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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落井险丧命 法律责任谁来担

2008-08-29

晚晴 2008年11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家村工地

王 觅

故地重游失足落井

2008年9月23日中午,73岁的薛奶奶没有回家吃饭,这在往常是从没有过的事。直到下午1点半左右,薛奶奶的女儿秦女士迟迟不见母亲回家,隐约意识到问题严重,便匆匆出门寻找。

就在秦女士一筹莫展的时候,一位和薛奶奶关系要好的老太太告诉秦女士一条重要的线索,她母亲时常会一个人去薛家村拆迁工地,找自己“老房子”的遗址,回忆往事。获得了线索的秦女士立刻直奔薛家村拆迁工地。

到达后,秦女士放眼望去,不见一个人影,心急如焚的她大声喊起母亲的名字。突然,从不远处传来一阵微弱的应答声,秦女士一惊,立刻循声找去,在距离“老屋”约30米的地方,秦女士发现一个隐藏在杂草中的直径约1米的井,声音仿佛是从井里传出来的。

“妈,你怎么在这里?”秦女士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一下子扑到井口。“母亲真的泡在距离地面约1米的井水里,井水看不见底,母亲衣服已经湿到胸口,好在井壁是泥土,母亲张开双臂,双手死死地抠在泥土里,才没有沉下去。”

看到已经已经精疲力竭的老母亲,失魂落魄的秦女士立刻大声呼救。

5米废井让老人饱受求生之苦

秦女士声嘶力竭的呼喊声惊动了附近一户正在装修房屋的人家。得知情况,几名装修工人迅速赶到现场进行营救。

在营救薛奶奶的过程中,大家才发现,这口水井深达5米,薛奶奶的脚根本够不着井底。为了抓牢井壁,薛奶奶双手和双脚的指甲全部在井壁泥土里扒开了“花”,鲜血淋淋。当时,薛奶奶胸前位置的泥土井壁上,硬是被她用双手抠出一个个窟窿。

由于体力严重透支,被救上来后,薛奶奶已经奄奄一息。

薛奶奶该向谁讨回公道

经抢救,薛奶奶脱离了生命危险,随即被转入病房办理住院手续。当得知老人在水井中苦撑了4个小时后,连医院工作人员也惊叹,“这是个奇迹”。

由于家里老房子所在的薛家村拆迁后,就一直没有开发,经常会有一些拾荒者和怀念故居的老人来这里走上一遭。然而这个拆迁工地既没有围墙,也无人管理,地里面杂草疯长,暗藏着很多类似的“虎口”。

面对躺在病床上的老妈,秦女士担心的不仅仅是薛奶奶能否讨回公道,更担心的是,像薛奶奶一样的老人再次遭遇类似的惨剧。

律师点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第126条的相关规定:因公共设施发生倒塌、坠落、脱落或管理不善等致人损害的,根据我国行政职能的划分,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来承担民事责任;在建筑、施工中由于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和设置明显标志致他人损害的,由施工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作为该房屋的开发拆迁单位,由于没有在拆迁过程中采取安全措施和设置明显标志致薛奶奶受伤,应由该房屋的施工人承担民事责任;即如果是房开商直接实施的拆迁行为,则由房开商承担民事责任,如房开商委托具有资质的拆迁单位进行的拆迁工作,由于系委托关系,由房开商和拆迁单位共同承担责任。薛奶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赔偿。

律师档案:

黔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军

咨询电话:0851-6907000

本栏目友情协作:黔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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