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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律师心态

2008-09-05

中国新闻周刊 2008年31期
关键词:立法者坏事购房

秋 风

律师很自然地具有“律师心态”。具有律师心态的人常常神化法律,他们会要求人们的一切行动都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他们就会将其斥之为非法的

邹涛在深圳发起组织“万人购房团”,要借助群体的力量与开发商博弈,压低住房价格。对参与者来说是好是坏?能不能成功?对地产市场走势产生何种影响?无人知道。但这些问题本来就不需要事先搞清楚。有意思的是,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却义正词严地说,这个“万人购房团”涉嫌违法,主要理由是,它是个社团,却没有登记。如此理解法律,真可谓骇人听闻。

是不是一群人聚集在一起活动、尤其是长期地共同活动,就属于社团?公园里有很多老人天天下棋、跳舞、聊天,这是否属于社团?QQ社群是否属于社团?他们没有登记,是否属于非法活动?

中西贤哲早就发现,人天生就是社会性动物。人天然地就喜欢聚集在一起做事情。所以,每个人,除非是不大正常的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参与到很多团体性活动中。仔细数来,每个人所参与的社团的数目,连他自己都可能惊讶。但是,这些团体中,没有几个到政府那里登过记。

事实上,不论是对民众来说,还是对政府来说,这都没有必要。只有极少一部分社团,发现自己的活动需要获得外部信赖,才会产生获得某种法律身份的意愿,才会有登记的需要。

包括金律师在内的很多人错误地理解了法律在这方面的功能。他们以为,只有到政府那里登记过的社团,才能够公开地活动。照这样的理解,政府的行政成本将高到社会无法承受的程度。更重要的是,如果政府那样做,整个社会将面对一种很可怕的“法律专制”。

金律师是律师,很自然地具有“律师心态”。具有律师心态的人常常神化法律,他们会要求人们的一切行动都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他们就会将其斥之为非法的。但他们心目中的这种法律,乃是一种在现实中不可能的法律。

孟德斯鸠当然是天才,但他的理论体系中却存在一个让人无法理解的重大瑕疵。他给自由下过一个著名的定义:“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这句话看起来蛮有道理,仔细分析起来,却十分荒唐。如果人的自由只在法律所划定的范围内,那么,人要享有自由,就需要立法者事先十分详尽而具体地确定个人可做的事情的种类和范围。

问题是,迄今为止的立法者根本不可能具有这种神奇的能力。再天才的立法者也绝无可能在制定社团管理条例、或者制定民法的时候想到,日后会成立个“万人购房团”。立法者当然也就没有对购房团的行为作出清晰的界定。然而,只要稍微具有常识的人都会同意,立法者的疏忽或无法预见,显然不是阻止人们进行制度创新的可信理由。

不幸的是,立法者的这种无法预见乃是不可克服的。因而不得不说,试图用法律来事先规定人们行动范围的想法,本身就是荒诞的。好的法律是否定性的,即更多地表现为禁令性条款,就好像不得盗窃、不得杀人、不得欺骗等等条款。立法者不可能知道人们要用自己的财产去干什么事情,如果勉强作出规定,也必然很快过时。明智的立法家索性放弃这种努力,干脆只规定,人不能对他人的财产干哪些坏事,或者人不能自己拿着财产对他人干哪些坏事。除此之外的好事,由人们自己去自由地决定。

同样的推理也适用于人们结成的各种社团。立法者不可能事先知道,人们将会成立哪类社团,要干哪些事情,会有怎样的组织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就毋须把法律之幕覆盖到所有社团身上。相反,法律只是应那些具有内在需要的社团的请求,给予它以一个国家保证的法律身份,使它便于追求自己的章程所确定的目标。此时,国家是在协助社团,使它能够有更广阔的活动空间。当然,国家也可以对任何做了坏事的社团进行惩罚。这两者都在政府的正当职能范围之内。除此之外,毋须、也不可能事先逐个认定。

万人购房团违法吗?由于政府根本就没有这方面的法律,也绝对不可能事先就有这方面的法律,所以,合法、违法根本无从谈起。它是生活之树在特定的土壤、气候条件下发出的一根枝芽,盲目地用法律来衡量它、要求它,甚至以它没有取得出生证为由而戕害它,那就等于把法律、把政府从园丁变成了伐木工。这样的法律将从根本上取消生活本身。

律师们要守护法律,首先得知道法律是什么,法律的正当功能是什么。否则,自以为守护法律的行为其实是在毁灭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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