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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棒与胡萝卜

2008-10-24杨国华

WTO经济导刊 2008年10期
关键词:大棒美国式行动计划

杨国华

中国驻美国大使馆知识产权专员。

你如果不执行我的“行动计划”,就别想从我这儿得到什么好处。这是典型的美国式“大棒”,即美国贸易法中的“特殊301条款”。

最近,位高权重的美国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主席Max Baucus提出一项议案,要求加强对外施压,在全世界推动保护知识产权。

这项法案名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法案》(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Act)。法案规定,美国贸易代表(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USTR)应当给每个“重点观察名单”(priority watch list)上的国家,制订一项“行动计划”(action plan),列出该国必须采取的立法、机构、执法及其他措施。如果该国一年内没有执行这项计划,美国就应采取以下措施:中止、限制或禁止从该国进行联邦政府采购;中止、限制或禁止海外私人投资公司项下对位于该国或该国实体所参与项目的融资;中止、限制或禁止美国进出口银行对该国或该国实体的货物和服务的融资;指示美国在各个多边开发银行的执行董事反对向位于该国或该国实体所参与的项目进行融资;中止、限制或禁止美国贸易开发署向位于该国或该国实体所参与的项目提供援助;中止、限制或撤销普惠制或其他优惠项目下的优惠待遇。法案中提到的“重点观察名单”(priority watch list),是USTR每年发布的“特殊301报告”对保护知识产权不力国家的一种分类。这个名单上的国家是指没有提供充分知识产权保护,或没有为依赖于知识产权的人提供充分市场准入的国家。

你如果不执行我的“行动计划”,就别想从我这儿得到什么好处。这是典型的美国式“大棒”,即美国贸易法中的“特殊301条款”。过去几十年,美国曾多次挥舞这样的大棒,向其他国家施压。值得注意的是,过去的“特殊301条款”,只要求对“重点国家”(priority foreign country),即侵犯知识产权最为严重的国家实施贸易报复。而该法案将采取措施的门槛降到了“重点观察名单”,显然是要求USTR实施更为广泛的行动。当然,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特别是美国在该组织输了有关官司后,美国使用这个武器已经有所顾忌了。

有趣的是,该法案还规定,USTR可以出钱协助发展中国家实施“行动计划”,包括能力建设、加大宣传和培训执法官员。看来参议员大人也明白发展中国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状,愿意与他们共同面对挑战。这又有点“胡萝卜”的甜味了。

在宣布该法案的新闻发布会上,Baucus自信地说:我们虽然无法给一项创造性想法打上“美国制造”的印戳,但国会应当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多做点事情;我们不应当听任其他国家反复窃取美国摄制的电影、美国设计的产品或美国人天才的成果而无所作为;全球化让罪犯更加容易盗窃美国的思想,而本法案就是要推动其他国家打击假冒盗版,在全世界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

然而,如果你是一个国家的代表,而美国现在指责你的国家知识产权问题多多,因此为你制订了一项“行动计划”,并且限期实施,否则就进行经济制裁,你会有何感想?美国还说愿意出钱出人帮你实施这个“行动计划”,你会作何反应?

好在参议员大人的这个“创造性”想法目前仅仅是个法案。如果真的成了法律,USTR也不折不扣地执行,则不知道会在国际上惹出多少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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