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中心化模式”向“中间化模式”: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演化分析

2008-10-09杨明洪

中州学刊 2008年5期
关键词:交易费用发展模式

杨明洪

摘 要:伴随着农业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农业产业化组织内部结构发生着变迁,其趋势是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从“中心化模式”向“中间化模式”转变。“中间化模式”由于对外生交易费用的节约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当前这种演化还在继续进行着,需要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关键词:契约农业;发展模式;交易费用

中图分类号:F324.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8)05—0027—04

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联结模式主要是通过契约来联结的,这种农业形式在我国叫做“农业产业化经营”或者“订单农业”,在国外叫做“契约化农业”,“公司+农户”是其模式的基本形式,在此基础上还有许多延伸形式,如“公司+大户+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中介组织+农户”等。前一种叫做“中心化模式”(centralized model),后一种叫做“中间化模式”(intermediary model)(Ken Smarzik,2006; Purushottam K. Mudbhary,2006)。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从“中心化模式”向“中间化模式”变迁在加速进行着。农业产业化组织内部结构的演化实际上外在地表现为不同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组织形式影响着农业产业化的运行效率,农业产业化组织运行效率的提高又迫使其组织内部结构创新。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个初步的分析。

一、从“中心化模式”向“中间化模式”演化分析

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联结模式主要是通过契约来联结的,这种形式占总数的80%。①起初,“中心化模式”占据了主导地位。“公司+农户”是模式的基本形式,即作为发起者的公司为了加工销售某一种农产品,直接与数量众多的农户签订该种农产品的购买合同,产品的数量、质量、交售方式以及价格及其决定方式,公司提供的服务等内容包含在合同之中。其特征是:农户家庭分工分散生产农产品,公司发挥“龙头”作用,组织该种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除此之外,“龙头”公司还有可能向农户提供一些产前和产中的服务,如农用物资采购、农业技术服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由契约界定;农户按照契约规定生产某种品种、产量的农副产品,企业按照契约规定收购、加工、销售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合作社+农户”是丹麦契约农业的主要形式,②但不是中国契约农业的主要形式,由于中国合作社偏离了它的“主流精神”,其实际发展远离理论预测和政府所期望的水平。尽管如此,一些合作社按照合作社的“主流精神”组织新型合作社企业,合作社与农户签订类似于“公司+农户”的农产品产销契约,所不同的是,这个合作社企业由农户所有并为农户共同控制。更为关键的是,这些合作社资金缺乏,市场运作能力差,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此外,一些中介组织如西瓜协会、猕猴桃协会等也发挥着公司的作用,与农户签订相似的契约,这些中介组织一般与某一产品的生产大户相联系,但这些协会比合作社的资金实力和市场运作能力更差。一些生产大户实际上发挥着龙头的作用,与一些公司进行着农产品的批量交易。这种形式的主要优势是灵活性较强,但对风险的承担能力极弱。

这种组织形式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渐渐从“龙头公司+农户”演化为“龙头公司+合作社(大户或中介组织)+农户”,即“中间化模式”逐渐取代了“中心化模式”。在“龙头公司+农户”向“龙头公司+合作社+农户”、“龙头公司+中介组织+农户”演化中,一般是公司或者当地政府或者两者共同帮助当地签约农户,组织农民合作社组织或者协会,当合作社建立后,公司就只与合作社或者协会签约,合作社或者协会代表农户与公司签约后再与农户签约,合作社或者协会充当了公司与农户的中间层(intermediate)。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作社或者协会作为一个整体,公司与合作社或者协会订立农产品购买合同,农户将农产品交售给公司后,再到合作社或者协会去领取属于自己的农产品交售款,合作社或者协会一般会按照一个很小的比例提留一部分公司支付的农产品货款,作为合作社或者协会运作经费。另一种形式是,合作社或者协会起一个中介的作用,公司直接将货款支付给交售农产品的农户,合作社或者协会向农户收取适量的会费。也有公司支付给合作社或者协会运作经费。

在“合作社(中介组织)+农户”模式向“公司+合作社(中介组织)+农户”模式演化中,合作社自身实力和市场运作能力也限制了市场开拓和激烈的市场竞争,限制了技术的开发,导致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价高、质量差、缺乏品牌,因此,公司与合作社便走在一起,签订农产品合约。这时,合作社同样充当了公司与农户的中间层(Intermediary)。在“公司+农户”演化中,一些实力强,有多年契约生产经验的种养殖大户,一手与公司签订签约,一手与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大户履行着公司对农产品原材料的收集功能,也是公司与农户的中间层。

与“龙头公司+农户”相比,“龙头公司+合作社(大户,中介组织)+农户”这两种组织在“龙头”公司和农户之间多了一个合作社(大户,中介组织)这个中介,政府和类似政府的组织(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nd Associations,GGOs)一般不实质性介入其经营活动。有了合作社(大户,中介组织)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结构发生了变化,实现了从“中心化模式”向“中间化模式”的演化。

二、“中间化模式”的稳定性分析

“公司+农户”这种“中心化”(centralized)的组织形式有利于节省交易费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组织形式也暴露出其内在缺陷,即在节省交易费用特别是内生交易费用上非常有限。在市场各方寻求制度潜在利益的推动下,“公司+农户”组织形式开始发生演进,即其组织链中不断引入了新的元素,形成“中间化模式”的组织形式。笔者认为,其根本动因也在于节省内生交易费用。

新兴古典经济学认为,内生交易费用产生的根源主要是信息不对称下人们在交易中争夺分工的好处而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外生交易费用是指确定条件下的各种可以明确计算的成本,如运输成本、保险成本、签约成本等等;内生交易费用是指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造成的均衡结果与帕累托最优结果的偏离程度。内生交易费用是对潜在收益的损失进行的分析,而外生交易费用是在已明确的条件下的,在决策前可以由决策各方明确计算的,它不造成对均衡结果的偏离。就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契约签订情况来看,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缔约各方都愿意在契约上遗漏许多意外事件甚至是一些重大事情,缔约各方愿意在契约上留下一块“公共空间”(public domain),为事后压级、拒售或者其他机会主义行为留下借口。事实上,在“公司+农户”中,公司和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已暴露无遗,由此也产生了巨大的内生交易费用。通过分析,我们发现,这种组织的内在缺陷在于契约约束的脆弱性和协调上的困难。对于刚刚确立了自主地位并步入市场的农户来讲,其自利性和农副产品的外部交易关系的多变性会引发其大量的机会主义行为。对于龙头企业来讲,其加入农业产业化经营一般并不是“善举”,主要是为“赚钱”,其自利性和面对众多的农户也同样会引发机会主义行为。再加上市场经济运行所需要的“诚信”原则远未深入人心,从而加剧了农户和龙头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双方机会主义行为的互动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当市场价格高于双方在契约中事先规定的价格时,农户存在着把农副产品转售给市场的强烈动机;反之,若市场价格低于契约中事先规定的价格,农户更倾向于违约弃约从市场上进行收购。上述情况在市场价格波动较为剧烈的时候就表现得十分明显。所以,要在缔订契约时就准确地预见未来农副产品价格,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换言之,在履行契约时,总会有一方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而不仅仅是潜在的。事实上,真正的困难在于,在“公司+农户”这一组织框架下没有办法制约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如果农户违约,龙头企业在决定是否对簿公堂时,总面临一个成本——收益的权衡。龙头企业的收益是单个农户的赔偿,成本则是诉至法院的费用以及时间损失。公司则基本上是束手无策,采取上诉办法,虽然它得到的收益是单个农户的赔偿,但上诉是劳神费力的事,而收益又不多,胜诉后又难于执行,所以,公司遇到这类事情往往是采取“沉默”的态度。反过来,对单个农户来讲,其经济实力弱,社会地位也差,缺乏与政府及其官员打交道的能力与经验,因而采取“对簿公堂”、请求“第三方规制”龙头企业往往是得不偿失,或者说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所以当龙头企业违约时,农户往往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这样一来,契约对各方的约束力就比较弱,从而造成这种组织形式极不稳定。按照博弈论的观点,如果农户或龙头企业预见到事后的结果时,它们会在事前或者下一期选择不合作;而当组织不能约束契约方的行为时,轻则影响到组织的远行效率,重则导致组织的解体。于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就向“龙头公司+合作社(大户)+农户”演变。

与“公司+农户”相比,在“公司+合作社(大户)+农户”中,在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多增加“合作社”或“大户”这些“中间层”后,虽外生交易费用也由此增加,但这种“中间化模式”组织在节省内生交易费用方面的优势则显现出来了。周立群和曹利群(2001)指出,中国农村是一个典型的静态社会,农民之间不仅相互了解,而且存在着相互的监督。由于道德约束有极端的制约力,所以单个农户成为合作社或者协会的成员以后,他们会自然减少其机会主义行为,同时,合作社或者协会也会从长远利益考虑,主动地对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予以制止。就合作社来讲,它是农产品生产者的结合,有着生产某种农产品的共同经验和共同利益,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合作社成员之间相互监督比任何形式都强,加之合作社通常是一个或者几个相邻的农村社区成员组成,使得这种监督非常有效。就协会来讲,它类似于合作社,但协会往往在技术方面更具有优势,对协会成员的监督是其他组织难以实现的。而且,生产大户可能就是协会的领头人,他本身在某种农产品生产上更具有经验,加之大户由于置身于本地,对农户的生产信息非常了解,同时又与农户构成市场交易关系。在没有协会的情况下,农产品生产大户的监督作用同样明显地制约着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一方面因为其置身于本地,对农户的生产信息了解,反过来,农户又知道大户会了解其生产信息,有一个“共同知识”;另一方面,大户与农户构成了市场交易关系,大户的质级验定可以直接影响到单个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周立群和曹利群,2001)。事实上,大户对龙头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也有所制约,因为无论就其经济实力、社会地位来讲,还是就自身素质来讲,都远远高于农户。此外,大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又在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双重“夹击”中受到限制。总之,这些“中间层”能够对分散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一定的监督和约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龙头公司+农户”组织在这方面的缺陷。因为,单个农户的行为处于合作社成员或大户或其他中介组织的观察与监督之下。在正常情况下,合作社和中介组织会从长远利益出发,一般会主动对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予以及时制止。

同时,与“中心化模式”相比,“中间化模式”有利于节约外生交易费用,因为,合作社或大户或其他中介组织是“龙头”企业与分散农户的桥梁,“龙头”企业通过他们与农民打交道。合作社或大户或其他中介组织出于利益的考虑,对分散农户的农产品进行集中收购和简单加工,尽管有一部分利益会流到他们手中,但降低了“交易成本”,因为在这种组织形式中,大户或合作社或其他中介组织介入后,“龙头”企业只需和大户或合作社或其他中介组织签订合同,由一方(“龙头”企业)对多方(分散的农户)演变到由一方(“龙头”企业)对几方(大户或合作社或其他中介组织),简化了合同履行的对象和线路,降低了风险值,监督起来也比较容易,而大户或合作社与农户之间可以利用相互之间的信息了解予以更直接更有效的监督,而且合同数量还大大减少。这些都有利于节约签订、执行和监督契约的成本。同时,也稳定了农产品的价格和质量,因为,对于“龙头”公司本说,由于合作社或大户或其他中介组织介入,企业与农户的关系更为稳定,较好地履行和承担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上述绩效主要导源于制度安排结构的改善,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龙头公司+农户”组织的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合作社+农户”或者“中介组织+农户”的缺陷,同时还融合了两者的优点,并放大了组织的优势。

当然,我们看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目前还处于不断演化之中。但笔者认为,如何节约内生交易费用仍然是这些努力的方向。正如我们在“六方合作机制”里面看到的那样,面对高的养殖风险,即频繁发生的“蓝耳病”、“猪链球菌”、“口蹄疫”,协会或者合作社对农户机会主义行为的制约就显得软弱无力,特别是对公司遇到瘟疫拒收的风险,没有任何约束力。一种新的机制把政府和银行部门以及生猪生产的上有部门即饲料企业卷入进来。由于参与主体多,信息流动充分,加上政府对于企业有“撒手锏”,使得机会主义行为的克服到了比较低的水平,内生交易费用的节约得到很大程度的实现。

三、结束语:结论与发展方向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中国契约农业的“公司+农户”的“中心化模式”存在很大的缺陷,被“龙头企业+合作社(大户或中介组织)+农户”等“中间化模式”所取代正在实践上得以实现。多主体参与的“多重化模式”也在某些地方出现。这些情况预示着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二是“中间化模式”具有较大的稳定性,而这种稳定性来自于“中间化模式”即对外生交易费用的节约,又是对内生交易费用的节约。其节约费用的空间明显大于“中心化模式”。

如前所述,农户与龙头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在现有框架内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因此,有必要继续寻找克服机会主义行为的办法。从契约农业发展的方向来看,今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演进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努力:一是促进公司和农户增加专用性资产投资,增强公司与农户彼此间的依赖性。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趋势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农户者都具备进行这种投资的条件和可能。鼓励公司在农户生产产品之前便投入良种、化肥、种畜、农机、技术或者不可收回的资金等,农户对生产某种特殊农产品方面的投资,为双方创造一个更大的“合作剩余”,同时,又可以作为双方的承诺。二是以资产为纽带形成一种农户与公司的紧密合作关系。“龙头”企业吸收农户入股,或由企业发起与农户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将“龙头”企业与农户以资产为纽带联结起来,使双方在利益上趋于一致,就可以大大减少农业产业化运作中的运行成本,加大合作社融资积累和培养大户,有效克服它们的机会主义行为。三是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以减少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农户的市场法治观淡漠,加上与“龙头”企业打交道的时间不太长,合作的机会比较少,市场诚信制度又没有建立起来,农户毁约的频率比较高。对“龙头”公司来说,也有一个市场诚信的问题,即不遵守市场诚信制度。作为政府,一方面要鼓励企业创立品牌,并完善相应的信息显示机制,另一方面,作一系列制度安排,稳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交易关系。

注释

①宋洪远等:《改革以来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的演变》,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第75页。

②笔者于2007年8月至2008年8月在丹麦考察农业得出的印象。参见Agriculture in Denmark:Facts and Figures 2007, PDF, Danish Agriculture and Danish Agricultural Council,Feb,2007. http://www.agriculture.dk/getMedia.asp?mb_GUID=8077C18D-3C56-4AFE-8F6B-A735D6418404.pdf.

参考文献

[1]徐金海.契约的不完全性对“公司+农户”农业产业化组织效率影响的经济学分析[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0,(6):60—63.

[2]周立群,曹利群.农村经济组织形态的演变与创新——山东省莱阳市农业产业化调查报告[J].经济研究,2001,(1):69—75.

[3]若峰,夏英.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方式和运行机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钱忠好.节约交易费用:农业产业化经营成功的关键——对江苏如意集团的个案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0,(8):62—66.

责任编辑:晓 立

猜你喜欢

交易费用发展模式
高职院校创客文化的发展模式
韩国高校校企合作模式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