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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与模式探讨

2008-12-29毋庆刚

中国市场 2008年5期

  摘要: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资金的规模也在迅速扩大,而政策的放宽为保险资金的运用拓展了新的渠道。如何科学合理地采取多种渠道和多种模式,以达到充分有效地运用保险资金、分散风险、提高收益的目标,已成为保险界人士十分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从国内外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与模式对比的角度,对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与模式作进一步探索,并提出几点构想。
  关键词: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投资模式
  
  保险资金运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险投资,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在组织经济补偿过程中暂时闲置的保险资金进行合理运用,以达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目的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保险业得到长足发展。2007年上半年全国保费收入稳步增长:1至6月份全国实现保险保费收入3718.3亿元,同比增长20.7%。作为保险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保险资金的运用与承保业务一道被喻为保险业发展的“两个轮子”,其重要性日益突出,已成为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提高保险业竞争力和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的重要力量。然而目前我国保险业的这两个轮子一大一小,难于齐头并进,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不畅成了制约保险业快速发展的瓶颈。
  
  一、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首先,保费的快速增长和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之间的矛盾突出。与目前国际上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相比,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如美国、日本就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放款、不动产、保单放单等业务。而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率低,投资结构不合理,新《保险法》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一直有严格规定,只允许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部分企业债和证券投资基金。虽然2004年允许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但比例不高,保险公司的资金无法得到充分利用,较大的资产余额处于低效益的空转状态。
  其次,保险资金投资结构不科学。从西方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实践看,根据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分类,即房地产、抵押贷款、股份、固定收益债券、抵押贷款以外的贷款和其他投资方式等六类,西方国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以固定收益债券为主,比例一般在20%-40%之间,很少有超过70%的;股份投资(包括股票和实业投资等)一般在10%-30%之间,产险投资于股份的比例相对于寿险要高一些。反观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构成状况,尽管2006年起增加了股权投资,但比例很低,主要还是集中在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和证券基金投资三个方面,保险公司持有的企业债券占企业债券总量的一半左右,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占整个证券市场基金份额的26.3%,并且这种构成比例的情况至今没有太大的改观。
  再次,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给保险企业投资带来一定困难。相对于国际成熟的证券市场来说,我国目前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有很多问题是伴随着国家经济、金融体制改造一道,在发展中寻求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如国有股减持问题;市盈率居高不下问题;股指期货和市推出问题;A、B股市场统一问题等等。这些政策性因素的变化或不确定性都会对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影响着保险企业的投资收益的稳定。
  最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影响着保险业的资金营运。一方面国家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大量筹集与分配资金,另一方面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大量闲置;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惜贷,存贷比例偏低,另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有大量认购国债,默默承受着利率风险;一方面企业贷款难、上市筹资难,另一方面企业发债有多头管理,限制得太死;一方面保险企业保费收入高速增长,另一方面保险资金营运却没有更宽的出路。
  这些状况表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缺乏协调机制,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资金及债券的价格失真,也是国民经济资源造成浪费,影响着保险资金的有效增值。
  
  二、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探讨----多元化投资
  
  多元化投资组合策略是所有金融机构包括保险业增加收益、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要想达到保险资金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的统一,就必须重视保险资金的多元化组合投资策略的开发与应用。
  
  1.从投资方式控制转为比例控制
  投资方式的灵活多样能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保险监管机构也可以利用明确的资金比例引导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向,确保保险投资的稳定性,防止过度投机,保证保险公司在兼顾安全性的同时获得较好的收益。具体地说,比例投资可以分为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方式比例规定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可有效控制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主体比例可有效控制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主体比例也应按投资方式的风险情况分别对待,对于高风险的筹资主体、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其比例应低一些,如购买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投资的10%,对于较安全的投资方式但存在一定风险的筹资主体,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银行不得超过投资的15%。每一种技资方式的风险大小不同,为了保证保险投资的盈利性,同时控制高风险,应规定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占的比例。同时为了控制每一筹资主体给保险公司所带来的风险,必须规定投资于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根据现阶段我国的情况,这里主要强调一点,即必须严格区分产、寿险的资金投资。
  保险公司应根据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投资工具。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许多寿险带有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动性,因而宜选择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较高的投资工具,如不动产、贷款。非寿险是短期保险,要求流动性强,不宜过多投资于不动产,而应投资于股票、存款。同时,从风险控制看,寿险公司投资的比例在主体比例方面,应严于非寿险,因为寿险期限长、带有储蓄性,控制主体比例,便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2.灵活有效的运用多元化投资策略
  一般来说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应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原则,并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以求取得更多的收益,同时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应付日常开支和保险赔付。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原则的要求,结合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情况和投资环境并借鉴国外保险资金运用的经验,我国保险资金应适时、灵活、有效地组合以下投资工具,实施多元化的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完善保险资金的债券投资。国债市场应进一步市场化,提高国债的流动性,并努力形成一个长、中、短期相配合的完整体系,或向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发行特种国债。同时,要不断完善国债结构,健全国债市场运作机制,丰富国债品种,特别是增加短期国债和10年期以上长期国债以满足保险公司的需要,适当时候还可以考虑开放国债衍生产品,扩大保险公司国债资产组合投资选择余地。寿险资金一般是长期资金,所以寿险资金可多一些比例购买长期债券,而非寿险由于对资金流动性的要求,则可多购些短期债券。扩大企业债券的范围。保险资金的运用可以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除这些中央债券外,浮动利率中期债券(FRN)与其它经核准的可投资的有价证券均可列入保险公司的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