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关系视域中的社会权力研究
2008-12-29甘永宗方跃平
中国市场 2008年5期
摘要:社会权力是国家权力的根源和回归,它在维护个体权利,限制国家权力和弥补国家权力功能不足等方面发挥重要功能;在治理方式上从统治向治理转变、在权力制约模式是从传统向现代转变和在政府权限上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可以保证社会权力的实现。
关键词: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功能;实现
权力是权力主体按照其所希望的方式,贯彻自己的意志和政策,控制、操纵或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国家作为最大的社会政治组织,是权力的主体,但不是唯一主体。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社会逐渐摆脱了对国家的直接依附,大量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逐渐解除其原有的国家身份,成为具有自主性的独立社会主体;在功能上社会承接了国家部分微观生活领域中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从而确立了社会权力的正当性。
一、社会权力的存在
任何社会组织或社会共同体必须依靠一定的权威和力量来规范和维护组织内部的生活秩序和应对外部的各种社会关系,从而产生一定的权力。社会权力是产生和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并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具有支配作用的影响力。我国学者郭道晖将其定义为“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对社会的支配力。”[1]
早在野蛮时期,人类在生存竞争中自然形成了部落、氏族及一些小型的群体组织,如地缘组织、亲族等。这些组织内部没有阶级对抗和国家强制力,其重大的内外决策,主要通过一套约定俗成原始民主,并借助于一定的祭祀程序来进行。这是权力的早期形态,主要以社会权力的方式存在。当人类进入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