序,扰乱人们生活,制造了安全隐患。

(四)打击非法营运面临的问题

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存在取证难、保密难、联合难、执行难等问题。随着法制建设不断健全,行政执法更应讲究证据、程序,但由于非法营运具有一定隐秘性,不少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者法律意识弱,不愿意与执法部门配合,造成取证困难。从事非法营运者或多或少受过执法部门的处罚,为逃避惩罚,其形成合作关系,稍有风吹草动,互相通风报信,容易就闻风而逃;有的一旦被查,便进行群体围攻,公然对抗执法工作甚至殴打执法人员。交通部门侧重于打击非法营运,处罚力度虽大,但取证难;公安城管部门则侧重于“占道停车”或者是“违章停车”,处罚力度显然不足。多家能管,但谁也管不彻底,联合整治难度很大。因从事非法营运者流动性大,对他们的处罚执行时比较困难。

正因通过正当途径难以查处,交通部门常采取“钓鱼”方式来打击交通违法行为,但这种做法不利于国家法治进程的推进,对其应加大管理力度。

二、法理法律法规分析

在古代专职社会,基本原则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国家王法主要是管百姓,而不是管政府自己。在现代社会,这种状况已发生变化,依法治国,要求政府严格守法,与政府最为密切就是行政法。目前,为何“民告官”案件越来越多?既反映了国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是否又反映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待解决呢?现实中确实存在不少专门从事非法营运者,对其如何处理成为一大难题。如没有足够证据对其作出相应处罚,其便逍遥法外,再接再厉;若采取非完全合法、合程序的途径收集证据,则构成行政行为的程序不合法,无效。如何平衡两者关系?这值得深思。

法治社会有座界碑: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得为;对于公民,法无禁止皆可为。对于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法无明令禁止即合法;而对政府机关的公务行为来说,法无明确规定即违法。

《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说到:“作为法律的首要目的,恰是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这个基本价值。”这个目的是要建立一种行为标准,建立社会秩序。不可否认,有人在利诱面前会做违法之事,在谴责他们的时候,是否也应谴责利诱之人,特别是政府部门,其所应该做的,并不是非把他人违法的“心思”挖掘出来不可。

从执法依据看,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得为,法律何时允许通过“职业线人”对他人进行“设饵钓鱼”执法呢?《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33条也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当处查处某一具体案件,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是有充分的证据与法律依据,否则起诉到法院时再收集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因此,“设饵钓鱼”不客观不公正,通过此方式调查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从执法手段看,《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的目的既要警示避免违法,也要在一旦发生违法后及时纠正,在违法严重到一定后果时要予以制裁。“设饵钓鱼”的手段,脱离其目的,而是直接引导到违法严重的程度,这手段不值得肯定。

从执法目的看,《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行为要遵守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采取措施应符合法律的目的。“设饵钓鱼,”为了“罚”还是证明严格执法呢?很明显,这是不明智的。

行政法制建设应更应关注以人为本、保障人权,但现状并不尽如人意,因此“钓鱼”式取证应当休矣,应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取证,开展合法合序的执法活动才符合法律的目的。

三、应加强治本措施

惩罚是一个必要的恶,如果说非法营运是恶,打击非法营运是净化运输市场的必须之恶,就得警惕这种恶,对其进行约束。人类为了保证社会有序发展,总是用各种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并对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给予各种制裁。到了现代,对法律行为的制裁不再是实行报复主义,而是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而且对法律制裁规定得更加人道和科学。

上海浦东新区终结孙中界“钓鱼”式执法案并向公众公开道歉;闵行区张晖事件执法取证不正当,区政府将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这是对原来行政执法行为的一个否定,得不偿失!这也提示行政执法治标更要治本,整治非法营运,应从源头上抓、对症下药,现拟提出以下治本之策:

1.多部门联合整治。交通、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多管齐下,各负其责,不应互相推让,其目标一致,做好交接工作。

2.采取多种措施。日常整治与突击整治、定点检查与流动检查、白天巡查和晚上围堵相结合等措施,尽可能压缩非法营运车辆的生存空间。

3.调查摸底。在整治非法营运行动之前,对群众反映较为强烈、非法营运较为猖獗的重点路段、地段明察暗访,确定非法营运车辆集中地、准确停放位置、出行时间,根据相关信息制定相应的、有效的方案。

4.取消“钓鱼”取证。采取“钓鱼”方式打击交通违法行为不可取。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有法可依,从程序到实体一定依法进行。

5.加强宣传。印发宣传单、张贴公告,通过广告、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作宣传,利用各种案例,向广大群众宣传非法营运车辆的危害性和危险性。强调没有买方市场,非法营运车辆便没有生存的空间。只有广大群众支持打击和取缔非法营运的行动,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社会秩序,才能早日淡出视线。

6.建立举报有奖制。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鼓励群众举报监督非法营运,对举报、协助取证配合交通部门成功查处非法营运者予以奖励,并保证对举报人资料保密。举报方式可为:电话、信箱、电子邮件等。

7.依法处罚。所谓有惩有罚,过罚相当,对非法营运行为应作出相应处罚。当然,这是在依法取证的前提下,而且执法人员不能滥用职权,应实事求是,公正处理。

8.在立法上下功夫。针对目前新形势、新状况,制定相关立法,弥补在这一领域的空白,尽快堵住漏洞,让非法运营者受到应有惩处。

9.做好教育工作。对于违法者,更应对其进行不断的教育和改造,以增强法律意识,不再重蹈覆辙。

只有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全社会大力支持,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才能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利武器,非法营运才可能退出历史舞台,我们期待着法制社会走向更高的台阶。

参考文献:

[1]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法学新问题探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祝铭山.交通运输行政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3]上海钓鱼式执法案终结.撤销原处罚决定.新华网.

[4]整治“三车”非法营运在行动.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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