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的亲属伦理冲突
2008-11-13齐晓玉
齐晓玉
摘 要:中国古代是伦理社会,中国古代法制是伦理法,所以中国古代法律的实施状况和最终效果要受到家族伦理观念的制约。从法的角度而言,古代法对亲属复仇遵循逐步的有条件的限制的态度,但从德和儒家教义的角度看,却一直受到认可和鼓励。在这一问题上,集中体现了古代社会伦理与法的矛盾冲突。
关键词:亲属复仇;礼;伦理冲突
复仇的观念和习惯,在古代社会及原始社会中极为普遍。被伤害人可以去寻找他的仇人予以同样的伤害。社会上承认他报复的权利,即使他自己报不了仇,他的仇人的生命也有同样的危险,这是因为在早期缺乏政治力量维持基本公正的社会中,允许私人自行寻求赔偿是合情合理的。中国古代社会复仇风气尤盛,“父之仇弗与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周礼》对报仇做了种种规定。报仇有法定手续,有专管报仇事务的官吏,只要在事先到朝上登记仇人的姓名,将仇人杀死就可无罪。战国时报仇之风极盛,游侠风气之下有抱不平专门为人复仇的刺客。孟子说:“吾今而后知杀人亲之重也,杀人父者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者人亦杀其兄,然则非自杀也,一间耳。” 由此可见,先秦大约是复仇自由的年代。
1 秦汉以后封建国家关于亲属私自复仇的规定
随着秦的统一和汉的强盛,法律机构也逐渐完备,生杀予夺之权被国家收回。
私人也就不再有擅杀人的权利,杀人就成为犯罪行为,要受到国法的制裁。桓谭上书皇帝云:“今人相杀伤,虽已伏法,而私仇怨结,子孙相报,后忿深前,至于灭户,今且申明旧令。” ,可见至少在西汉末年就已经有了禁止复仇的法令,桓谭不过是请光武帝重申前令。汉朝禁止亲属复仇的法令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例如有女为父报仇,县令欲论杀之,后来由于申屠蟠的进谏,才得免死。赵娥的故事也是这样,她将父亲的仇人杀死以后,到县里自首,福禄长尹嘉很同情她,解印绶纵之,自己也准备逃走。赵娥不愿意逃走,说:“怨塞身死,妾之名分,结罪理狱,君之常理,何敢偷生枉法?枉法逃死,非妾本心,今仇已雪,死则妾分。乞得归法,以全国体。虽复万死,不敢贪生为朝廷负也。”可见当时汉朝的法律已经明文禁止复仇的行为,复仇杀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汉朝后的各代也都明令禁止复仇杀人,曹操在建安十年就下令民不得复私仇,魏文帝、元魏世祖、梁武帝都下令禁止。北周时代法律对复仇者也要处死刑。
唐朝没有对复仇杀人的制裁的规定,但是有“六杀”之文。宋律也是这样,但同时规定,子孙复仇者由有司具案奏取敕裁,予以一种弹性的规定。
只有元朝时允许复仇杀人的规定,父为人所杀,子殴死仇人,不但不用抵罪,而且杀父之家须付烧埋银五十两。明清根据元律又有变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子孙登时将仇人杀死是可以的,但事后稍迟将仇人杀死,要杖六十。
由此可见,从东汉以来的法律,除了元朝一个时期以外,都是禁止民众私自复仇的。法律所沿用的精神都是一样的,也就是生杀大权必须操于国家,民众如果有冤枉必须请求国家为之昭雪而不得私自为之。
国家不可能将杀人权交由民众行使,凶犯只能受到国法的制裁,无论公允与否,民众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也不得因不满法律的效力而自求补偿。乾隆皇帝就说:“生杀悉由词,岂因一介不逞之徒私行报复?况国法已彰,则私恨已泄,仇杀之端断不可启,训示最为明晰,则子孙复仇之例,若因伊父亲死于非命而凶手竟漏网,冤无可申,其复仇犹为有说,已伏法结案则国法已申,复逞凶故杀,即应照故杀问拟,否则将何所底止?”
法律上除了积极地制止复仇外,又有移乡避仇的办法,消极地防止复仇事件的发生,法律对于复仇的防范可以说是严密的了。移乡的办法来源于上古时代,父兄之仇皆远避以和难,这是调人的职责。后代的法律仿照这种做法,凶手拟抵,国法已申,便义不当仇,只是容有会赦的机会,被害人家属对于凶手的不拟偿不甘心,国家为了避免寻仇,制定此法。明清两代虽然没有杀人移乡的规定,但清代的条例上有凶手遇赦,子孙不能私自寻仇的规定。立法虽然和移乡避仇不同,二者的用意是一样的,一是使无寻仇的机会,二是以法律的力量禁止再向已受国法制裁的仇人寻仇。
2 中国古代亲属复仇的社会心理与兴盛表现
值得思考的是,尽管封建法律对亲属复仇作了禁止性规定,然而中国古代私自复仇风气是很盛行的,很多人宁愿挺身受刑,决不肯因怕死而忘仇不报。汉代以孝道治天下,父祖受国法之诛,子孙也不问是非,更不顾势力,处心报复。汉时海曲吕母的儿子是县吏,因犯小罪被宰论杀,吕母怨宰,倾赀结纳少年,少年感激图报,聚数十百人,吕母自称将军,破海曲,执宰杀之,以祭子墓。 建安年间太守徐辑诛强族黄氏,黄昂得脱在外,募众十余,攻辑,城陷,辑死。
由此可见,复仇主义在当时已深入人心,同时社会对复
仇杀人者所持的态度一般也是同情和赞扬,甚至读书人和执法者的官吏看法也是如此,最后往往能得到标榜以孝治天下的封建皇帝的赦免。如前文提及的赵娥,长尹先欲解印绶去官,与俱亡。后因赵娥不应,强载还家。复仇所博得的同情和赦免,历代层出不穷。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杀人应当抵罪,法律上原本没有复仇的规定,复仇而得减免,原是法外施仁为例外,可是一般人,尤其是读书人,却以例外为正,频加赞叹,反以例内为非,大加抨击,认为妨碍教化,不足为训。这可看出礼与法的冲突,法律与人情之冲突,也能看出复仇主义之深入人心。荀悦曾就义、法两方面论述复仇之当纵当禁:“或问复仇古意也,曰仇复仇可乎?曰不可。曰然则如之何?曰有纵有禁,有生有杀,制之以义,断之以法,是谓义法并立。曰何谓也?依古复仇之科,使父仇避诸异州千里,兄弟之仇避诸异郡五百里,从父、从兄之仇避诸异县百里。弗避而报者无罪,避而报杀之。犯王禁者罪也,复仇者义也,以义报罪,从王制顺也,犯制逆也,以逆顺生杀之。凡以公命行止者弗避。”
3 复仇杀人兴盛的原因探析
首先中国古代社会是宗法伦理社会,家庭成员之间有浓厚的血缘伦理关系,
这种关系,将各成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组成一个大的家族。在家族之内,自然是尊尊、卑卑,成员之间的关系显然是非常密切的。所以当某成员被伤害后,其他成员自然在伦理上,或者在家族观念上就有为其报仇的冲动。
其次,从当时社会状况来看,汉以后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儒家提倡的复仇主义在社会上影响很大,读书人和官僚根据儒家经典,将复仇主义认定为是先王之训。例如,“凡杀人而义者,令勿死,仇之则死。” ,“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儒家经典的这种影响,直接导致复仇杀人虽然于律无依据,却仍然大行其道。
再者,封建国家对复仇杀人罪的一些模糊的甚至矛盾的规定也使复仇杀人难以得到有效的抑制。以中国古代最完备、最有代表性的《唐律疏议》来说,几乎没有任何关于复仇杀人的规定,这也是唐律的一大缺失之处。统治者一方面规定不得复仇,另外一方面却又规定所谓私和罪。封建国家标榜以孝治天下,认为父母被人杀死,子孙不告官,私自和解,实非人子之道。违法报仇,还不失孝子之心。从伦理上说,并不算错误,私自和解就是忘仇不孝。所以前者还情有可原,常得到社会上的赞叹和国家的赦免,后者就背离孝道,为社会不齿,法律不容了。私自和解罪至满徒,明清擅杀杀父母仇人不过杖六十,登时杀死还可无罪,这样,人们当然会去选择复仇杀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