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若干问题研究
2008-12-29吴邲光刘志洪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8年3期
内容提要: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中的“组织”,只要求将一定的人加以安排而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即可,不需要对象达到3人以上,对自己的亲属等人加以组织也可以按照该罪处理。在评定某人是否这里所说的“残疾人”的时候,应参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进行判断。该罪的暴力要求是针对特定人的身体实施的伤害、殴打等危害特定人的人身安全,但不是故意重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行为。这里的胁迫的内容为对方本人或者亲属的生命、自由、名誉或财产将受到侵害。乞讨,是指向他人乞求、讨要一定财产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多样。
关键词:组织 残疾人 暴力 乞讨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该罪是2006年6月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新增加的犯罪。作为一个新增设的犯罪,其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无疑值得深入研究。
一、如何理解该条所规定的“组织”
乞讨行为自古有之。对乞讨如何加以调整和控制,历来是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难题,由于乞讨原因多种多样,社会、经济、政治、道德等不一而足,因而即使在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和国家也仍然存在这这一现象。而且对于乞讨究竟是不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乞讨权)争议仍然较激烈。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乞讨问题难以避免,应当妥善处理流浪乞讨问题。根据我国《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乞讨行为虽然是一种边缘行为,但并不违法,因而对生活无着的人员应当给以及时救助;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一般的乞讨也没有加以禁止,只是对以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方式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或者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以治安管理处罚。可见国家是允许一定范围的乞讨现象的存在,并且对流浪乞讨者的合法权益是加以维护和保障的。然而,近些年来,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大中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急剧增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些流浪乞讨人员形成帮派团伙,聚敛钱财,牟取非法暴利,为骗取同情,不惜组织、胁迫、诱骗、收买、利用他人乞讨、骗讨,自己从中牟利,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城市社会秩序,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新隐患,而且极大地损害了被利用者的身心健康。尤其是在被利用者是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情况更为严重,残疾人由于有生理缺陷或障碍,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不健全,认识社会事物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有限,在受到侵害时往往不敢反抗,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极易受到侵犯,并且这些人员由于处在缺乏社会关爱的环境中,容易形成并强化他们的反社会性格,诱发他们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成为危害社会的一大隐患,因而应当给予特别保护。《刑法修正案(六)》正是出于以上考虑,将用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
在界定本罪的“组织”的含义时,有观点认为,“一般是指控制3人以上有计划地进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强行组织1人或者2人进行乞讨的,不构成本罪。”[1]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值得商榷。诚然,组织行为一般表现为具有一定规模的行为,但并不是说只有对象达到了3人以上的才称得上组织。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撰的《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组织”一词有五种含义,其中只有第一种含义是做动词使用的,而该罪中的“组织”一词应是作动词用的,但该词典中对第一种含义的解释是:“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2]”可见,该词典对“组织”的解释并没有要求对象达到3人以上,而只要求“将分散的人或事物加以安排使其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即可。因此,不能被通常的观念所影响,而将这里的组织一词限制解释为对象在3人以上的情形。那些将1个或者2个残疾人或者未满14周岁的人强行安排去实施乞讨的行为是完全符合组织一词的本意,完全可以将这种情形按照该罪论处。
实践中,被组织参与乞讨的人可能是组织者通过某种渠道买来的,也可能是通过某种渠道捡来的,或是通过某种渠道拐骗而来的,这些情况下,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手段组织这些人员进行乞讨构成该罪是没有问题的。但在有些时候,被组织参与乞讨的人可能是组织者的亲属,或者组织者与被组织者的家属签订了一定的合同,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的强迫组织乞讨行为同样可以按照该罪进行处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要是以暴力、胁迫的方法组织这些人进行乞讨同样和组织其他人一样侵犯了被组织者的人身权利,而这一点并不因组织者与被组织者之间有亲属关系或者某种合同关系而有所减弱,这也是该罪所要保护的客体,如李某组织乞讨案。被告人李某,系河南省太康县张集乡人,初中毕业后,曾经跟随他人外出玩杂技挣钱谋生。2007年初,李某决定单独闯荡江湖,于是带上自己11岁的女儿,又雇一个刚满8岁的女孩阿娟,先后到湖北、湖南、福建、广东、江西、云南、四川等地,在繁华城市人员较多的超市门前、菜市场等地方主要由阿娟表演“软功”叼花,边表演边乞讨,乞求围观人员施舍块儿八毛的,一天下来挣到几十元到一百多元不等的收入,其中,除了路途、住宿等开销,给阿娟少部分钱之外,剩余部分装入李某的腰包。由于才8岁,年龄小,阿娟表演下来吃不消,好多次表示不想表演,李某有时就用打的方法让阿娟继续表演。2007年2月19日,在四川攀枝花,阿娟拒绝继续上街表演,李某没办法就用皮带抽打阿娟,造成阿娟腹部、背部、胸部、四肢等大面积表皮挫伤并多处感染,不得不送往当地一医院诊治。5天之后,由于经济窘迫,李某只好将阿娟带回太康的老家治疗。阿娟的父母看到阿娟的伤情之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被抓。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暴力手段非法组织不满14周岁的儿童卖艺乞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鉴于李某犯罪后积极为受害人治疗,并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以该罪判处李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我们认为该院的判决是合法的。
二、如何理解该条中规定的“残疾人”的范围
作为该罪的犯罪对象之一,残疾人的内涵、外延的确定是本罪认定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根据1990年通过的《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该法对残疾人的概念和种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于残疾标准该法第2条第3款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然而迄今为止,国务院并没有对残疾标准进行统一的规定,而是先后由不同部门针对不同致残原因而制定了数个不同的残疾标准。如由劳动部、卫生部共同提出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由公安部提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等等,这些规定都是为统一因某种伤残而进行赔偿的标准而制定的,而且各个规定之间有不少的出入,用在认定该罪所涉及到的“残疾人”难免有些牵强。我们认为,当前在我国评定某人是否这里所说的“残疾人”的时候,应参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95年发布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该文件是针对残疾人的评定而制定的标准,该文件对视力、听力、言语等六类残疾的认定作了较详尽的规定,据此可对某人是否属于残疾人进行具体的判断。因此,对于组织利用某些具有某种身体缺陷但不符合以上标准的人进行乞讨的行为就不能认为符合该罪的构成。比如,一般人均会认为失去足前半部而仅保留足跟的人属于残疾人,但根据《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的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因此,这类人员不属于这里的“残疾人”的范围之内。
三、如何理解该条中规定的“暴力、胁迫”
前面讲到构成组织乞讨行为,只有在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对残疾人或者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组织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因而对于如何理解这里的暴力和胁迫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暴力的理解,国外学者常常将其分为四类,即最广义的暴力、广义的暴力、狭义的暴力以及最狭义的暴力。最广义的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量的一切情况,包括对人暴力与对物暴力;广义的暴力,是指不法对人行使有形力或物理力,但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即使是对物行使有形力,但因此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时,也构成广义的暴力;狭义的暴力,是指不法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或者物理力,这种暴力也不要求物理上接触被害人的身体;最狭义的暴力,是指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量并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3]而从暴力造成的结果来分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致人死亡的暴力、致人重伤的暴力、致人轻伤的暴力、致人轻微伤的暴力、只造成肉体的暂时痛苦而没有造成任何伤害的暴力以及没有造成任何肉体痛苦和伤害的暴力。
在我国《刑法》中“暴力”一词出现较多,如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要求使用暴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要求使用暴力手段,暴力取证罪也要求必须使用暴力手段,抗税罪中有暴力手段,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也有暴力手段,强奸罪中有利用暴力手段的,抢劫罪中也有利用暴力手段的等等。而以上这些犯罪中所规定的“暴力”手段的内涵和外延也是各不相同。有的要求针对的只能是被害人的身体,如强奸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取证罪;有的既可以是被害人的身体也可以是一定的财物,如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抢劫罪等。有的要求不能包括故意重伤、故意杀人的行为,如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强迫交易罪、抗税罪、妨害公务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取证罪;而有的可以包括故意重伤、故意杀人的行为,如强奸罪、抢劫罪等。
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中所规定的暴力,我们认为应当从《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的对该犯罪行为的法定刑来进行分析。该条文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处罚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即一般情形下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乞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该罪的两个量刑档次均比故意轻伤害的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要重,但比一般的故意重伤害的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要轻,因而可以认为该处的暴力行为包括了对被害人故意造成轻伤害的情形,而不能包括对被害人故意造成重伤害的情形。具体来说,这里的暴力是指针对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体实施的伤害、殴打等危害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但不是故意重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行为。这里的暴力方式可以表现为殴打、捆绑、监禁、悬吊、水淹、火烤、电击、灌辣椒水等多种情形。
至于胁迫一词,在《刑法》中也多次用到,而且通常与暴力并列使用,并表现为多种含义。一般是指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为目的,以一定的恶害相通告的行为,国外有学者曾将其分为三种类型:广义的胁迫是指告知对方不利后果,而不问不利后果的内容、性质、程度,告知的方法也在所不问。狭义的胁迫是指以告知对方本人或者亲属的生命、自由、名誉、财产将受到侵害为内容。最狭义的胁迫是指虽然只要告知某种不利后果就够了,但通常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的程度。[4]根据本罪的具体性质,我们认为,这里的胁迫行为应作狭义的理解,即以告知对方本人或者亲属的生命、自由、名誉、财产将受到侵害为内容。具体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相威胁对被害人进行恫吓、恐吓,从而达到精神上的强制。
四、如何理解该罪中的“乞讨”
所谓“乞讨”,是指向他人乞求、讨要一定利益的行为。一般认为具体包括以下含义:(1)乞讨一般是一种无偿索取的行为,即行为人以自己的不幸遭遇、年龄、残疾等获取他人的同情和怜悯,换取他人赠与一定的利益,但也不排除以牺牲较小的利益换取所需要的较大的利益;(2)乞讨一般是以哀求、乞求等方法打动他人,以获取一定的利益,如果是强拿硬要的暴力或者威胁、要挟的方法索取财物的则变成了抢劫或者敲诈勒索行为;(3)乞讨一般索取的是经济利益,不能是名誉、情感等[5]。而乞讨的方式,有学者将其归为以下五大类:其一,卖艺式。这类人大多是残疾人,部分是健康人;其二,示残、示疾式。通过展示自己的伤残或疾病来博得行人怜悯与施舍;其三,示弱式。通过展示自身的老、弱、妇、幼等人类脆弱的一面来乞讨财物;其四,特殊缘由式。通过种种借口,多以“告地状”或哭诉困难等形式来吸引市民注意乞讨钱财;其五,耍赖式。主要是通过无赖的手段,如拦截车辆、开车门、擦车、抱脚等进行乞讨。[6]
近些年来,在一些广场、繁华街道等公共场所,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拿着鲜花的儿童向过往的青年情侣们兜售。这些儿童会突然出现在过往的青年男女们前面,面无表情地重复着他们的赞美词,向青年男女们推销手中的鲜花。当被盯上的目标稍有犹豫时,他们立即使出浑身解数,或下跪,或抱腿,或揪住不放,直到被缠的人不堪其扰,要么尴尬地逃跑,要么乖乖地掏钱。这些卖花童兜售的那些花,都是花店处理剩下的,价值不到一、两角钱,而他们向情侣们卖的价钱一般是3元到10元不等。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卖花童的背后都是被一些不法之徒所操纵,并且每天都被分配有一定的任务,没有完成任务的就会受到那些操纵者的处罚。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卖花童的这种所谓的卖花行为其实就是一种变相的乞讨行为。首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儿童本身不具有售花这种民事行为的行为能力,买花者买花基本是出于可怜小孩或者是被纠缠无奈,为了脱身而购买的,并且一般都会在把那将枯萎的花买下之后便将之扔掉,可见,买花者并不是出于需要花而掏钱购买,而是出于怜悯之心或者害怕麻烦的的心理而给卖花童一定数量的金钱;其次,所卖的花朵本身就是处理的东西,很便宜,卖花行为只是一种借口,真实的目的是借卖花乞讨,以获取不法利益,尤其是当卖花童的卖花行为遭到拒绝后,卖花童直接的乞讨行为更能说明这种卖花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变相乞讨行为。因此完全可以认定这卖花行为就是乞讨的一种特殊方式,而那些利用暴力、胁迫手段对卖花童进行操纵的人也完全应当以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进行论处。
注释:
[1]熊选国主编:《刑法罪名疑难问题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6月第1版,第1652页。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6月第2版,第1679页。
[3]【日】前田雅英:《刑法各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1999年版,第39页,转引自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330页。
[4]【日】大谷实:《刑法各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63页。
[5]熊选国主编:《刑法罪名疑难问题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6月第1版,第1653页。
[6]毕式明:《广州乞讨者逾九成五属职业化专家建议发证分类管理》,南方新闻网http://www.yn35.com.cn/news/gdnews/nanyuetuijian/20070510007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