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的商业贿赂犯罪
2009-01-06方博
方 博
摘要商业贿赂犯罪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也不是一种类罪名,而是指发生在社会经济交往中的各种贿赂形式。我国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比还有一些差距,不能与世界接轨。应通过对国际社会立法经验的借鉴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商业贿赂犯罪,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关键词商业贿赂犯罪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贿赂对象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42-01
商业贿赂现已成为全球性的现代民主社会的公害。2003年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为第一个全球性的指导反腐败斗争的国际法律文件。我国政府于2006年正式成为《公约》的缔约国。为了兑现我国的承诺,我国颁布和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六》及与商业贿赂有关的司法解释。这将促使我国反腐败机制和理念与国际接轨,使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法网更加严密。
一、《公约》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
严厉打击腐败犯罪是《公约》体现出来的基本精神。《公约》第1条指出了其宗旨所在,即“促进和加强各项措施,以便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犯罪”。为了提高各国打击贿赂犯罪的能力和效率,《公约》在程序方面和实体的犯罪构成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犯罪主体包括本国公职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及私营部门内领导该私营部门实体或者为该实体工作的任何人;客观方面表现为许诺给予、提议给予和实际给予;行贿犯罪的对象包括本国公职人员、外国有关人员或者私营部门人员以及可能对这些人有影响的其他有关人;受贿犯罪的对象不限于财物,扩展到所有不正当好处;而且《公约》第18条规定了因贿赂而产生的影响力罪。《公约》的这些规定有利于在更大的范围内打击贿赂犯罪,使得惩治腐败犯罪的体系更加完备。
二、我国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与评析
《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体系。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第385条至第393条规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和单位行贿罪。设置这些罪名的目的虽然并不是为了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但大多数的商业贿赂犯罪已被包括其内,可以运用这些条文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又对商业贿赂犯罪作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意见明确规定了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的刑法规定的八种罪名,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还明确了诸如“其他单位”、“商业贿赂中的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一些在司法实践中有分歧的问题,但是,有些规定还不够彻底。总体上,这些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疑难问题。
三、我国商业贿赂犯罪对比《公约》之缺陷与不足
我国目前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刑事立法方面仍不够完善,与《公约》相比,我国刑法中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构成要件中不要求“违背职责”。《公约》规定的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犯罪须具备“违背职责”的要件,这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的最大区别。而我国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第385条)在客观方面最大的区别从表面上看是前者规定了“数额较大”的要件。但从《刑法》第383条和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来看,其也要求数额较大的条件。因此,我国的商业贿赂犯罪与受贿罪在客观方面基本一致,并不要求“违背职责”的要件。
第二,贿赂内容仅限于“财物”。《公约》将贿赂内容扩展至“不正当好处”,包括财物和其他利益。而我国刑法对非国家工作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贿赂内容仅局限于“财物”,其范围明显比“不正当好处”的范围要小。
四、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
国际社会和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关于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方面的立法给我国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刑法规范提供了极大的借鉴价值。
第一,增加商业贿赂犯罪的类罪名。多数国家将商业贿赂作为一个类罪名加以规定。我国刑法中有8种具体罪名属于此类,但覆盖面并不广泛,一些危害严重的商业贿赂行为并没有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我国刑法典只规定了对本国公职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罪,而向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则没有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因而有必要增设本罪。①
第二,将贿赂内容扩大至“不正当好处”。所谓“不正当好处”是指通过非法的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和精神欲望的一切物质性或非物质性利益。②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立法均将财产性利益甚至一切好处作为贿赂内容。而我国刑法关于贿赂内容规定得过于狭窄,不能将财产性利益以外的好处纳入贿赂范围,因而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范围应进一步扩大。
注释:
①赵秉志.国际社会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经验及借鉴.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1).
②陈雷.《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视角下的国际商业贿赂犯罪.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