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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实施中检察权配置研究

2008-12-29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8年3期

  内容提要:新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虽然在理论和制度上有诸多重大创新和突破,但疏漏了检察权的配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也有必要介入破产程序,这在理论上是有宪法和《民事诉讼法》依据的,在具体模式上可以体现为提起破产程序及对破产程序中法院裁定的抗诉。
  关键词:破产法 检察权 提起破产程序 裁定 抗诉
  
  民事检察工作开展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部门不断探索和尝试民事检察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合理配置。对破产程序的监督仍属于民事检察工作中的一个薄弱领域,新破产法的出台并没能使这一局面在立法上加以改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新《破产法》的出台,历时12年,经过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