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诉讼的探索与实践
2008-12-29许彩云赵强李雅
中国市场 2008年27期
摘要: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然而从现行法律上看,只是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的抗诉权,这一权力远不能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要使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就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力,并使之程序化。本文对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探讨,以期对检察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律监督;民事实体监督;民事诉讼监督
一、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理论依据
1.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诉讼是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
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我国宪法对检察机关性质和职能的确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但从现有三大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方式看却差别很大。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刑事公诉,这是检察监督方式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然而在民事和行政诉讼法中,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抗诉权,这使具有专门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不能做到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这与我国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不相符。
纵观世界各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不同国家的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差别很大,但是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以积极主动的方式参与诉讼活动。都有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的立法规定和成功经验。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诉讼,最早起源于法国。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介入“关于国之安宁之诉讼,关于政府之诉讼,关于属于官之土地并公舍之诉讼,关于因贫人不公赠遗之诉讼”等民事案件。法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检察官提起民事诉讼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421条至429条具体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诉讼的相关内容,对涉及到妨害公共秩序案件、因违反善良风俗或违反刑事法律规定需要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以及在涉及亲子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或变更监护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或参加民事公益诉讼。在英国,检察长为公益事项参与民事诉讼,对于涉及皇室权益等四类民事案件以必要的当事人身份参加诉讼,对于公共机构的越权行为损害公民权益和社会公益的行政案件,检察长可以随时介入诉讼;在美国,检察官是政府的代表,代表政府行使诉讼权利,有权对涉及政府利益的案件和公共利益的案件提起诉讼;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也都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公益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最突出、最主要的职责是代表国家、公众把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提供给法院,要求其依法审理和裁判,并对审理过程及裁判的结果进行监督。
2.民事诉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必要构成
首先,民事主体的活动应接受相应的法律监督。民事权利是私权,决定了国家公权力对民事活动的法律监督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相应的法律监督是不可缺少的。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说明民事活动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监督。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必须确定一个对民事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机关,这个机关应当具有对民事主体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而这种监督权的核心权能就是诉权,即当监督主体发现被监督主体实施了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有权提起诉讼,使当事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代言人对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享有相应的诉权,以实现其对民事实体法实施法律监督,履行保护国家、公共利益的职责。
其次,民事诉权是法律监督权的应有权能。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表明检察机关对一切法律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其监督的目的和出发点均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通常情况下,对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责任有赖于司法程序,诉权的行使能使法律监督权达到目的,并使违法行为通过审判受到应有的法律裁判。对特定的法律监督对象而言,如果没有诉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将是一种被架空的抽象的权力。所以,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应包括民事诉权,以保障法律监督的目的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