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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手段

2008-12-29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8年3期

  一、基本案情
  
  2007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郝某骑摩托车行至宋山村余坳队时,与骑摩托车的费某相擦,但双方均无伤情。两人因此发生争执。之后,郝某打电话喊来胡某、李某等人来到现场,上述人员以郝某被撞伤为由,向费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费某不肯,郝某等人即对其实施殴打。无奈之下,费某提出只能赔偿1000元,但郝某等人又继续对费实施殴打,逼其必须立刻交出5000元钱。费某被多次殴打后,只好打电话给其妻杨某,要杨某尽快筹钱,后杨某借来5000元到达现场交给了郝某,费某才得以脱身。经鉴定,被害人费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二、分歧意见
  
  对于该案,目前的争议就是围绕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展开。持抢劫罪论者的理由主要是认为该案当场施暴,当场取得钱财,符合抢劫罪的“两个当场性”;而持敲诈勒索罪论者的理由:一是认为本案系事出有因,这是敲诈勒索的特点,而抢劫罪的“非法占有”不应该是事出有因;二是认为敲诈勒索罪也可以使用暴力手段;三是认为本案是第三方杨某交付钱财,而不是被害人当场交付钱财。
  
  三、评析意见
  
  在使用暴力作为犯罪手段的情况下,如何区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
  (一)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中暴力的性质不同
  抢劫罪如果有暴力因素的话,那么就一定是当场使用暴力,而且被害人不交出财物的话,暴力内容将当场实现。而敲诈勒索罪则不同,为什么敲诈勒索的罪状没有明确暴力一词,通说也只是认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这一是说明敲诈勒索的暴力程度比较低,二是说明敲诈勒索中的暴力行为只能是用来威胁、要挟,也就是说,敲诈勒索的暴力行为只能是用来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要注意,这里是精神压力,不应该是直接的身体强制),如果是对被害人实施了直接的身体强制,那么这就构成了抢劫罪。而且,敲诈勒索罪中的被害人是基于一定的精神压力在日后交付财物,而不是当场交付财物。在抢劫罪中,一旦被害人没有答应犯罪行为人交付钱财的要求话,抢劫罪的暴力内容就会当场实现,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内容不是当场实现,而是在日后的某天。
  基于以上分析,得出两罪的本质区别在于三点:
  第一,犯罪行为人是否当场实现暴力。第二,暴力行为给被害人施加的是精神压力还是直接的身体强制。第三,财物是否当场取得。
  得出两罪上述本质区别的理由是什么?
  要想弄清这个道理,我们应当思考一下:都是用暴力胁迫方法强索他人财物,而且都同时侵犯人身权利,为什么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最高是死刑,而敲诈勒索罪的最低刑是管制,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唯一的理由就是,抢劫犯不仅面对被害人直接以当场实现侵害行为(暴力)相威胁,而且强迫被害人必须当场交出财物,因而往往使被害人处在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难得两全的极度紧迫的危险状态,也就是说,被害人只能在要么交出财物,保住人身安全,要么不交财物而冒立即遭受被伤害甚至被杀的危险之间当场做出选择。可见抢劫罪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但是,敲诈勒索罪则不同。因为从实现威胁的内容到交付财物之间,有若干时日的时间距离,被害人即使当场拒绝或者答应行为人的要求,都不会当场使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由此可见,敲诈勒索罪的危害性比抢劫罪轻得多,这就是二罪的法定刑相差悬殊的原因,同时这也是两罪本质区别的原因所在。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再来看本案的犯罪事实:郝某打电话喊来胡某、李某等人来到现场,上述人员以郝某被撞伤为由,向费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费某不肯,郝某等人即对其实施殴打。无奈之下,费某提出只能赔偿1000元,但郝某等人又继续对费实施殴打,逼其必须立刻交出5000元钱。费某被多次殴打后,只好打电话给其妻杨某,要杨某尽快筹钱,后杨某借来5000元到达现场交给了郝某,费某才得以脱身。经鉴定,被害人费某的损伤构成轻伤。案件事实清楚的表明郝某等人当场多次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的暴力行为,从发生纠纷到被害人的妻子交出钱财的过程中,被害人受到了被告人持续、不间断的身体强制,也就是说,被害人并不是受到什么精神压力,而是被被告人直接的暴力行为致使其根本不能脱身,而且,在被害人拒绝交付钱财的时候,郝某等人即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暴力内容也是当场实现,无奈之下,被害人只有电话通知其妻杨某前来交付5000元,这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二)抢劫罪中,暴力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否必须与实际交付钱财者同一?
  敲诈勒索罪论者认为抢劫罪必须是被害人实际交付钱财,暴力行为针对的对象必须与实际交付钱财者同一,而本案是第三方杨某前来交付钱财,据此判断本案不符合抢劫罪的要求。
  其实,从上面两罪的本质区别就能看出,抢劫罪只是要求当场交付钱财,并不要求必须是被害人亲自交付钱财,也可能是被害人委托第三方代为交付,抢劫罪并不要求暴力行为针对的对象必须与实际交付钱财者同一,关键是看受暴力行为威胁的对象是否发生了延伸,如果暴力行为针对的对象发生了延伸,比如说郝某等人在殴打了被害人费某后,并且由郝某用费某的电话直接通知并威胁费某的妻子杨某交付钱财,这就有可能符合了绑架罪的行为特征,绑架罪的行为特征就是:受到绑架行为威胁的对象发生了从被害人到被害人的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延伸,而抢劫罪中,受到暴力行为直接威胁的对象只是被害人,没有延伸至被害人的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本案件暴力对象显然是被害人费某,虽然是费的妻子杨某实际交付财物,但是,其一,是其妻带着钱到费的当场来交付财物,仍在暴力行为的当场,暴力之方法行为与取得财物的目的行为结合还是非常紧密的,因此符合抢劫罪的当场性要求;其二,是郝某等人逼被害人费某交钱,而不是犯罪行为人直接去向费的妻子实施暴力和言语威胁,被害人费某在无奈之下委托其妻交付钱财,但是,本案受到暴力行为直接威胁的对象并没有延伸至被害人的妻子,因此本案仍然符合抢劫罪的行为特征。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第四卷第一个案例分析题就是这样的情况:犯罪行为人向被害人赵某实施暴力,逼被害人交钱,而被害人同样是在无奈之下打电话给他的同事李某,要李某送钱过来,而且交付钱财还是在一个公园内,其当场性比本案还要弱,但该案的标准答案也是定性为抢劫罪。同样的道理,我们再次回到本案,虽然是费某的妻子杨某交付财物,但事情的本质仍然是犯罪行为人郝某等人对被害人费某实施暴力并威胁费某交付财物,因此,受到暴力行为威胁的对象并没有发生延伸,至于被害人费某向第三方杨某求救并委托杨某实际交付财物,这并不影响犯罪的暴力行为是针对被害人本人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