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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方立法质量评估制度之建立

2008-12-29

人大研究 2008年12期

  立法评估在我国的立法上尚属新鲜事物,都停留在摸索阶段,还没有多少现成经验可以借鉴。目前,从国家到地方,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经常性、常规性的立法质量评估制度,没有法定的立法质量评估机构,没有成型的立法质量评估程序和方法。反馈机制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法规质量。近两年,浙江、安徽、上海等地立法机关陆续开始立法后评价的探索工作,引起了较大反响。在各地纷纷从自身实际出发,探索切实可行的立法后评价方法的背景下,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立法质量评估制度将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地方立法质量评估制度总论
  
  1.概念的界分
  所谓地方立法质量评估制度是对现行地方立法及时有效的反馈机制,是立法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法规清理前的制度化程序,是地方立法质量的制度化保证。它是对现行地方立法在实施过一段时间后,对其是否符合立法本意、法规实施的现实效果、法规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进行的适时评价。通过评估,发现法规本身缺陷,对该法规是否继续执行,或是否需要补充、修改和废止做出及时判断,为立法机关决策提供依据。这一做法形成长效机制有赖建立专门的地方立法质量评估法,或在每部新法颁布时,在该部法律法条中明确有关对其进行立法质量评估的规定。有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建立在立法启动之前、立法过程之中和立法完成之后都进行立法质量评估的观点,笔者认为这并不符合中国目前的实际,势必带来来自于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巨大压力,立法成本反而更高,有违立法质量评估制度建立之初衷。
  2.规制的范围
  立法质量这一概念可以在法律的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内使用。我们可以谈一部法律的立法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