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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区域经济合作与金融创新

2008-08-29孙翠兰

金融博览 2008年9期
关键词:京津冀金融区域

孙翠兰

近几年,在中央政府的着力推动下,京津冀的区域经济合作发展,无论在区域总体规划的认知、不同层次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还是在三地各自特色经济的培育等方面,均程度不同地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尽管如此,从总体上看,其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的速度仍略显迟缓,其间还存在一些阻碍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的问题。

一是地方保护较严重,行政壁垒仍较坚固。主要表现在京津两市的相互掣肘,竞争大于合作,而且由此表现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结构的自成体系及畸形发展。没能像上海之于长三角,广州之于珠三角那样发挥“正拉动”效能,反而在相当程度上对整个区域的合作客观上形成较强的“负拉动”。

二是集聚不经济,扩散阻力较大。主要表现在北京集聚不经济的严重“大城市病”。京津冀地区原本就水资源不足,随着集聚的增强和耗水行业的发展,加剧了该地区水资源的短缺。目前,该地区平均水资源仅为全国的3.6%,远低于国际公认的1000立方米的警戒线。在水资源短缺的同时,地表水污染较严重。这些年,高能耗行业的发展,使能源紧张状况更加严重。据预测,到2020年,如果京津冀地区实现国民经济翻两番的目标的话,对能源的需求量将要翻一番,经济发展与能源供给的矛盾将会更加突出。环京津目前已有32个贫困县,3798个贫困村和272.6万贫困人口,整个京津冀地区的“二元经济结构”是世界罕见的。京津作为全国知识最密集的地区,其科技地位逐年呈现明显下降的趋势。该地区的专利申请授权量由1996年的14.4%下降到2001年的10.9%。植被退化,水土流失,湖泊富养化,土壤盐碱化,河流淤积,赤潮等较严重,沙尘暴和浮尘使空气质量降低。

三是产业、行业雷同仍较严重。该地区在结合基本区情发展特色经济方面,仍存在不顾客观实际和地区条件的差异,同构相同产业和行业。目前,京津两市都将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先进制造业和金融、贸易等作为重点发展的领域。这自然会造成产业关联度降低、产业链无法拉长,以及对资源、能源和市场的恶性竞争,使竞争大于合作。

四是跨地区项目少。主要表现为: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步履维艰,基本上还没有走出论证、再论证阶段;由于受地方保护的影响,区域内资源共享受阻;跨地区的重要基础设施、物流集散地和信息网络建设不仅数量少,而且进展比较缓慢。

五是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发展缺少较有利的环境。京津两市不乏国有大型企业,甚至国际知名企业集团,但相比之下,中小企业,特别是河北省境内的中小、乡镇企业的成长,由于缺少较为有利的相关环境,无论从其规模、人员素质,还是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普遍较弱。

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各种措施和手段的综合运用。但从与经济发展内在运动的关联程度、对目前障碍突破的力度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远目标来讲,金融手段是其中重要的手段之一。

就京津冀区域经济合作而言,金融手段得以充分发挥的关键在于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就是破除一切传统的妨碍区域经济进一步合作的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障碍,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为主线,实现对金融机构、金融运行机制、金融业务、金融工具、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等全方位的整合。

一是构建多层次的金融机构体系。具体而言,从所有制方面讲,多层次金融机构体系的设置,既应有国有独资机构,也应有股份制机构,更应有中小金融机构。从业务覆盖面讲,既应有面向大型企业、企业集团的机构,也应有面向大型工程项目的机构,还应有面向中小企业、居民的特色各异的机构。从融资性质讲,既应有中资机构,民营机构,更要有外资机构。这些机构主要业务的着眼点在于,培植各地的特色经济。北京的第三产业,天津的港口经济,河北的观光、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应是各地金融机构着力培育的特色。但同时,不排除各类金融机构业务的联合。只有这样,才能在每个区域内形成各有侧重、错落有序、业务相互补充的金融机构体系。

二是组建跨行政区域的金融系统。跨行政区域金融系统的作用在于,充分发挥金融调节和引导经济区域内各地的多元化的资金流动。其业务对象,一是整个区域内的重大基础设施、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物流集散地和联合旅游的建设。二是引导京津超负荷、耗能大以及不适宜在市区内发展的行业,向河北或其他相应地区扩散。同时,努力营造这些地区的集聚功能和基础建设。三是由人民银行搭建平台,组建为保证以上业务开展的,跨地区的资金投放、结算、理财等中心,以促进区域经济的进一步联合与合作。

三是全方位启动滨海新区金融的先试先行。滨海新区金融的先试先行应依据市场经济模式推进,以资本市场的运作为主要内容,并以此引领整体金融朝着以该地为金融集聚地和扩散地的方向发展。同时,在区域内有条件的地区,应着手建立次级金融市场,以形成层次有别,相互协调与补充的金融市场系统。

四是实现金融业务、金融工具的创新。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金融竞争的需要,混业经营已被启用。京津冀区域经济合作的进一步加强,客观上要求金融业务混合展开。金融工具创新的基础在于要与该地区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合作的需要相适应,积极促生金融衍生工具的翻新。

如前所述,京津冀区域经济合作是一个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和手段的过程,同理,促进该地区加强合作的金融手段的运用,也要辅之以相关的措施和手段。

第一,法制建设。法制建设应基本涵盖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护、激励区域经济合作及具有促进作用的法规,如区域综合开发法、区域经济合作法、跨行政区经济组织经营法、区域资源保护法、区域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法、区域共同基金法、外资金融机构行为法、区域金融中介组织法、区域金融市场运作法、市场进入、退出法、经济主体权益保护法等。另一方面是约束、惩罚有碍区域经济合作的法规,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地方保护法、重大损失责任追究法等。

第二,税制建设。在以金融创新促进京津冀区域经济合作中,税收体制的改革,应本着既有利于地方财源的扩展,又有利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原则,使三地在合作中不受损失,互惠共赢。目前已有学者提出建立“首都财政”的建议,笔者认为,该建议是有道理的。

第三,特惠金融政策。为使京津冀区域经济合作中的金融创新得以稳步、有效地推进,人民银行和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目前应考虑在信贷资金切块管理权、金融机构准入审批权以及金融创新工具运用权等方面给予优惠或放宽。在此步骤实施之后,再行考虑适当放宽利率调控权和存款准备金率调节权。

第四,建立区域政策体系。

当前京津冀区域有必要在合理分工、发挥各地优势、促进落后地区发展、有序空间扩散、有效空间集聚、财政转移支付、企业异地注册、特殊行业和项目补贴及投融资的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出台既符合中央宏观调控,又有利于区域经济合作,既有一定力度,又切合地区发展实际的一系列政策,并使诸项政策形成相互衔接、有机配合、政策合力效应较强的区域经济合作政策体系。(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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