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正处于改变的边缘
2009-01-06刘娟
刘 娟
摘要变是不变的永恒状态,变是因为其所处的临界面这片沃土的成熟,也是因为人这个主体可塑性的结果。本文试图从临界面的分析即中国所处的转型状态入手,展开对中国法需求什么的探求。
关键词临界面 转型 秩序 批判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13-02
一、当前中国所处的状态
当前中国所处的状态,概括而宏观的讲应该是转型。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经历了三次暴风骤雨般的洗礼,在不断的发展中逐渐走上了正轨。当然,在这期间,经济、政治、文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改革开放这三十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发展是把双刃剑,中国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不和谐,具体表现在:
在经济上,在获得较大成就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利益关系失衡,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没有改变,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扭转,贫困人口还为数不少,社会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日益加大,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日渐突出,我国生产力和科技教育还比较落后,发展中不断地出现瓶颈,所处的国际地位飘摇不定。如新华网公布的一组以“我国居民收入六大差距”统计数据显示:(1)全社会收入差距。居民收入基尼系数超过0.4;(2)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城镇居民收入年增速是8%—9%,而农村居民收入年增速是4%—5%;(3)职业差距。企业的经营位于一般职位的收入差距普遍在20倍以上;(4)财富分配差距。占人口20%的人掌握着中国所有财富的80%,财富多的人开“宝马”、住别墅,而财富少的无住房、看不起病、子女上不起学,这些都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动摇社会主义信念,影响社会的稳定。
另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虽然已经建立,但是并不是那么的完善。比如我国尚未出台一整套完整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法律,一些国有企业主导作用的谬误和做法严重损害了国有资产,招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又与中央规定的国有企业必须“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中走在前列”以及“在国际市场拓展新的发展空间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国有企业肩负的使命不符,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
在政治上,1949年我国建立与计划经济模式相对应的政治结构即极权主义的政治体制。其特征表现为:党在一切领域实行排他性的一元化领导,所谓“党代行主义”;国家权力无限制的对社会的每一个领域形成全面控制,社会空间几乎不存在,整个社会都被“国家化”,出现了所谓的“全能主义国家”;国家的权威体现为领袖的个人魅力和能力,其合法性的基础是意识形态的教化和施政业绩;国家统治和管理的主要方式是“人治”,产生了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及“大民主”的政治文化。
这种政治的状态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而慢慢地在改变,1978年国家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改革方式,在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化的同时,也启动了政治体制改革,“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了政治体制改革”。①就是在这样一个开始的进程中,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经历了民主—稳定—效率的三个阶段,然而,符合市场经济,保障人权,实现权力制衡的法治政治体系尚未确立,部分权力集中膨胀,权力缺少监督,权钱交易现象突出,贪污腐败直接影响到了人们对执政党的信心,情况极其危急。
在文化上,随着国门的打开,传统的文化受到了西方文化的严重冲击,古文化接近丧失的边缘,文化逐渐的世俗化、多元化,而我国保护古文化的力度不够,具有制度化的保护程序尚未启动。
转型中的中国,出现了暂时的“混乱”和“无措”,社会矛盾重重,形势复杂多变,自然与人类之间的张力变大…….一切都处于混乱,这就是改变的临界面。就像有句话这样说:“独立是人生的最大幸福,是一切美德的基础,即使我生活在一片不毛的荒地上,我也会减低需求以求得独立。”临界点是独立的时候,人们尚可以如此。对于一个国家、对于一个政党、一个法律,也是同样的道理。
二、转型的本质
转型的本质从根本上而言即旧秩序的瓦解,新秩序的生成。秩序是指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特别是在履行其调整人类事务的任务时运用一般性规则、标准和原则的法律倾向。②而这种秩序,根植于自然,它们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而有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力图防止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绝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或“违背自然”的努力。
人类对秩序的的需求来自心理,根植于人的精神之中。③因为:第一,人具有重复在过去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经验或安排的先见取向;第二,人倾向于面对一种情形作出逆反反应;第三对秩序的追求还具有一种思想(智识)的成分,这种成分从根本上讲不源于心理,而是根植于人的思维结构中。在西格蒙德.弗洛伊德的重复早起经验的先见取向的实验中,得到了先见的结论,同时,他认为在“外界干扰影响”④的压力下,人们往往会被迫放弃习惯,接受新奇事物和变革。在无组织不可预见的世界里,人们往往会随机应变,对付混乱,抛弃惰性而寻求自身安全的新秩序,这也是人类最大的魅力——改变。
另外,用秩序管理人际社会关系,其本身并不能自动提供恰如其分的防止压制的措施,在很大程度上,秩序的存在有利于消除人们在处理人际关系的任性和偏见,却也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即秩序的内容和运作是非理性的,为了解决秩序本身的合规律性问题,批判和自我批判的工作就是必须的。转型的社会环境提供了改变的临界面,而主体的可塑性则成就了结果。正是这些条件的满足,使得秩序的解构成为必然,更有秩序的秩序存在于改变后的秩序中,也将成就更高的文明。
三、法在社会转型期的处境及出路
(一)法在社会转型期的处境
法在社会转型时期处于被颠覆的批判地位,其处境相当的尴尬,具体表现为:
首先,法内部的各项价值要素之间出现冲突。价值就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或客体的有用性,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讲,价值与善是大体一致的概念。对人有益的、有用的、能够满足人的需求的元素很多,它们之间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也存在着位阶高低之分。因而价值也分为基本价值和一般价值。在现代社会,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被认为是基本价值,法律在发挥社会作用时就是在对这些价值的保护以至维持,同样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的公共福利、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善良风俗的保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等也是美好的和值得珍视的。在转型时期,也就是说在这个混乱的特殊时期,这些价值之间出现了很大的张力,比如,人们对社会的公共福利的需求超过了对自由的追求,人们对正义和秩序的分野表现出了冷漠,而是转入了对熟人社会的人情关系的依赖等等。也就是说法律很难找到一个临界面——抽象的概念来统领整个的法律体系。
其次,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法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职业规范、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在正常的情况下应该是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应有的作用,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可是在转型的社会,是一个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的社会,在这中间,会出现道德沦丧、宗教多元、风俗淡化、规章混乱的情况,导致法没有覆盖的领域出现了“无法可依”的情况。
再次,法作为一个系统其内部不同规则之间应该具有相容性和一致性。尽管不要求严格的逻辑上的自洽性,但是不同规则要服务于同一抽象的行动秩序,这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在转型的社会中,这个抽象的秩序很难呈现一元化,往往在现实中有很多标准。不同的标准使得法律的规则出现相斥的情况,从而降低了法的权威,动摇了人们对法的信仰。
(二)法的出路
“没有重构的解体是不负责任的”,恰如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一文中所说的“内在的批判”,⑤其实在我国社会科学领域,缺少这样一种人,即全面整体的用相当精湛的技艺对中国现存的社会规则系统或法律规则系统进行详细的、谨慎的分析和批判。也就是说在现有的价值框架内发挥实证的作用,进行批判性的检视,去糟取精,从而使留下来的规则有利于理论的发展和秩序的改进。
法在转型时期的呼唤是实证的批判,同时也是法向开放性的方向发展的唯一出路。
注释:
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76页.
②③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8页.第227页.
④Sigmund freud,‘Beyond the Pleasure principle,”in the complete psychological works of sigmund freud,transl.J.strachey(London,1955),XVIII.38.
⑤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