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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需研究的几个问题

2008-12-29

人大研究 2008年10期

  监督法的通过与实施,宣布了一个时代的终结。这个时代的特征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宪法、地方组织法等宪政和政治框架内,在党的领导下,积极探索开展人大监督工作,创造了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两项评议”等监督形式和做法。同时,也标志着“监督法时代”的来临。从监督法实施一年多来的情况看,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逐渐从原来实践探索的工作层面,转换到法律制度的规范层面,各级人大常委会逐步适应在监督法的框架内思考问题,确定监督议题,开展监督工作,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和有序。这是人大制度完善和法治进步的体现。与此同时,人大监督也面临一些新的课题,需要做进一步的探索研究。
  
  一是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限度
  
  在传统政策和工作层面上开展的人大监督工作,只要坚持了党的领导,人大监督职权是没有边界的。这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制度设计密切相关。但监督法出台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就要面临是否受监督法约束的问题。换一种提法,就是监督法没有明文规定或禁止的,人大常委会是否可为?并且,监督法在制定过程中,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探索创新有所褒贬和取舍,对此思想认识的统一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而监督法又没有明文禁止那些被否定的地方人大创新的监督手段,这就使得该问题更加具有实践和现实的意义。
  对于这一问题,实践中有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似乎是浅显而无争议的问题,并引用西方法谚“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