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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区分认定索取债务型的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

2009-01-06欧阳钊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3期
关键词:绑架

欧阳钊

摘要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之间的起刑点、最高刑相差悬殊,因此,采取扣押人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索取债务的案件应当慎重处理。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现实案件中发现的以下几种情形的定性作出分析,并建议修改刑法加以完善。

关键词非法拘禁 绑架 索取债务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03-01

在现实生活中,采取扣押人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索取债务的现象十分普遍,对这种暴力追债的犯罪行为的处理,主要是两种意见——绑架罪或非法拘禁罪。由于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之间的起刑点、最高刑相差悬殊,因此,对这类界线模糊的案件应当慎重处理。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以下几种情形的定性作出分析,并建议修改刑法加以完善。

一、劫持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人质以索取债务

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实施劫持、拘禁债务人的行为,定非法拘禁罪是无疑的。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劫持、拘禁债务人的亲属和其他与债务无关的人员,向债务人索取财物,应当如何定性。首先要正确理解绑架罪的特征和立法意图,绑架罪主要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持人质,以杀害人质为要挟的行为,俗称“绑票”,有的甚至不管勒索财物是否到手,均将人质杀害以防止罪行败露,其社会危害性极大,直接威胁到公民生命安全。对绑架犯罪处以十年以上的重刑,立法意图明显是在于从重打击这类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犯罪。而以扣押人质、非法拘禁为手段索取合法债务的行为尽管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行为的出发点是追讨合法的债务,主观目的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一般不会杀害人质,其社会危害性与绑架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因此,笔者认为,行为人扣押和拘禁的人员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其主观目的不一定是完全恶意勒索财物,极少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应当与绑架犯罪区别开来,仍然以非法拘禁定罪处罚。

二、索取财物的数额超出合法债务

行为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或非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行为人使用劫持、拘禁人质的手段,向债务人及其家属索取财物的数额,超出其实际的债权,应如何定罪量刑。有的观点认为,所索取的金额若超出债权部分的数额不大,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若远远超出其实际债权,就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以追债为名、勒索财物为目的,即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应定绑架罪。但这种观点又如何认定超出的部分金额是属于“远远”还是“ 不大”,是否仅以具体数额为标准来判断。在现实案件中,行为人或许以收取利息为由索取的财物超过原债务,这种现象十分普遍,而且也是合理的,数额必然随原债务多少和时间长短而变化,有可能高出原债务几倍或十几倍,已经属于高利贷范畴。而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规定,为索取高利贷等不合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以非法拘禁定罪处罚。为此,对索取财物远远超出原债务数额的暴力追债行为,不能以数额大小就简单地认定其具有勒索财物为目的而以绑架定罪,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既要考虑索取财物数额与原债务的差别,又要分析行为人与债务人成立债务关系时的约定内容,还要综合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和要挟内容及其他具体细节,判断其行为是否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认定其是否属于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此外,有的行为人虽然提出索要的金额虚高,但实际索取得手的财物大大降低甚至低于原债务水平,得款后就已经主动解除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个中的原因也很简单,行为人预料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的数额必然会打折扣,因而在提出索取的金额给自己留有余地。对这种行为更不能以索取财物超出原债务数额而认定其行为主观上有勒索财物为目的,以绑架罪论处。

三、索取无中生有、荒谬的债务

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并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而行为人却无中生有,捏造债务事实,或者以其他荒谬的名堂,对被害人实施劫持、拘禁的手段索取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譬如,行为人以被害人曾经举报、指证其犯罪致使行为人被羁押,向被害人索取青春补偿费;或者污蔑被害人背后讲其坏话损害其名誉,向被害人索取名誉损失费;向被害人收取保护费等等,对被害人实施劫持、拘禁人质。上述情形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明显符合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特征,应当以绑架定罪处罚。但对于不明真相而参与共同作案的人员要严格区分开来。在实践中,有的涉案人员被为首者蒙骗,误以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债务关系,并非出于勒索财物为目的,而是出于朋友义气,盲目参与协助劫持、拘禁人质追偿债务,其主观恶意性和行为恶劣程度相对较弱,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性。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对以劫持、拘禁人质手段索取债务的行为,既不定非法拘禁罪,也不定绑架罪,而是通过修改刑法增设非法索债罪或暴力索债罪、非法拘禁索债罪,以适用于这类特殊的犯罪,符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量刑处罚尺度上,要重于非法拘禁罪,轻于绑架罪,从而填补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之间的量刑差距。在有限的幅度范围内,对犯罪嫌疑人视其情节作出正确、适当的刑罚,有利于统一执法、依法、准确打击犯罪,维护刑法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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