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
2008-10-24李秋萍
李秋萍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否规范,关乎到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资产的完整性、公司和中小股东及其他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本文着重分析我国大陆证券市场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证券市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经验,提出了逐步完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我国大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现状与特点
关联交易的含义关联交易属于中性经济范畴,它既不属于单纯的市场行为,也不属于内幕交易的范畴。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利用地位或职务等便利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该信息或者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牟利的行为。内幕交易属于非公平的竞争,是被各国普遍所禁止的一种交易行为。而与内幕交易不同,关联交易是中性的。具体来说,关联交易又称关联方交易、关联人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所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相互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一种商业交易行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关联交易是必然的,关联人也是一般法人,应与其他法人一样享有同等的市场条件和交易的权利。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明确规定了判断关联方关系的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往往存在于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包括关联企业和关联人。
我国大陆关联交易的新变化 随着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与其控股母公司之间的购销关联交易总体有所下降;母公司以资产抵偿债务,大股东占用资金现象有所减少;上市公司收购经营性资产的关联交易逐渐增多,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在逐步增强。但是,关联方“非关联化”的问题在上市公司中也比较突出。比如,有家上市公司希望获得盈利以保牌,将净值仅数百万元的资产作价近亿元出让给关联方,连其财务顾问都认为该行为“有失公允”,但是针对财政部出台政策要将通过对关联方的交易所获得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这家公司迅速拿出对策,终止受让相关股权,从而令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相关交易不再属于关联交易,以避开相关政策规定的约束。
上市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关联方范围确定混乱许多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事项中列出了关联方,从这些列示出来的关联方的情况可以看出关联方范围缺乏统一的标准,使用时很混乱。有的上市公司认为只有控股股东才是关联方,有的认为所有持股股东都是关联方,有的认为只有上市公司的下属公司才是关联方,而有的上市公司理解的关联方是控股股东和附属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本身的下属公司。由于对关联方的概念理解存在混乱,因此关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程度很不一致。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 根据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如发生对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情的关联交易时,应及时披露。但仍有不少公司不在第一时间披露。如新天国际(600084)与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从1998年到2002年联建投资2.03亿元;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资金拆借,虽然实际占用资金金额不大,但累积发生额巨大,2001年、2002年分别为4.11亿元和5.63亿元;且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3.92亿元,这些均未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03年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又如中科健在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半年间,销售给智雄公司(公司第二大股东) 的销售额共计9 583万元,占公司总销售额的14.71%,而公司对上述事项,也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任务。
另外,年报和中报的披露存在前松后紧的现象。通常业绩好的先公布,业绩差的后公布,往往在规定期限的最后,上市公司集中大量披露,这样容易造成股市人心波动,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准确、避重就轻许多上市公司对关联方及其交易形式、定价原则、发生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等等不披露或者少披露;对公司负债的具体内容、资金的投向、利润的构成等方面的信息遮遮掩掩;对反映与大股东“三分开”(资产、财务、人员)方面的信息刻意回避。这对广大投资者是不公平的。2002年4月3日,内蒙宏峰因为关联企业输送利益、关联交易采取暗箱操作而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该公司在2001年12月22日发布的董事会公告中称,拟收购的桐柏坡金矿公司矿山生产经营性资产的法定代表人为张远超。然而事实上,该金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高建民,与内蒙宏峰董事长高建华为兄弟关系。高建华在签署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中,遗漏了有关其弟高建民的信息,而且高建华作为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上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时也没有进行回避,仍进行了表决。
有的上市公司认为关联交易只是涉及业务方面的往来,因此只披露了业务方面的关联交易,未将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内容放在关联交易中披露,而是放在重大事项中披露;有的上市公司理解的关联交易只限于资产重组方面,没有披露业务往来的关联交易;而有的上市公司无论关联交易金额大小,一律加以披露。由于对关联交易理解问题,造成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内容的混乱。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对策
笔者认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对策还有以下几种:
(一)从源头上控制关联交易的发生从源头上尽可能控制关联交易的发生在企业改制上市之初,其完整的产供销系统应全部进入上市公司,此外有关企业必不可少的辅助生产设施、商标权、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也应全部进入上市公司,从而尽最大可能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自主性。对于目前存在大量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应该加强资本运作的力度,通过收购、兼并、资产剥离等方式,完善上市公司的产供销资源系统。
(二)发挥证交所对关联交易的监督作用发挥证交所对关联交易的监督作用在对H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上,香港联交所起着关键作用。公司提出有关关联交易的公告草稿后,按规定是须交联交所上市科审核的。从现在的情况看,我们应该从制度上进一步加强交易所在这方面的监督作用。令人可喜的是,中国证监会在加强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推出了一些新的举措,按照上海证交所的设想, 《股票上市规则》再次修订,增加季报披露,这是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维护“三公”原则、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一种手段。监管机构已经认识到,信息披露工作不够完善,既是我国上市公司与国外大企业相比的最大差距,也是诱发违规经营和市场投机的主要因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不应停留在简单满足条文的规定方面,而应强化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发挥独立董事和独立监事的作用如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已为社会广泛关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我国的大多数上市公司政企不分的现象依然存在,其治理机制普遍存在问题,例如董事会、监事会独立性不强,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关键人具有无所不管的控制权等。由于国内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特殊性,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基本没有小股东的代表。这一点,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及香港上市公司的经验,增设有中小股东、债权人参加组成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代表中小股东对涉及到控股股东或公司关联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在董事会决议和相关公告中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
(四)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首先,主管部门应对上市公司的交易主动行使监督权,对交易中发现的不当行为应予以严厉惩处。应建立必要的申诉制度,如中小投资者或利益相关者发现不当交易行为后,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诉,请求其对有关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调查。其次,还可考虑实行受益方担保制度。
(五)采用独立的法规来规范关联交易从我国企业改制上市和国家股、法人股的结构看,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一般均为上市公司原来改制前的上级单位或有某种关联关系的单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构成及形成机制,正是目前上市公司存有那么多关联交易的主要原因所在。规范关联交易,必须加强立法,制定专门的规范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从而真正使关联交易按照市场法则进行。
1、充分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的特点,适当对《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其他相关法规进行修订。可以考虑增加以下披露内容: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存在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不仅应对这些交易予以披露,而且应该披露其影响程度。比如资产、股权的转让,应披露转让缘由、定价原则、对交易双方当前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的影响、产生的效益占公司、净利润的比重等。对明显偏离正常标准的交易,要求关联方做出解释说明。
2、建议制定有关重要性披露实施细则。在关联信息披露中,也应当遵守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不重要的问题或事项可以不予披露。在这方面,香港联交所的规定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3、加大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力度。建议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要求上市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专项审计,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并将其作为信息披露的规定内容。相信专项审计意见将会有效的提高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质量,当然这将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审计责任提出更高要求。
4、制定《关联交易审计准则》,推动注册会计师对关联交易的关注。首先,对关联交易与公司的正常交易的审计程序与方法应有所差别,混淆二者的审计方法会增加审计风险;其次,关联方的诚实信用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审查影响颇多,能否发现关联方之间复杂、隐蔽的关联交易,对审计报告的出具有重要影响。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会计准则中都规定了关联交易,同时也有相关机构制定了《关联交易审计准则》,配合会计准则的实施。我国可以借鉴国际及香港地区的经验,加强对违规交易的监督,提高相关信息的披露质量。
(作者单位 烟台天润联合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