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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法制环境

2008-12-29张玉兰姜雪忠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2008年6期

  [内容提要]本文从“入世”后我国农产品出口特点入手,分析了“入世”后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法制因素,研究借鉴了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农产品进出口的法律法规,提出了要确保我国进出口稳定发展,必须加强农产品进出口协调,完善现有农产品出口的法制政策环境。
  [关键词]农产品出口 立法措施 法制环境
  中图分类号:F752·6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8)6-0021-0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出口总量从小到大,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于我国农产品出口是机遇又是挑战,我们成功地走过了“人世”的过渡期,农产品出口稳中有升,但同时出现了农产品贸易逆差。这与我国的农产品进出口法制环境如何建立又如何适应国际市场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我国农产品出口主要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来,我国农产品出口增长迅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的2001年,中国农产品出口额为160.7亿美元,2007年全国农产品贸易额达到781亿美元,其中出口370.1亿美元,逆差达40.8亿美元。现在,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五大农产品出口国和第四大农产品进口国。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农产品贸易额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已由1992年的15.8%上升到2005年的20%,其中进口依存度由5%上升到10.2%,农业越来越融入世界贸易体系。主要表现为:
  
  1.农产品进出口呈现较快增长,逆差扩大
  由表1可见,2001年以来,全国农产品进出口全面增长,平均增幅进口大于出口,如果以2001年为基数,2007年比2001年出口增长130.3%,6年年均增长21.7%,进出口也由顺差变为逆差。仅2008年上半年出口195.2亿美元,进口达289.7亿美元,逆差94.5亿美元。以江苏为例,2007年比2001年农产品出口增长160.1%,年均增长26.8%,而进口增长达547.2%,逆差也由2.4亿美元急增为39.6亿美元。
  
  2 农产品出口结构优化,价格提高
  深加工农产品占农产品出口的比重继续提高。2006年深加工出口额为150.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在农产品出口总额中的比重比上年提高3.4个百分点。农产品出口价格继续攀升,2006年出口价格指数上涨4.9个百分点。2007年农产品出口价格指数为105.9。
  
  3 出口市场进一步多元化
  中国农产品出口市场,分别有亚洲、欧洲、北美洲、非洲、南美洲、大洋洲等。其中亚洲是中国农产品最大的出口市场。2007年对亚洲市场出口223.2亿美元,增长15.5%,占出口总额的60%;对欧盟出口70.6亿美元,同比增长26.4%,占出口总额的19.1%;北美洲占13.5%。但对日本市场出口有所下降,2008年上半年出口所占比重,由上年同期的23.9%下降至18.9%。
  
  4 民营企业成为出口新增长点,龙头企业竞争力增强
  据商务部统计,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达134.3亿美元,增长15.1%,占43.3%;民营企业出口94.3亿美元,增长39.8%,所占比重提高到30.4%;2006年国有企业出口67.3亿美元,占21.7%。民营企业成为全国农产品出口的新增长点,取代国有企业成为第二大农产品出口主体。
  数据来源:农业部农产品贸易办公室主编.中国农产品贸易发展报告.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农业部农产品贸易办公室主编.中国农产品贸易发展报告.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加注*的统计数据来源于农业部信息中心。研究表明,农产品的出口,对扩大农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竞争力都有重要作用。据商务部统计,每出口1万美元的农产品就将带动20人的就业,2007年我国出口农产品达到了370.1亿美元,这就意味着有7400万农民的就业依赖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而农产品的进口则有助于缓解农业资源短缺的压力,促进农业比较优势的发挥和农业资源配置的优化。
  由此可见,在国家、地方各级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下,与WTO规则相衔接的出口政策不断完善,法制环境逐步建立,正在实现农产品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进出口的逐步协调,同时,农产品出口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
  究其我国和江苏省农产品出口取得的成效原因,正如程国强所言,取得的成绩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是在于中国政府在农业政策、法规方面的调整。农产品对外贸易的发展与变化反映了我国农产品法制环境的演变和改善。
  
  “入世”后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法制因素
  
  中国加入WTO后,一方面,按照WTO的规则享受无歧视的贸易待遇,对外贸易的国际环境从整体上得到了改善,有利于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在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情况下,发达国家频繁不合理利用技术壁垒阻碍和阻止我国农产品出口。究其原因正如国务院发展中心研究员吴敬琏在2005年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主办的“阶段中国改革发展的主要特征与挑战”中坦言,改革四大缺陷,其中之一就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转所必须的法制环境迟迟未能建立。正是这些因素影响和制约着农产品的出口,从法制环境分析主要有:
  
  1 外部法制环境
  (1)外国新法案的出台影响了我国农产品出口。欧盟新《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已于2006年1月1日实施;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于2006年5月实施。两个新法案的最大特点是:一是建立进口食品的可追溯体系;二是对农药残留的可检测标准进一步提高。两项新法案的出台直接影响农产品出口。
  (2)发达国家农业高补贴削弱了我国农产品竞争力。我国主要出口市场对农业的高保护、高补贴、高扭曲短期内难以改变。近年,欧盟实施了新的共同农业政策,美国实施了新农业法案,日本颁布了农业基本法,其共同之处是稳固和提高对农产品的补贴量,加强对农民的支持保护。发达国家的高补贴,给中国的农业发展和农产品出口带来了巨大压力。以棉花为例,美国每年给2.5万户棉农大约30亿美元的高额补贴,平均每户棉农得到的补贴高达1.2万美元,这相当于中国一户棉农7~10年的产值。美国棉花以低廉的价格大量进入中国,给棉花产业的发展带来的压力可想而知,国内棉价因此下降,棉农受到相当多的经济损失。如欧盟对糖类作物的巨额补贴,中国蔗农因此人均收入减少约300元,这占到中国农民人均收入的一成。根据专家测算,目前发达国家每天给农民的补贴高达10亿美元。由于中国农业投资相对不足、农村金融短缺等问题长期影响着农业的发展,因此发达国家的这种做法在很在程度上削弱了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正如中国农业部副部长牛盾说“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这是非常不公平的”。
  (3)贸易壁垒增多限制了我国农产品出口。农产品市场是全球贸易自由化进展相对滞后的一个市场。过渡期后,各国形形色色的、动态的“技术性保护”越来越多,门槛越来越高,如检验检疫壁垒、农产品身份证壁垒、知识产权壁垒、食品标签壁垒等等,这些贸易壁垒的设置,必然成为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同时,农产品出口还将面对“入世”承诺中的几个不利条款,如为期12年的特定产品过渡期保障机制、为期15年的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待遇、为期8年的过渡期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等。目前,欧盟、美国、日本等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要地区,均没有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些国家可以利用反倾销、特保等手段对我农产品进行限制。
  
  2 内部法制环境
  (1)农产品出口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应对国际规则的能力弱。从江苏省看,大多数中小型农产品出口企业的业务人员是从外贸公司直接转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出口公司的,除管理人员自己从常识上了解或从经验上积累的与贸易有关的一些知识外,根本谈不上法律知识;管理人员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更少,有的企业一个都没有;贸易中涉及的法律规则是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平台自学或政府培训而来;很少企业有法律顾问,一般遇到问题再请教。从江苏省一起中日紫菜贸易摩擦和全国中美苹果汁、罐头蘑菇、蜂蜜、暖水虾、马铃薯淀粉5起贸易摩擦看出,我们对国际规则和他国政策和法律不熟,且应变诉讼能力也较弱。
  (2)关税下调,农产品进口市场压力加大。中国“入世”后政府承诺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不对农产品的进口数量进行限制,并逐步取消关税措施,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制度,到2006年农产品平均关税降到15.23%。这一水平远低于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平,仅为世界农产品平均关税62%的1/4,已是世界上农产品关税最低和市场开放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表l数据也表明,我国从“人世”前的农产品净出口国已变为净进口国。因此,关税每减一分,国外农产品的进口量就可能增加一分,威胁也就会增加一分。如大豆、玉米、棉花等的大量进口,对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冲击越来越明显。相反,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农产品平均关税不降反升,如欧盟从2004年的16.5%,到2008年已达18.6%,更加大了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难度。
  (3)配套的法律政策不完备。用地、信贷、能源、资源和交通等要素的紧缩和紧缺效应对农业招商引资及农产品出口主体的培育和壮大有着直接影响。2006年6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办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业务,但此项业务支持的范围及其重点是部分产品,且在部分地区开始实施;中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2006年8月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农产品出口的通知》,据统计,在1.4万家农产品出口企业中,仅有500多家投保,而2006年共有625家农产品出口企业参与投保,比上年增长35%。主要原因是费率较高,企业压力较大。
  (4)出口退税政策还没有鼓励精深加工农产品出口。出口退税政策的目的是调控农产品进出口。但我国实行5%和13%两档退税制,13%退税的农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很小,大部分为5%,对资源性农产品和精深加工农产品的退税政策没有明显的区别,对鼓励出口企业从事农产品精深加工没有明显的吸引力,更不能很好地引导农产品出口企业重视农产品精深加工出口,提高附加值。
  (5)不确定因素增多,农业经营压力大。随着农业及各行业的深层次开放,国家财政、金融政策的变化,一些与农业开放相关的深层次问题的解决也呈现出较大的压力,如通货膨胀、人民币升值以及农业基础比较脆弱,劳动力成本大幅上升,原料价格上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企业效率不高,抗风险能力不强,社会就业压力大,粮食安全、土地问题、农业管理体制调整等等都对农产品出口构成了威胁。
  上述政策环境的背后透视,目前制约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发展的最大的问题是制度缺位,即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废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产品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模式,但是并没有建立起一套市场经济体制的农产品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模式,在相当程度上出现了管理制度上的“真空”,许多农产品出口问题直接源于这一制度的缺位。目前我国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检疫和贸易实行多部门管理、分段管理,顾头不顾尾、法律不全、执法不严等,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管理的力度和效果,制约了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的话语权和竞争力,损害了我国农民的利益。
  
  发达国家调控农产品进出口
  采取的主要立法措施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展的加快,我国农业和世界农业的关联度越来越高,特别是加入WTO后,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农业经贸联系更加紧密。积极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理念,充分了解国际通行规则、国外有关政策及贸易法制环境,对于我们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 发达国家制定了政策、法规,设置进口技术性障碍,保护其国内产业
  日本从2003年开始,政府通过一系列手段,利用对WTO程序的谙熟,在短短三年之内,就将各种贸易技术壁垒合法化、制度化。2003年制定并实施了《食品安全基本法》之后依据《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对入境的农产品、畜产品及食品类实行近乎苛刻的检疫、防疫制度。2003年5月30日,新的《食品卫生法》要求对食品中的农药等化学残留制定制度,这为日本制定相关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2003年10月至2005年6月,日本先后向各WTO成员通报的“暂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第三方案达到5万条以上。同时2005年5月日本对进口动物实行通报制度,修改了《日本农业标准法》,2006年修改《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2006年5月29日正式生效了“肯定列表制度”,按其规定,农药、兽药和添加剂受限制的种类从原来的63种突然提高到797种;并对这些化学品设置了51392个暂定标准,而之前只有2470个;对于还没来得及设定暂定标准的,则全部采取一律标准,即每公斤食品残留的化学品不超过0.01毫克。“肯定列表制度”将影响中国6200家企业、近1/3的农产品出口,5400万农民生计受损。2007年,日本在我农产品出口市场中的份额从2001年的35.8%下降到22.8%。
  据统计美国2005年就向WTO发出171件SPS通报,显示了美国在农产品检验检方面的技术立法优势。立法有:《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营养标签及教育法》、《包装和标签法》、《联邦法规》第9篇(《联邦进口牛奶法》、《联邦肉类检验法》等)、《美国食品标签法等》。美国要求在食品加工中引入“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以加强对食品出口厂商的监督,并决定从1997年12月18日起要求进口食品必须全面实施HACCP管理体系,禁止从未实施该管理体系的国家进口水产品和肉类食品,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对生产过程和方法的要求,而不是直接针对最终产品。美国FDA依据《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婴儿食品法》、《茶叶进口法》、《婴儿药法》等对各种进口物品的认证、包装、标识及检测、检验方法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每月被FDA扣留的不符合要求的进口商品高达3500批左右。这些势必增加我国农产品企业的出口成本和交易风险。
  欧盟1997年发表了食品安全绿皮书,2000年1月12日,欧委会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推出了内含80多项具体措施的保证食品安全计划,提出食品卫生责任首先由生产方承担,食品从饲料开始,经过农场到餐桌和处置的整个链条都要保证安全,要求各方必须保证食品生产和销售的透明度与安全性,要求对转基因产品等有争议的产品加贴标识,让消费者自由选择。2002年1月新《欧盟食品安全法规》正式生效,是至今最重要的食品法。2002年对共同农业政策进行又一次修改。2003年欧盟颁布了两项有关《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规即转基因食品及饲料条例》及《转基因生物追溯性及标识办法以及谷转基因生物物质的食品及饲料产品的追溯性条例》;同时2004年7月颁布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计划;2004年又修改了食品卫生条例。并从2004年起执行有关转基因食品新的法规,如《致敏性食品标签指令》;农兽药方面都有法令和法规;2005年欧盟又实施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新法规,于2006年1月生效,新法对进口食品及饲料管理上确定了一个通用制度,控制风险发生频率。
  
  2 发达国国家实施出口补贴,出口信贷、保险,促进农产品出口,反过来又限制别国采取这些措施
  发达国家对本国农产品出口的高额补贴是世界贸易领域亟待解决的头号问题,这一问题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危机,使发展中国家农民无法进行公平的竞争。
  欧盟是出口补贴的大户,欧盟各成员国的总体农业补贴仍维持在较高水平,对价格支持的依赖程度也高于美国。尽管欧盟对部分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已得到削减,但是由于关税较高,限制了低价位农产品的进口,因此对市场价格起到了支持作用。根据2003年1月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规定,成员向第三国出口如谷物、奶制品、肉类、食糖等过剩农产品时,可向共同农业基金申请出口补贴,以消除由于欧盟农产品成本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水平而对出口者产生的不利因素。为了加强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和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欧盟各国也均对其出口提供信贷。出口信贷的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其差额由国家财政负担,这足以吸引资金短缺的外国进口商使用出口信贷购买贷款国的产品。
  欧盟早在80年代就开始进行农产品贸易促进项目活动,到20世纪90年代末,调整农产品贸易促进计划,制定欧盟范围内协调一致的贸易促进政策,将原来分散孤立的产品促销支持计划合并充实,为帮助欧盟出口企业占领“第三国”市场,提供政策、信息服务及资金上更加充分的保障,以巩固、扩大欧盟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份额。如2000年先后生效的(EC)No.2702/1999号和(EC)No.2879/2000号法规经欧盟理事会批准并颁布,目的就是授权欧盟委员会可以对农产品及食品出口“第三国”市场提供支持,促进欧盟农产品对外出口,确保了农产品出口支持的力度。
  美国历来把支持农产品出口作为政府支持农业的重点,2000年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大约为5.8亿美元,并设立了一系列出口促进项目。2002年新的农业法案出台后,农产品出口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目前,美国农产品出口促进和食品援助项目共分四大类,即:直接出口补贴项目,包括出口促进计划和奶类出口激励计划;食品援助项目,包括食品换和平计划、食品换进步计划、食品换教育与儿童营养计划、食品换发展计划、过剩农产品捐赠计划和农场主间计划;商品农作物出口信贷担保项目,包括出口信贷担保计划、中介信用担保计划、供货方信用担保计划和设施担保计划;出口促进项目,包括市场推进计划、海外市场开发计划、质量样品计划、特殊农作物技术援助计划、生物技术与农业贸易计划和新兴市场计划。2004年6月17日,美国农业部公布了农产品出口促进项目中三项计划和拨款额度及资金分配方案。这三项计划包括市场推进计划、海外市场开发计划和质量样品计划,拨款总额度约1.6亿美元,71个美国农业贸易促进组织获得了资金支持。此外,国家干预和调节农业信贷是美国政府干预和调节农业经济的重要方面。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农产品信贷公司、农场主家庭管理局、小企业局等渠道给予农业大量直接贷款,同时,美国进出口银行和农产品信贷公司对农产品的商业性出口给予本国出口商的卖方信贷或外国进口商买方信贷。
  日本政府于1950年颁布了出口信用保险法(1953年改为出口保险法),相继建立了多种出口保险制度。如普通出口保险、出口贷款保险、出口信贷保险、出口广告保险、出口汇票保险、出口担保保险以及海外投资保险、汇率变动保险等,这些保险由通产省直接管理。其内容是出口商签订了出口合同后因外国实行汇兑和进口限制、发生战争和内乱而蒙受损失时,或者因发生非常危险和买方倒闭等而收不到出口货款时,国家将按一定比率予以补偿。这一制度成为促进日本战后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动力。
  
  借鉴他国经验,不断完善我国
  农产品法制环境
  
  综上分析,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发展既面临重大机遇,也有严峻挑战。从国际形势看,世界经济和贸易将保持适度增长。中国仍将是跨国公司产业转移和投资的主要选择地之一。主要经济大国为规避经济风险和贸易壁垒,将更重视区域经济合作。从国内形势发展看,“十一五”期间,中国经济增长率将保持7%以上,重化工业发展和居民消费新趋势将推动进口结构升级;利用外资、开发服务业和承接新的国际产业转移将继续推动经济贸易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政府职能转换和制度改革深入进行,市场体系更加健全,将为对外贸易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宏观环境。
  然而,中国市场化还不够完善,可用的行政手段越来越少。要采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辅以其他有效行政手段,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协调自律作用,使农业大国的农产品进出口走上有序地发展轨道,当务之急是采用多种手段完善农产品出口的法制环境。因此,政府、企业及行业协会必须共同努力。
  
  1 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
  一是加强对农产品出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增强法律意识。二是开展农产品出口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制订科学、系统的农产品出口培训计划,积极支持行业组织和地方政府,开展有关国外农产品进口技术标准、企业建立质量监控体系、普及推广出口行业标准、获取国际认证、改进生产、加工技术等方面的培训,重点要加强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的推广,以及适应进口国农产品新的技术标准的培训工作。三是对有关贸易纠纷案例进行研究,从而加强诉讼应对能力,以维护中国企业的应有利益。
  
  2 参与国际法律法规的制定,争取主动权
  改革开放2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有效利用国际经贸规则,趋利避害,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的优势,保持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正如农业部副部长牛盾说:“我们以前主要是规则的单纯的执行者,现在我们有条件成为规则的制定者,这将为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更多便利,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为此,政府应加大对外交涉力度,利用多双边渠道,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订,不断提高谈判能力和水平,为我国农产品争取更大的国际市场空间。
  一是积极参与WTO新一轮谈判,推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以解决农产品贸易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减少来自其他国家的不公平竞争,为扩大我国农产品出口创造宽松、公平的竞争环境。二是加快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进程。要推进中国一东盟、中国-澳大利亚等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和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经贸一体化的进程,扩大和巩固我国农产品出口市场;建立和欧盟、日本、美国、东南亚国家、俄罗斯等重点市场的双边磋商机制,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三是加强对外交涉力度,最大限度地化解争端和纠纷,为农产品出口创造较好的国际市场环境。同时,积极与各国建立以民间组织为主、官民结合的交流磋商机制。
  
  3 制订健全现有农产品进出口法律法规,加强自我保护
  首先,制订完善鼓励和引导农产品进出口的导向政策包括退税、贸易促进以及支持和保护等政策。其次,采取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特别是采用国际标准和取得国际认证,可以防范和禁止有损国家安全、不利于人类和动植物健康和安全、污染环境等产品和服务的进口,同时,可以调整和优化企业出口产品结构,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以及规范管理,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也是提升出口竞争力的重要工具。第三,建议尽快制定和完善产品的国家和农业行业质量标准,加快出口农产品的产地环境、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特别是农药(兽药)残留、生长激素等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制定修订。第四,完善税收支持政策。研究规范统一农产品加工品商品代码,进一步调整农产品出口退税率结构,鼓励企业出口深加工农产品。对农产品出口生产企业进口生产加工检测检验设备及企业自用的通用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关税减免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4 配套相关农产品进出口法律法规,完善农产品出口法律体系和贸易促进体系
  (1)健全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是国际上通行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是WTO规则允许的贸易促进措施,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支持出口的一个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明确了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的法律地位。其第六章“对外贸易促进”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出口退税、设立外贸发展基金等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国家财政部安排财政预算给予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农产品出口50%、其他产品15%的保费扶持。我国农产品信用保险处于起步时期,要全面启用。
  (2)进一步扩大减免出口农产品的检验检疫费用范围,以严控出口的方式避免问题产生是消极的方法。建议完善相应的检验检疫体系,对动植物检疫和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国家法定检验检疫与企业自检相结合的制度,要参照国外经验,减免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费用,减少企业出口成本,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自检体系;制订分类监管办法,建立出口企业数据库,对通过HACCP、GMP、GAP、欧盟注册认证、ISO9000及ISO14000系列等质量体系和环境认证,质量好、守信誉的农产品出口企业,简化检验检疫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给予免检或委托自检。逐步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对出口农产品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建立政策性农产品出口信贷专项。针对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参照农业发展银行对收购粮棉油等作物采取的信贷政策和美国的“出口信贷担保计划”,主要用于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出口企业直接提供贷款或者贴息,为农产品出口提供便利。
  (4)加强对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境外市场开拓、质量追溯体系建立等的支持,建立健全农产品贸易促进体系。充分利用WTO“绿箱”的规则,对出口农产品的品种技术研究、基础设施、技术培训、信息咨询、检验服务以及产品市场开拓和服务等提供支持。同时要积极扶持出口农产品境外注册,推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产品品牌化。对名优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境外开展自主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的费用、为扩大国际市场影响而开展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和推广活动予以资助;支持品牌出口企业通过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认证、聘请专业机构制订品牌发展战略,开展研发设计活动;帮助品牌企业产品建立国际营销渠道,率先进入跨国采购供应链。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要向支持农产品出口倾斜,重点支持出口能力强、带动作用明显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通过国际标准认证、建立出口基地、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予以资助。
  (5)建立完善进出口监控预警体系,提高贸易摩擦应对水平。继续做好对重点国家和重点商品的进出口信息监测预警工作。重点从检测进口产品的量价对中国相关产业的冲击,逐步转移到监测分析中国大宗粮油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走势和国内市场需求走势,加快统一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外贸、海关、税务、银行、外汇、质检、工商和农业生产等部门的联网,为企业提供及时的预警信息。
  (6)加快配套农业服务贸易立法,完善服务贸易管理。在建立健全配套的服务贸易法规,加快完善国内服务要素市场体系的同时,要关注农业服务贸易的发展和政策扶持。促进农业品种、技术、信息服务等新兴产业的发展。此外要监督管理企业信用行为,建立农产品出口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实现农产品的诚信贸易。
  
  5 大力加强行政执法,搞好大体系建设,提高农业支撑能力
  一方面要逐步理顺农产品出口管理体制,创造有利于农产品出口的良好环境。针对目前我国农产品管理多头、生产加工和出口脱节等状况,建议将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出口统一起来,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以及出口等各个环节的链接和协商,建立协调机制,由一个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农产品出口事宜,为农产品出口提供联合服务。另一方面,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落实《外贸法》、《行政许可法》、《农业法》、《农业推广法》等现有相关法律,借鉴农业发达国家的做法,重视配套农产品进口质量的安全措施,确保我国农业安全,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
  
  责任编辑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