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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我国教育政策基础性价值诉求

2008-12-29

中国教师 2008年9期

  “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教育公平是重要的社会公平。”保障教育公平是现代教育体现其公共性的必要条件,也必然成为现代国家教育政策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从我国现实的教育实践来看,近年来我国教育不公平问题越来越突出,备受关注。如,义务教育中的“择校”问题、重点校(班)薄弱校(班)问题、公立学校与民办学校的不平等问题、弱势群体的受教育问题,等等。面对既存的不公平现状,我国的教育政策一方面应从问题出发灵活制定新的政策予以调节,另一方面应对自身的不足与缺失及时进行调整。回顾2003—2007年我国的教育政策,其很好地担当起了追求教育平等理想,实现教育公平的重任,体现着“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价值取向。
  
  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进教育普及
  
  义务教育是现代社会教育实现普及化、大众化的基本制度形式和组织形式,具有典型的公共性质。我国于198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在其实施的20年间,我国义务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的转型变革与经济的快速发展,其中的一些条款与实践已经有较大的差距,义务教育领域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如义务教育经费问题,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许多学生“因贫失学”;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衡;教育乱收费、“择校”等一系列不公平、不规范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导致了教育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学校差距的扩大化,造成了受教育权利的实际上的不平等,更损害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质。
  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并于2006年9月1日实施。这一备受瞩目的修订是对1986年《义务教育法》实施20年的经验总结,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确立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机制,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二是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方针通过立法固定了下来。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定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考试入学;在教育教学中不得按照学习成绩等编排设置重点班,等等。三是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素质教育。四是建立问责制,对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要追究责任。五是重视义务教育学校的校园安全问题等。
  可以想见,在2006年《义务教育法》的保障下,义务教育事业一定会成为惠及所有民众的公器,成为推动社会公平、社会进步的利器。
  
  二、农村教育:教育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80%,农村的发展对整个现代化事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客观地讲,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村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在基础教育方面,基本普及了九年制义务教育,扫除了青壮年文盲;在农技教育和成人教育方面,也初步形成了县、乡、村三级培训体系;政府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也有了明显增加,2002年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达到990亿元人民币,比5年前增加了1.3倍。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农村的教育现状还是不容乐观的,教师流失、学生辍学、城乡教育水平拉大、教育结构单一等等问题的存在,均使得农村教育处在一种举步维艰、负重前行的困境之中。
  2003年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提出要把农村教育当做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大力发展农村教育;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加大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保障农村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加快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此后,政府继续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在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基础上,启动了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贫困家庭中小学生“两免一补”(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等。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解决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经费供需矛盾比较突出、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农民教育负担较重等突出矛盾,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规定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担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素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的精神,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共同颁布了《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通过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到西部“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逐步解决农村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特设岗位教师聘任期为3年,从2006年起,用5年的时间实施该项计划。
  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教育部、财政部、中央编办、人事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从2007年秋季起,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为培养造就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奠定基础。该政策规定,“免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国家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输送优秀师资,提高农村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并实施,民办教育蓬勃发展
  
  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至此,我国民办教育开始迅速发展,办学范围覆盖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个领域。但是由于各种制度性限制和社会偏见,民办教育的发展屡遭瓶颈,甚至有人戏称民办学校是“私生子”。
  一直处于尴尬境地的民办教育终于伴随着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过而迎来了曙光,该法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为了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推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同年4月1日起实施。伴随着民办教育立法体系的建设,我国逐步形成了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
  
  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民办教育,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公办教育的不足,而且其自身所呈现出的成长性和活力推动着教育内部的变革,其极强的服务意识满足并培育了多样化的社会教育需求。毋庸置疑,发展民办教育是坚持教育公益性和促进教育公平的有效途径。
  
  四、关注弱势群体教育
  
  1.重视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
  随着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成为了我国普及与落实义务教育的难点与重点所在。保障农民工子女依法享受平等的义务教育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实要求。
  2003年之前,农民工子女的就学政策与流动儿童、少年的就学政策合为一体。200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一政策被简称为“两为主”政策。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并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求流入地政府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受主渠道作用,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再次要求认真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作为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2006年《义务教育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2.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日益完善
  2003年,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建立了以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新政策、新机制。2004年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部补贴、还款年限延至毕业后6年;2006年启动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机制,为完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与此同时,财政部、教育部还先后于2005年联合印发了《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印发了《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这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
  回顾过去,我国的教育政策秉持“公平”这一基础性伦理诉求,在推动我国的教育事业持续发展,城乡、区域教育更加协调,义务教育趋于均衡,落实政府的教育责任等方面都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展望未来,面对日益复杂的教育外部环境,面对不断受到挑战的教育公益性,能否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能获得基本的充分教育,依然是判断教育政策合法性的基础性价值标准。
  (责任编辑:张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