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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财税优惠政策的思考

2009-01-06黄朱文陈普兴

金融经济 2009年8期
关键词:财税政策经验问题

黄朱文 陈普兴

摘要:财政扶持与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的有效手段,历来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广泛运用。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央提出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那么,国外在运用财税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是如何做的?我国现行的中小企业财税优惠政策还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进一步完善?本文作了相关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财税政策;中小企业发展;经验;问题;对策

一、国外运用财税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做法

(一)财政扶持政策

1、财政补贴。一是就业补贴。主要是对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其补贴方式有两种:(1)补贴给接收就业人员的企业,用于安排就业的各种费用。如法国政府为满足地方扩大就业的需要,曾规定中小企业每年扩大招工一名,可从政府得到4000欧元的津贴;每增聘一名科技人员,发给1.6万欧元的资助。(2)补贴给自创企业的失业者,为其提供一笔启动资金。如英国政府规定,对自主创业的失业者每周补贴40英镑。德国政府对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给予2万马克的资助等。二是研究与开发补贴。主要是通过设立政府专项基金、制订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开发计划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补贴。如美国1982年通过了《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83年实施r《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截至1995年底,参加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的有11个政府机构,共向该计划提供拨款55亿美元。法国政府1983年制订了ANVAR计划,规定该计划80%的预算用于支持小型企业的研究与创新活动,并对小型企业给予50%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对由研究人员创办的企业,法国政府还提供20 30万欧元偿还期为15-50年的无息贷款。

2、贴息贷款。一是政府对中小企业贷款高出市场平均利率的部分给予利息补贴,以使中小企业能够按市场平均利率获得贷款,提高中小企业在自由信贷市场中的借贷能力。二是对中小企业的长期低息贷款提供贴息,以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最难取得的长期信贷资金。如德、法等国就是采用贴息贷款方式较多的国家。这一方式也较为适合在资金相对缺乏的发展中国家采用。

3、政府优惠贷款。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获得长期贷款难的问题,政府用财政资金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少量的低息贷款援助,其利益一般比市场利率低2-3个百分点。具体做法是:政府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长期低息贷款专项基金,或建立专门的政府金融机构,由他们按一定的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二)税收优惠政策

1、降低税率。主要是降低营业税、周转税、增值税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利润税等直接税税率。许多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均实行比正常税率低5-15个百分点左右的优惠税率。如英国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0%,比大企业低10个百分点。

2、税收减免与返还。税收减免包括全额减免、定额减免和定比减免等,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创建时期和其产品与服务的出口环节,以促使中小企业实现技术进步。以美国为首的20多个发达国家。都实施了所得税的中长期减税计划。日本为了充实企业内部留存,采取了减轻法人税率和对一部分所得不课税的制度。

3、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推行加速折旧方式以来,对新兴产业的设备使用年限缩短至4-5年,对新开业企业所购或租借的机器设备(须经认定)以及现有企业为提高技术能力而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在第一个年度内或作30%的特别折旧,或免缴7%的税金等。

二、我国现行的中小企业财税扶持政策及主要问题

(一)现行财税政策

1、财政支持政策。主要是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要求,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和实施节能减排等。据国家财政部数据显示,2008年仅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达35.1亿元,同比增长25%;今年又比上年翻了3倍,达到了97亿元。各级地方财政也加大了这方面的投入,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等。

2、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实行了降低税率和减免税费两个方面。根据今年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为减轻小企业负担,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对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老少边贫地区新办企业、民政福利生产企业等,实行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二)现行财税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财政资金分散,不利于统一管理与使用。国家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分散在多个部门,主要包括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部管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商务部管理的“外贸发展基金”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管理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等,不利于集中统一管理与使用。

2、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不强,政策目标不明确。现行对中小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均依据相关的行政法规,没有形成完整而稳定的法律规定。同时,现行对小型微利企业在税率上给予优惠,只是照顾了效率低的企业,而不是激励效率高、社会就业贡献大的中小企业,没有很好地体现“鼓励科技创新和就业优先”的政策精神。

3、优惠手段单一,优惠力度不足。现行税收优惠规定大多局限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其他税种涉及较少。在优惠形式上,只有降低税率和减免税两种方式,手段较为单一。同时,优惠的力度偏弱,很难为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

三、进一步完善财税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建议

(一)尽快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依据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要求,设立统一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把分散在各部门、各领域的资金和基金捆绑在一起实行专款专用,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除了财政预算资金外,还可以鼓励社会各界和民营企业家捐赠,不断积累壮大。发展基金由政府集中掌握,有偿使用,滚动发展,专项用于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孵化期和产业化启动的投入。

(二)对特殊中小企业实施资金扶持政策。对下岗职工创办或安排下岗职工就业的中小企业,可将下岗职工一年的生活救济费一次性拨付给企业使用;对贫困地区的中小企业,应从扶贫资金中拨出一定的款项支持其发展;对因经济不景气及与之关联的企业破产而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应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对平时经营状况良好、受突发自然灾害影响损失惨重的中小企业,政府应提供一定数量的无息贷款。

(三)改进政府采购制度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针对目前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不够雄厚,在投标竞争中无法与大企业抗衡的状况,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法定比例不得低于20%。对适宜拆分项目进行拆分,使中小企业有能力参与竞争,获得定单。同时。对一定额度以下的采购项目给予中小企业价格优惠。

(四)降低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率。针对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比偏高的状况,建议尽快改革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全面实行“低税率、宽税基、少减免、严征管”的税收政策,可考虑设计为25%、20%、15%和10%四档,其中后两档税率适用于年盈利20万元和6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这样,既降低了大部分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率,又便于在实践中操作与管理。

(五)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税收优惠。按照中央“继续实行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建议对中小企业一定数额内的利润转投资实行税收抵免。投资的净资产损失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并允许在规定年限内向前或向后结转;对中小企业用于人力资源开发的教育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改造投资,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所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加速折旧制度,对中小企业用于折旧的资金免征增值税;对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的中小企业,给予所得税减免;对安置失业人员超过一定比例的中小企业,享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定数额费用的优惠;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基标准,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对工业、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按5%和3%的征收率课征增值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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