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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四十四)

2008-12-29

人大研究 2008年10期

  张连根: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思考甘肃省金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张连根撰文说,当前,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的快速发展时期。然而,由于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种条件的制约,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还比较滞后,在民主法治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还不够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民主实现程度总体上还不高,社会有序运行所需的法律、体制、机制、秩序、规范、组织、管理等还不够完善。二是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还不够,我国现有的法律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差距,特别是立法的领域有待拓宽、数量有待增加、质量有待提高。三是民主法治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力度不够,部分单位和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制约不得力,导致有的地方和有的人权力失控,滋生腐败。四是部分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淡薄,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平不高,司法不公、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此外,人口资源环境问题、非法用工、虐待民工、“公路三乱”、教育乱收费、招商承诺不兑现等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依然存在,有些对社会影响还比较严重。要合理解决这些问题,都有赖于民主制度的健全和法治手段的完善。为此,(一)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现阶段,坚持党的领导必须首先改善党的领导,主要从以下五方面努力:一是要高扬民主和法治的旗帜,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把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二是要进一步明确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和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作用,保证权力的运用能够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并得到人民的监督。三是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完善党的决策机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领导体制,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提高党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水平。四是要继续在全体公民中增强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树立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依法执政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观念。五是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维护法律尊严、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首先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其次,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发挥政协、群团组织、企事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再次,要进一步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最后,要建立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三)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树立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立法理念,从全局出发,有步骤、有规划、有预见地开展立法工作,坚持立法严密细致的原则,注重法律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推广立法听证会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坚持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等制度,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四)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一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使权力配置合理化、科学化,权力运行规范化、程序化。二是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和消除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的滋生。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强化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和内部监督。四是加强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能,要在进一步完善和发挥好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同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真正实行“异体监督”,增强监督的实效性,保障公民的检举权、控告权和申诉权。(五)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一是党要强化依法执政的法治理念,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树立法律支配权力的观念,纠正权力支配法律的错误思想。“一府两院”也要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对任何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都要依法追究责任。二是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功能。当前要特别注意研究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重点解决好因土地征用、城市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劳资纠纷等引发的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防止滥用权力、有法不依的现象出现。三是要实行司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通过事实的公开、证据的公开、理由的公开、结果的公开,提高审判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保公正。四是要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审判效率,解决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六)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管理立法。一要进一步建立法制化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社会舆情汇集与分析机制,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依法保障公共安全和正确处置突发事件。二要加强社会保障立法,保障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当前应当对急需的失业救济、养老保障方面的法律加以完善,逐步形成完备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为社会和谐提供制度保证。三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安宁区人大常委会:围绕发展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兰州市安宁区人大常委会撰文说,如何以“三个代表”为指导,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在促进发展中找准位置,有所作为,是当前地方人大工作的一个新课题。兰州市安宁区在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把促进发展摆在人大工作的首位。在经济工作中,我们积极围绕党委的中心任务开展人大工作,正确处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依法履行人大职责的关系,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根本着力点。年初制定工作要点和议题计划时,紧紧以区委的中心工作和发展目标为出发点。年中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时,以加大督促任务落实力度为着力点。研究并遵循生产力的发展规律,把握本地区生产力发展的趋势和要求,整合各种力量,形成合力,使人大的工作有机地融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当中。(二)把民主法制建设、优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作为人大工作的根本任务。一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执法检查和视察中,正确面对、认真分析改革发展中出现的不利因素,依法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法律制度上妥善解决就业压力、城乡差别等问题;监督政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二是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调研,适时作出决议决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三是跟踪检查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并督促“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维护社会稳定,努力消除制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因素,千方百计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三)加强自身建设提升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一是重视干部政治思想建设和业务能力的提高。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学习法律、法规、现代科技以及市场经济、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使机关干部职工进一步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进一步完善常委会工作制度和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使常委会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三是积极转变人大工作思路,进一步拓展行使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的新途径,切实提高会议质量、议事能力和审议水平,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景忠义:正确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通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景忠义撰文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规范合作社发展的法律,必将有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经济的全面繁荣。近年出台的三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做了具体部署,要求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对专业合作组织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建立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设立“扶持政策”一章,明确了在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扶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自我服务功能,支持专业合作社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支持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促进经济发展。要做到这些,一是全面、准确地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把这项工作做好,必须全面、准确地理解法律的规定,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指导、扶持和服务,县、乡两级政府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集中时间和精力学习法律的各项规定,并制订具体的工作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借指导、扶持的名义,改变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性质和特征,强迫农民建立或加入合作社,或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事务。政府部门提供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必须始终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和选择,采取农民群众欢迎的方式方法,切合实际,分类指导,真正做到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二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坚持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论是什么人、什么组织牵头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要坚持这一点。保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就是要保证社员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保证合作社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宗旨,保证社员在合作社中的经济利益。合作社要为社员设立成员账户,落实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不得低于60%的规定;保证社员对合作社事务民主管理权利的实现。对以前各种文件、舆论宣传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论是否叫合作社,只要是符合本法的规定的条件和原则,仍然可以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理法人登记,以保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多样性。三是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从目前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农业农村经济大发展和广大农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我们要按照法律精神,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抓好发展。对已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逐步规范,使其更好更快地发展;对新组建的要大力支持,不能设立过高的门槛,允许多种形式,发展为先,在发展中规范。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通过加快合作社发展,推动“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群众”发展格局的形成。
  李长喜:县级人大推动科学发展的六个“着力点” 临泽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长喜撰文说,作为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找准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的着力点,依法履行职责。文章认为,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转变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不折不扣地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行使职权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努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二是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三是有效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在开展专题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时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代表参加,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督促有关方面加以解决。四是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修订完善与监督法规定相适应、相配套的地方人大工作制度。五是要关注民生民利,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运用人大工作机制,发挥人大工作优势,真心实意地解决群众在行路、饮水、看病、就学、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六是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薛 宁:建立人大信访大格局依法处理信访问题 临洮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薛宁撰文说,要做好新时期、新形势下的人大信访工作,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把人大信访工作纳入人大工作全局,加强领导,规范程序,热情接待,依法办理,把信访反映的问题同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实施司法监督、会议审议、工作调研等有机结合起来,把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以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信访反映问题的有效解决。二是把人大信访工作融入本地区信访工作大格局。建立健全各单位、各部门的信访信息网络体系。要高度重视初信初访,特别是联名来信和苗头性上访事项的处理。要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对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在坚持不代替包办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及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基层信访工作,从源头上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对一些可能越级信访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避免问题上交,维护社会稳定。三是信访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和工作业务水平,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有理有据、正确引导,对一些不属于或不宜由人大信访部门办理的,因不符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而不能办理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判决、裁决、仲裁、调解等合法有效而当事人不服又无故上访的,信访干部要不厌其烦地宣传政策法规,取得群众的理解;要倾听群众呼声,耐心地解疑释问,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避免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四是处理问题要合情合理合法。要不断加强对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加强思想教育,引导群众依法上访;对涉法问题,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或进入司法渠道处理;对违反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访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以维护正常上访秩序。
  杨锋:增强人大宣传效果应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环县人大常委会杨锋撰文说,近日收到一封群众的上访信件,邮寄IA2/FQbnoHAcqXGB5ZeNy4Vhhtu0113/gQLlSO/C+9c=地址上写“县人民政府人大×××收”,这使我百思不得其解,哪来这么个机构?拆开信封阅读其内容,原来是某县北部乡镇一位农民寄来的。显然,这位农民对政府的理解是很浅显而宽泛的。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不能说是个别现象,比如在上访群众或来访信件中,也会有“人大主席、人民代表”之称谓。究其原因,文章认为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人大的性质、地位、作用和人大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未能引起全社会特别是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大家知道,人大的宣传报道刊物虽然不少,但都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机关刊物,也就是自己投稿、自己阅读,仅仅是一种“内部资料”,加上内容过分“专业”,读者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辐射面窄,在社会公众中影响力的广度和深度有限。另一方面是地方人大职能作用发挥不够,致使人民群众对人大的工作了解不多,他们甚至不知道人大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有什么职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什么作用。这类个别现象,的确令人尴尬。文章认为,应该运用现代宣传工具如电视、电影、网络等传播媒体向广大人民群众传播反映人大工作的影视剧,不断增强宣传的社会效果。众所周知,仅仅通过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机关刊物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是不能达到影视作品的宣传效果的,特别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纸上谈兵是没用的。我们要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他们在文化娱乐中受到教育和影响,从而从公众意识层面助推人大工作,加快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翟 峰:立法新生态——从“立法民主”到“治法民主” 四川省广元市人大城环资委翟峰撰文说,前不久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提出,“要组织开展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抓紧研究提出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专门做了如下阐述:“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发展很快,法律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要提高立法质量,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法律,面对的社会问题和现在不同,需要通过清理来实现法律的一致和统一。”这标志着“一个社会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和成熟的法律领域可以法典化”的“立法新生态”将在我国形成。那么,以“比较完善和成熟的法律领域可以法典化”为标志的“立法新生态”,将通过怎样的“法律清理”来“实现法律的一致和统一”呢?文章认为,我国法律领域“开门立法”、“以人为本”种种新理念的形成,促进了立法在民意和效果上的“一致和统一”。这就有必要借鉴“开门立法”上所形成的“立法民主”之经验,在“清理法律”上通过“开门清理”的“治法民主”(这里为阐述方便,将“清理法律”简称为“治法”。即“清理”为“治”,“法律”为“法”),从而实现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法律与现实需要的法律的“一致和统一”。虽然,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专门针对立法清理的法律程序所作出的相关条款规定,但笔者亦同意有关法律专家的说法,“既然法律清理是立法的一种形式,那么就应当是由有立法权的机关按程序进行”。因为,这样可以确保此项立法活动的有序和有效。“开门”面对社会,充分反映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就必须在广泛征求管理部门、被管理对象、社会大众和专家的立法清理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比较完善的立法清理规划,以确定在我国现有并现行有效的“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的229件法律中,哪些法律文件可集中清理、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哪些法律制度需要重点修订、废止和继续有效,从而达到通过“开门清理”的“治法民主”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之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