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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在监督中的作用

2008-12-29陈寒枫

人大研究 2008年10期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制度(也称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包括各级人代会、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力和程序,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权力和工作程序,对调查结果的处理程序等。
  
  一、全国人代会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
  
  宪法规定,全国人代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代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由全国人代会决定。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代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全国人代会提出调查报告;全国人代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全国人代会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代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全国人大下次会议备案。
  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