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不“报告”,罚款5000镑
2008-11-28晶晶
晶 晶
去年底,由于当时来英国用的语言offer办的签证,年底必须更新签证。材料包括学院证明、银行对账单,还有警察局注册证明什么的。
马上就要寄材料时才发现,对账单上的地址和注册证明上的地址不一致,原因是我搬过一次家,忘记去警察局把地址更新了。
我带着新住址的租赁合同去警察局,接待我的是一个40岁左右的女警官。我向她说明来意后,她着手办理。五分钟后,女警官问我:“你是九月初搬的家,改的地址,对吧?”“是的。”“那为什么过了三个月才来警察局更新地址,你看过注册证明上的说明吗?”
我这才发现在背面的一个角落里订着一张名片大小的纸片。说明上写着:“你必须在七天内来警察局更新资料,违反者罚款5000英镑。”
“天哪!5000英镑!”我眼泪就快出来了,“没有例外吗?”
她严肃地说:“法律是没有例外的。你明天拿5000英镑再来吧!”
从接待室回来,我开始向同学交代“后事”,说:“我肯定是不会交这5000英镑的,七八万元人民币哪!我签证也不办了……”
老师也来了,说这种情况是第一次遇到。我脑子忽然闪过一个念头,问老师:“可不可以去找学校住宿处,让他们把住宿合同改一下,改成是最近才搬家的?”
结果被老师严肃地批评了,他说在英国绝对不可以“作假”,这是非常严重的。他建议我明天也不用带什么罚款,过去好好解释一下,看看如果还不行,学校再来想办法。
第二天去警察局,还是同一个女警官,看到我憔悴的惨样儿,还没等我开口,她就笑了:“5000英镑带来了吗?”
“没有。我真的不是故意要违反条令的。我确实没有看到有关7天内要来更新地址的说明……”
她说:“不会真的要罚你5000英镑的,但你一定要记住教训,下次再改地址记得及时过来更新。”我不停道谢。
看来,英国的警察还是挺有人情味的。不过,如果当初我真的做个假的租赁合同,可能结局会截然不同。
(摘自《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