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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属于人民——自由平等的城市设计价值观更能带来平稳发展

2008-12-01

自然之友通讯 2008年5期
关键词:公共服务权利住房

王 军

如果想更多地介入当代的城市问题,可以放宽视角,从世界城市发展的角度,对中国当下的城市化作一番审视。这种综合审视不仅仅着眼于城市的物质形态,而且更多地挖掘隐身其后的力量——土地制度、税收制度、法律制度等等。我认为,这些看似无形的力量实则有形,正是它们改变着、决定着城市的面相。我在美国国家建筑博物馆,看到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1800年所言“我站在上帝的祭坛上发誓,与一切强暴人类思想的行为势不两立”,心中难以平静。如此“愤青”般的人权思想,在今天美国的城市形态里却是真实可触。

从“开发权转移”说起

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开发权转移”(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s)——假设所有的土地拥有者都拥有同等开发密度的权利,但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有的土地被政府指定必须进行低密度开发,这些土地拥有者的权利就受到了限制。怎么办?他们可以将被限制了的权利向外出售,出售给那些被允许进行高密度开发的土地拥有者——后者也只有向前者购买开发权,才能够实现超出同等开发权利的高密度开发。这样的买卖形成了一个市场,支撑其利润空间的正是“人人机会均等”的理念。“自由平等”产出了如此真实的利润,它的生命力是如此强大,它决不仅仅停留在价值观的层面,它还被发展成一门技术——能够平衡社会财富的技术。

如果我们掌握了这门技术,北京故宫周围突破规划限高的开发项目,是不是就可以得到合理的控制呢?超出规划限高的房子的自我辩护说辞是:不如此,经济上便不可行。假设这样的理由成立,为什么看不到将被规划限高所限制了的开发权向外出售,这样一种更大的经济呢?当今人类的经济活动,有好几项让我特别感动,像“开发权转移”,让“自由平等”直接产生了利润;像《京都议定书》,为抑制全球变暖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减排指标,于是,工业化国家之间开始自行买卖温室气体排放权,“排放贸易”应运而生。如此对权利的买卖,不是对权利的亵渎,而是对权利的礼赞。

让贫苦人有尊严地活着

我在新书《采访本上的城市》里写到哥伦比亚首都波哥大的故事,这个有着700万人口的城市,凭借“城市属于人民”的理念,把路权向公共交通倾斜,让80%的人享有80%的道路面积,没花多少钱,就一举解决了看似积重难返的交通堵塞。“城市属于人民”的理念是多么有用啊。

同样有用的还包括贫苦人在城市里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英国在二战之后的经济增长期,大量廉价劳动力进入城市,可他们无钱安居,也没有房贷信用。在这样的情况下,英国政府大规模发展社会住宅,提供廉租住房。到20世纪80年代,在这些劳动力积累了足够的经济实力之后,再将社会住宅私有化,以先租后售的方式,收回了投资。大量从银行借贷的社会住宅投资因此实现了回报,而最大回报获得者是整个社会。一个人操劳一生能换得一套房产意义重大,这意味着他还能“以房养老”。近年来英国政府再一次推动住房保障建设,伦敦2004年新规划把可负担住宅的2016年理想目标提高到50%,2016年现实目标锁定为35%。能够启动如此大规模的可负担住宅建设,是因为住房保障已不再是政府的财政包袱,相反,它已成为能够产生稳定回报的投资品。你看,让贫苦的人在城市里安居,让他们有尊严地活着,不但能够产生利润,还使城市获得廉价劳动力的支持,以低成本参与经济竞争,这是多么明智而人性啊。我认为,当今中国最需要的是这样的制度设计。

这些年,社会安居困扰着各级政府,住宅保障的重要性人人皆知,却难以推动。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确定的目标,是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供应体系,可是,由于缺乏与之配套的金融政策,这个目标至今未能实现。今年成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再次高调提出,但问题依旧——如无良善的金融政策对接,住房保障仍然是水中之月。

以目前的情况来看,把住房保障设计成优质的金融产品并大力发展,可能是中国拉动内需,应对美国次贷危机带来的国际经济困局的最佳路径。中国出现了流动性过剩,银行存差节节攀升的现象,这表明中国市场缺乏能够吸纳大量资金并实现稳定回报的投资品。在这样的情况下,把流动性转化为国民福利,以住房保障促进经济增长,以此适应城市化的高速发展,满足农村劳动力转移之需,推动经济发展的效率与公平,应该尽快作为一项国家战略进入决策层视野。

期待更为理想的契约

在《采访本上的城市》里,我对中国目前的土地及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查,看到了中国城市存在的一个基本矛盾:公共财政不善,公共服务的投入无法得到正常的回报。比如,现在大家都爱谈房价,那么,是什么构成了真实的住房价值呢?显然,住房的价值不只是砖头瓦块值多少钱,区位是决定住房价值的重要因素。公共服务的质量决定着区位的价值,哪里的公共服务投入越充足,哪里的住房就越值钱。公共服务的投入不会灭失,它积淀在每家每户的不动产价值里,在这个意义上,通过住房买卖就能够直接套现公共服务的投入。所以,按照不动产的市值,以固定税率征收财产税(property tax)是必须的,即使居民不把住房作为投资品,他也应该为他享受着的公共服务付费,而财产税就是付费的方式。在美国,财产税是城市政府最主要的税收来源,通常占城市税收的一半以上,由于公共服务能够通过财产税回收,政府自然专注于公共服务的供应。

中国在宋代,随着封闭的里坊制被打破,沿街商业出现,城市的土地价值得以显现,专属于城市的财产税——“城郭之赋”便从田赋里分离出来,它按级差征收,与西方国家目前的财产税征收原则基本相似。这样的传统在新中国成立后仍然继续,1951年开征的城市房地产税便是按级差和固定税率定期征收。随着私有房屋土地的国有化,城市房地产税日渐减少;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后,城市房地产税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1988年《宪法》(修正案)确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之后,土地批租成为城市政府的一大收入,城市的税收又过度依靠工业税收和营业税收入,再加上分税制利益格局的驱动,拆迁卖地哪怕激化了社会矛盾、招商引资哪怕带来了环境污染,市长们也甘愿“赴汤蹈火”。

中国城市目前的问题是,政府的公共服务投入虽然使城市的物业得到了增值,其投资却无法从物业的价值中回收,唯一的回收方式就是拆房子、卖地皮。在这样的游戏规则之下,城市失去了稳定,再谈文化遗产保护如同隔山打牛。这就是为什么有的官员拼命上有污染的工业项目,即使城市的物业因此而贬值也在所不惜;这就是为什么有的官员把历史文化名城当作地皮拆售,社会舆论再激烈也无所畏惧。这一系列怪现状与城市最为基本的契约——税收相关。很显然,我们需要一份更为理想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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