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加强检察教育培训,适应检察官职业化
2008-12-29刘秋香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8年3期
内容摘要: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有必要加强检察官的法律职业培训,而我国现在的检察培训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在检察培训上应该更新检察教育理念,实现培训工作实用性与前瞻性的有机统一、科学设置课程体系、探索教学方法改革、注重师资队伍的建设。
关键词:检察教育 职业培训 检察官职业化
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在法律基础教育的基础上,我国开始了统一的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培训,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培训。就我国的检察教育培训而言,已经不适应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及检察官职业化的要求,笔者就如何规范和加强检察教育培训,适应检察官职业化略陈管见,求教于同仁。
一、检察官职业化要求规范和加强检察教育培训
(一)我国法律职业化要求规范检察教育培训
近年来,我国的司法改革步伐不断加快,但长期以来,对于司法人员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素质低下,无论是法学界还是社会,甚至包括法律职业界自身都觉得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司法制度和整个社会秩序的建构。那些法治秩序良好的社会总是存在着一个建构良好的法律职业阶层,或者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就是说,高素质的法律共同体是法治得以存在的前提,而法治又是市场经济得以发展的必要保障。随着法律教育的发展,中国司法职业界的素质也有了相应的提高。司法机关所承担的社会角色的逐渐变化以及民众法治意识的强化,法律职业的教育背景已经有了相当的提高。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没有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员,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而法律职业又有不同于其他职业的基本执业要求,包括职业伦理、职业思维、知识结构等等,因而建立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已成为相当多的人的共识。① “法学教育专家提出,面向21世纪,我国法学教育应以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建立起由法律学科教育、统一的司法考试、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和终身化的继续教育共同组成的一体化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②中国已经向实现法律人的职业化迈进了关键一步,法律职业化已见雏形,法官、检察官、律师正在形成职业化、正规化。而检察官的职业化就要求检察教育培训的规范化、正规化。
(二)我国检察教育培训相对滞后
1.现有的检察教育培训具有很强的工具性。无论是学历培训也好、专业证书培训、岗位职务培训也好都是“门坎式的教育”或“对口教育”,真正用于工作的有效知识并不多。不符合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和检察官职业化的要求。目前提倡的逢进必考虽然与一站式教育模式有所不同,但就其以考试代替培训的实质来讲并没有重大改变。这种考试的目的具有很强的功利性,考试之前的培训业纯粹是为了应付考试,缺乏一个专门的严格的职业培养过程。往往忽视检察理论内容以及检察官综合素质的培养。
2.检察教育培训内容过于强调专业性。检察机关的一些专业培训过分强调法律技术层面,更多地是在制造“法律工匠”,这与法律建设的使命是不相适应的。检察官具有检察职业的司法官性质,所以应具有宽广的知识面。这既要求他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