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法国检察院刑事职权初探

2009-01-06

唯实 2009年10期

俞 亮 张 驰

摘 要:法国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首要职权行使公诉权。由于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范围与普通的诉讼当事人并不相同。此外,法国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还享有指挥司法警察、执行刑罚和预防犯罪等辅助职能。总的来看,法国检察院在决定案件处理方式方面的权力范围正在不断地扩大,以实现当前诉讼爆炸背景下司法机关对公正和效率的共同追求。

关键词:法国检察院;刑事职权;公诉权

中图分类号:D93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9)10-0065-05

作者简介:A俞亮(1976- ),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张驰(1976- ),女,黑龙江佳木斯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硕士。

一、法国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首要职权

1法国检察院首要职权的性质

在法国,检察院的根本职能就是发动并进行公诉,以此来要求法院对某个犯罪人判处刑罚或某项保安处分措施。无论哪个公诉案件是检察院自己主动提起的,还是应当事人的要求而提起的,案件的起诉人都是检察院,并由其履行公诉职能。

当然,在某些特定的司法系统面前,对于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会有特殊的要求。例如当案件属于那些特别负责审判由未成年人实施的重罪、轻罪和第5类违警罪的审判机关管辖时,只能由共和国检察官或者是对应于上诉法院的检察长来行使如同在普通审判机关面前相同的职权。[1]135检察院甚至偶尔会被剥夺对某些案件启动公诉的权利。例如根据法国宪法第68条的规定,在负责审判共和国总统所犯的严重叛国罪的高等司法法院面前,公诉的启动取决于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以公开投票表决和绝对多数通过方式做出的决议。此外,由于海事法院的刑事管辖权非常有限,检察院的职权被交给警察局长来代替行使。

2检察院首要职权的内容

第一,从总体上来看,法国检察院在审前阶段比其他普通当事人享有更多和更为重要的权力。首先,在预审程序启动之前,如果案件属于重罪或者轻罪的现行犯,那么检察院可以接受所有相关人员的投诉和告发,并亲自完成各种侦查活动,从而直接认定所有的犯罪行为。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检察院还有权向犯罪嫌疑人建议适用一种刑罚替代措施,其形式包括交付罚金、吊扣驾驶执照或狩猎执照、义务公益劳动,在某个卫生、社会或职业组织中实习或培训,在六个月内赔偿犯罪损失以及在一段时间内禁止签发支票。[2]31-32如果该刑罚替代措施得到了所在法院院长的批准,并被依法执行完毕,则刑事公诉将自动消灭。此外,如果案件属于可能判处罚金,或者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检察官还可以向被告人建议适用罚金、正常刑期一半以下的刑罚或缓刑,以换取被告人选择承认有罪。如果被告人接受了检察院所建议的刑罚,检察院可以要求大审法院的院长或一名指定的法官在一个特别的庭审程序后直接批准适用其建议的刑罚。

其次,在整个预审期间,法国检察院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预审法官的行为。一方面,检察院在一定程度上拥有着指导预审方向的权力。在预审调查的任何时候,检察院都有权以补充追诉意见的形式请求预审法官采取任何看起来对发现真相有用的行为,并且可以亲自到场进行协助。另一方面,检察院还对预审行使着一定的监控权。检察院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预审法官通报诉讼的进展情况,而预审法官则必须在24小时之内进行回复。检察院有权在预审法官签发逮捕证和撤销司法监控时提供意见,而当被羁押人要求被释放时,其也有权提交相关的追诉意见,并且在该释放程序完成后24小时之内得到通报。此外,在对被追诉人进行讯问或对质、对民事当事人进行询问以及对作案现场进行勘验和搜查时,检察院都有权在场进行监督。

最后,作为刑事诉讼的发起人,检察院有权对预审法官做出的所有命令向上诉法院的预审法庭提出上诉。在这方面,检察院的权利要比被追诉人和民事当事人的权利广泛得多,因为后者只能对有限的命令提出异议。检察院不但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向上诉法院的预审法庭请求撤销其认为是不合法的预审行为,而且还是惟一有权为了新的指控而可以要求重新开启预审程序的当事人。[3]138

第二,在预审结束之后,也就是说在正式的审判阶段,检察院却与其他当事人拥有基本相同的权利。如同被告人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民事当事人对其诉讼主张和有关证据进行支持一样,检察官在庭审过程中也可以提交和支持公诉意见。在包含了揭露事实的口头起诉意见中,他可以论证其证据的价值并且一般性地请求适用刑罚。此外,在法院宣读判决的时候,检察院也必须在场。当然,由于其负责维护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在认为更符合正义标准的情况下,检察院完全有权要求释放被告人,而不是一定要追求判定被告人有罪,检察院甚至可以请求宣布根据民事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的正式审判无效。检察院还可以要求适用刑法第132-58条的规定,即法院在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免除或暂缓执行(可能有,也可能没有考验期)被告人的刑罚。最后,由于具有起诉人的资格,检察院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来对做出的判决表达不满。与其他当事人一样,除了重罪法院做出的无罪判决之外,检察院可以针对任何终审的刑事裁判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即便是针对那些已经具有既判力的刑事裁判,驻最高法院检察长也可以为了法律的利益而提请最高法院进行再审。[1]146-147

第三,由于仅仅是社会利益的代表人而不是公诉的所有者,因此检察院在某些方面拥有的权利还要少于民事当事人。事实上检察院并不享有随心所欲地对公诉进行处分的权力,除非在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下,否则检察院既不能对犯罪分子放弃追诉,也不能与犯罪分子进行协商。即便在检察院发现自己的起诉可能有错误的情况下,一旦公诉已经被启动,则审判就必须进行到底。在法院判决存在错误的情况下,检察院还不能服判,即不享有任意放弃上诉的权利。此外,根据最高法院在1994年做出的一个判例[4],在对释放被告人的请求进行审查的听审过程中,检察院不像民事当事人那样拥有放弃发表意见的权利。

总之,由于其维护的是社会整体利益,法国检察院并不追求执行一种刻板的刑事政策,而是要实现法律的公平适用,即便这样做会降低司法的严厉性。在法国,检察院并不被要求成为一个刑事指控的冠军,或是被追诉一方当事人的敌人,其角色只是语意学上的站在被追诉一方当事人对面的一个对手。基于这样的理念,法国检察院的公诉权范围近些年来一直在部分案件领域内有所变动。一方面,一些最新公布的法律取消了检察院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立即主动进行追诉的权力。例如,在滥用毒品的案件中,只有在吸毒者拒绝戒除毒瘾的情况下检察院才能对吸毒者提起刑事追诉。另一方面,在为了获得一个公正的,而不是呆板的刑事处理结果,法国检察院在决定案件的最终处理方式的自由选择权获得了极大的扩展。检察院可以用不起诉的方式来代替追诉,或是为了避免追诉而组织调解。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D17条的规定,在被告人被判处附加考验期的缓刑,或者可能被判处半自由刑时,检察院还可以要求对被告人的人格进行检查。[3]142

二、法国检察院的刑事附属职权

第一,法国检察院对司法警察拥有很高的指挥权力,司法警察的工作事实上是处于检察官的领导之下。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检察院负责指挥在其司法辖区内所有司法警察的活动”。为了发现和追究那些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可以对司法警察提出要求或者向其发布指令。当司法警官在犯罪现场进行侦查时,一旦检察官亲临现场,司法警官则立即丧失权力,并转由检察官继续进行侦查。当然,检察官也可以指派任何司法警官继续进行侦查。为防止因司法警察抵制检察官所发布的指示而造成案件侦查延误,立法者还设置了若干强化检察官指挥权的举措。例如法国检察官被赋予了对司法警官进行考核的权力,而考核分数将作为司法警官晋升的基本依据。此外,在司法警察犯错的情况下,检察长甚至可以为了对其进行惩戒而启动预审法庭。

第二,法国检察院负责刑罚的执行,如果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讲,其实际上负责执行所有的刑事司法裁判。在法国,对于刑罚的执行通常奉行地域管辖原则,即由执行地的检察院负责将罪犯交付执行和确保其服刑期满后被依法释放。作为检察院的领导,共和国检察官或检察长则有权直接要求其他公共力量的协助,以确保刑罚的准确执行。[5]1196在法国,刑罚的执行与刑罚的适用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行为。一方面,刑罚的执行属于检察院的职权范围之内,更准确地讲是负责执行刑罚的代理检察官的职权范围之内。一旦司法裁判产生了最终确定的效力,刑罚执行的目的就是下达监禁,支付罚金或者是实现其他刑罚的命令。另一方面,刑罚的适用则属于决定判处何种刑罚的法官或者是刑罚执行法庭的职权范围之内,其必须遵从刑罚个别化的原则:这些机构有权根据每名罪犯的具体改造情况来决定其以后的进一步改造处理方式,例如监外执行,半自由刑,减刑或者是降低刑罚,有条件的释放等……。不过,检察院仍然掌握着对这些决定提起上诉以及要求最高法院撤销的权力。

第三,法国检察院在犯罪预防方面拥有较为广泛的职权,共和国的检察官还是各省预防犯罪委员会的副主席。一方面,作为公诉的掌控者,为了能够有效地完成追诉的任务,检察院有权了解所有与发生在其辖区范围内的犯罪行为有关的必要信息。虽然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个人针对犯罪行为提出的告发和检举会直接或间接地自动启动检察院的工作,但是为了确保检察院能够充分地了解其辖区内的犯罪状况,立法者还特别给其他公共权力机关规定了一项义务,即必须将其所了解到的一切犯罪行为立刻通知给检察院。[5]581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二款的规定,“所有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务员”对于在其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所了解到的重罪或是轻罪,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检察官,并且持续不断地向其提交有关该案件进展的所有信息、相关证言和已经采取的各种行动。

另一方面,鉴于其与司法警察之间的紧密关系,检察院在整个追诉活动的前期阶段就已经介入到案件中来,并发挥着主导作用,因此可以尽早直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预防将来犯罪的发生。检察院预防犯罪的方式首先表现为不启动公诉,并根据案情的不同采取各种各样的替代性措施。例如针对那些吸毒者,检察院可以要求适用治疗性禁令;而针对那些遗弃罪的犯罪人,检察院则可以以其终止犯罪行为为条件适用不起诉的结案方式。当案件涉及的是一个轻微的违法犯罪时,检察官(或代理检察官)可以亲自或由一名调解人来组织犯罪人与被害人进行“调解与和解”。“刑事调解的目的是在不将行为定性为犯罪前提下,通过第三方主体的介入帮助冲突各方寻找一个可以充分自由协商的解决方式。……刑事调解在纯粹且简单的不起诉与正式的刑事公诉之间构建了第三条道路”。[6]在犯罪人与被害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检察院有义务不进行公诉,而这种克制追诉的态度本身则有助于促使犯罪人放弃重新犯罪的念头。其次,即便在继续进行刑事追诉的情况下,检察院预防犯罪的方式也可以表现为根据个别化的原则选择有针对性的审判启动方式。这种根据案件不同性质选择启动不同审判方式的做法能够取得更好的刑事镇压效果,而且更有效率。对于那些情节简单,并且没有什么争议的案件,检察院可以启动立即出庭的快速审判方式。而在预审或庭审期间,检察院则可以要求对被追诉人适用具有社会教育性质的司法监控措施。

除了以上两种直接针对犯罪行为本身的预防方式以外,法国检察院还在发现潜在的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国检察官有权命令检测嫌疑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和检验身份,以及在涉及到恐怖主义犯罪的情况下,可以对公共场所内或可能进入公共场所的车辆进行检查,无论该车辆是行进中的、被拦截下来的还是停泊状态下的。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司法警察根据共和国检察官的命令采取行动。

三、法国检察院职权的特征

1检察院在追诉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根据追诉的恰当性原则,检察院只有在最有利于实现刑事政策的情况下才可以启动公诉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和第41条,检察院掌握着追诉的时机。但在过去,法国检察院只能对轻罪犯在进行追诉或不起诉之间进行选择。如今,追诉的恰当性原则已经衍生出了一系列新的公诉替代性程序,从而使检察院在决定如何对案件做出有效的司法认定方面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检察院可以选择适用的主要公诉替代性诉讼程序有法律上的警告、刑事调解和刑罚替代措施。在最近的20年中,用来取代正式公诉的替代性诉讼程序在法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其根本目标是减少那些以纯粹的不起诉方式处理的案件数量。在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数量几乎已经达到饱和状态的情况下,这些替代性诉讼程序能够在不增加审判机关工作量的前提下尽量给案件一个正式的司法认定。由于这些替代性诉讼程序的应用出现在审前的追诉阶段,这一职能自然归属于检察署。同时,为了提高司法认定的质量,检察院的权力在这个框架下也获得了很大的扩张。[7]70在保证每个案件都能够获得一个正式的司法认定同时,检察院已经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选择以下案件处理途径:纯粹的不起诉、开展刑事侦查、开启一种可以替代公诉的程序,开启预审调查程序,或者是将作案人移送到一个正式的审判机关面前。

此外,虽然从原则上讲检察院无权选择有管辖权的审判机关,但是其却掌握着一种对启动审判法院的立案方式进行权衡的权力,而法院的立案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之后可能适用的诉讼程序。在法国,审判程序包括由民事当事人的直接告发(citation directe)或司法警察申请法院传唤犯罪人出庭而启动的普通程序、被告人立即出庭的快速审判程序,以及在被告人预先承认有罪之后法院做出认可判决的出庭程序。不过,作为一种例外情况,法国在2004年5月9日通过了一项新的法律,规定如果案件涉及到行使公共职权的人或承担公共服务任务的人,由于这些人在通常情况下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成员都有一定的联系,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免受政治权力的影响和司法勾结的产生,检察长有权从有管辖权的审判机关手中撤回案件,并将案件提交给最高法院的刑庭来处理。

2检察院在被称为“第三条道路”的替代公诉程序框架中越来越接近于行使着一定意义上的裁判职能

随着检察院在审前阶段权力的不断扩张,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职权范围界限也在悄悄地发生着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讲,检察院对诉讼方式选择权的增加实际上已经侵占了审判法官的部分权力,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检察院可以选择将案件移交给其认为合适的机关来处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该案件可能出现的最终处理结果。检察院享有的这种对案件的决定权在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显得尤为突出,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在其主导下适用的刑罚替代措施程序和被告人自愿认罪程序。这两种案件处理方式针对的是那些数量总是最多的违警罪,并都建立在犯罪分子供认有罪的基础之上。检察院因此可以建议对该犯罪分子适用某种刑罚替代措施或某个刑罚,在被犯罪分子所接受之后,再被审判法官所许可。这些可能被检察院在此框架下建议适用的措施种类还在不停的扩张当中,直到如今已经允许检察院提出真正的刑罚建议,例如一定期限的监禁刑。

对审判法官权力的蚕食还表现在刑事诉讼法第495条第8款,其规定了在“被告人认罪程序”的框架下,检察官在选择建议的刑罚时仍然应当坚持刑罚个别化原则,而且所有正式审判开始之前的关于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调查和评估工作也都是在检察院的领导下进行的。

可见,从诉讼的启动到以刑罚执行完毕为标志的诉讼终了,整个追诉过程几乎完全处于检察院的控制之下。即便检察院的选择权主要发生在审前阶段,但从性质上已经具备了准裁判的职能。[8]4虽然从正式的法律条文上来看这些程序还被当作是一类特例性的规定,但人们已经有理由相信它们在将来会变成针对那些轻微违法犯罪的普通程序,而检察院无疑将成为这些案件中事实上的“最终裁判官”。

3在打击某些犯罪方面自身侦查权的强化

在诉讼爆炸的背景下,检察院对法官权力的侵蚀并没有以牺牲自身的侦查权为代价。相反,法国的检察院被赋予了更多侦查方面的权力,以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当然,检察院的侦查权主要针对的那些极其严重,并且需要有针对性的打击和特殊手段来处理的犯罪,主要包括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和毒品犯罪。由于这些犯罪通常都依赖于一定规模的组织网络,因此通常被法国法律认为是特殊类型的犯罪。鉴于这些犯罪的复杂性,立法者为其专门制定了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即这些犯罪必须自动并半强制性地开启预审法官的立案及预审程序,因为预审法官的传统职能就是对重罪和复杂的轻罪进行预审。[9]584不过,当前的趋势却是赋予普通检察院或部分专门检察院越来越多新的侦查权力,并逐渐发展起来一个独立且高效的侦查框架,从而使侦查成为与预审并行开展的案件处理途径。根据法国司法部在2004年出版的司法年鉴统计,如今由预审法官处理的刑事案件只占整个刑事案件数量的6%,可见其功能已经被完全边缘化了。[10]109

此外,由于检察院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因此被允许在侦查某些特别危险的犯罪时可以独立地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或特殊的侦查手段。新的刑事诉讼法重新授权检察院可以对运输工具在特定情形下进行检查,以及可以允许司法警察打入到某些犯罪网络内部。从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层面上来看,旧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院可以签发一种带到法官面前令状,并且只适用于涉及现行重罪的案件。至于其他类型的违法犯罪,检察院只能通过启动预审法官来决定是否可以缉拿犯罪嫌疑人。如今,新刑事诉讼法为检察院创设了一种新的搜寻令状,以取代此前的带到法官面前令状,并在适用领域上取得了极大的扩展。只要有重要的线索表明某人可能参与了一项至少可能被判处三个月监禁的轻罪或是一项重罪,检察官从此都有权签发对该人进行搜寻的令状。

总之,法国检察院在刑事领域内的介入范围在不断的扩展,并相应地获得了更多的权力,其几乎无处不在的身影表明其已经成为了法国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支柱。一方面,检察院被普遍承认是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检察官与法官享有相同的职业素养和职业保障,并且与法官一样以实现公正和维护公民权利为最高的职业目标,从而消除了立法者对其可能滥用新权力的担心。另一方面,法国检察院无论在宪法还是刑事诉讼法上都被规定处于代表行政权的司法部长领导之下,并且在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上处处体现着行政化的特征。与同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警察一样,法国检察院必须执行由政府所制定的刑事政策,而其在诉讼程序选择和侦查方面的权限扩张无疑更有利于提高有针对性的打击犯罪和帮助犯罪人复归社会的效果。可见,法国检察院权力扩张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其自身同时具备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性质的混合地位,而这一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前诉讼爆炸背景下对社会对公正和效率这一对基本价值目标的共同追求。□

参考文献:

[1]Bernard Bouloc, Procédure Pénale, Dalloz, 2006

[2]Iric MATIAS,Termes de droit pénal et de procédure pénale, Gualino éditeur, 2006

[3]Jean Pradel, Procédure pénale, EDITIONS CUJAS, 13琫 édition 2006-2007

[4]Crim 3 mai 1994, B C n°161

[5]Serge Guinchard et Jacques Buisson, Procédure pénale, 4琫 éd, Litec à Paris, 2008

[6]Réponse ministérielle, J O, Ass Nat, 11 avril 1994

[7]Christine Lazerges (dir), Figures du parquet, PUF, 2005

[8]Yves Bot, Discours d'installation au Parquet général de la cour d'appel de Paris, 23 novembre 2004, Les Petites Affaires, 16 décembre 2004

[9]Gaston Stefani, Georges Levasseur, Bernard Bouloc, Procédure pénale, Paris, Dalloz, 19琫 éd, 2004

[10] Ministère de la Justice, Annuaire statistique de la Justice, Paris, La Documentation fran揳ise, 2004

责任编辑:钱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