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商会发展比较及其对地方商会发展的启示
2008-08-23王浩蔡传钦刘芳
王 浩 蔡传钦 刘 芳
摘要:商会作为社会中介社团组织对广东乃至全国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运用相关理论和方法对粤港商会的基本情况、外部环境、内部治理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总结香港商会的发展经验和广东商会存在的突出问题十分必要,这对广东和内地地方商会的发展具有许多启示。
关键词:商会;粤港;比较;启示
中图分类号:F727.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08)04—0119—03
收稿日期:2008—04—23
作者简介:王浩,男,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员,华南农业大学副校长,管理学博士。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不断分化,经济主体、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全国各地各个层次、各个区域、各种行业、各种类型的民间商会大量涌现。这一变化极大地冲击了中国特有的单位制度体系,引起社会结构由封闭到开放的变革和社会组织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的创新。商会作为重要的社会中介社团组织之一,其理论和发展方向值得探讨。本文通过对粤港商会进行比较研究,探索符合国际惯例、有中国特色且符合广东和内地实际情况的商会发展新思路。
一、粤港商会基本情况比较(一)产生背景对比
粤港两地商会的创建背景对比主要体现在市场经济、自主发展等方面。香港商会是在市场经济体系下自主发展起
来的。香港最早的民间性商业行会是由以籍贯为纽带的同乡会发展而来,这些同乡会馆均以商人为主体,旨在在自由竞争中通过抱团合作来保护自身权益。20世纪60—70年代,伴随着香港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工商业者为适应市场竞争,维护自身的共同利益,自主成立了大批商会并推动其迅速发展。如今,香港商会历经市场的磨练在管理和职能上更趋完善。我国内地民间商会是20世纪80年代初因政府体制改革而脱胎于原有的政府管理部门。一大批行业商会都是由原政府管理部门如纺织工业部等直接转型而来,在编制、功能、管理方式等方面与政府管理部门一脉相承。广东省也于同期垂直成立了相应的省级行业商会,最早挂牌的行业商会是1984年成立的广州市工业经济联合会。作为官办社团,广东多数商会是政府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一种制度供给的产物,而不是社会力量与政府博弈的结果。
(二)角色定位对比
粤港两地商会在角色定位方面的差异体现在粤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上。在早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以行政管理、直接管理为主,整体意义上统一而自由的市场几乎不存在,民营经济、民间商会处于萌芽状态。随着体制的改革,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改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并通过市场和商会的间接管理。但囿于各种复杂因素,商会的作用相当有限,多数商会形同虚设,“大政府、小市场、弱商会”的特点相当明显。广东商会即是如此。而香港的政府、商会与企业形成了互动、配合、互补、制衡的和谐生态,政府、商会通过市场机制调节微观经济,有为而有位,有位而不越位,补位而不缺位,角色清晰,各司其责,“小政府、大市场、强商会”的特点比较鲜明。
(三)与政府分权的博弈性比较
粤港商会与政府之间存在商会与政府分权的博弈性差异。香港商会与政府之间存在着“相互独立、相互支持、相互制衡、民主冲突”的关系,政府手中的权力能顺利转移到民间商会手中,并通过这种权力转移,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成为拥有各自权力的平等治理主体,走向合作博弈并实现地方统
治向地方治理的转变。[1]而多数广东商会与政府之间形成“依附政府、争取资源、官民之间、作用有限”的关系。因此转型期广东商会的民间性、民主化治理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市场和公民社会三者之间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重新调整、博弈与塑造的过程。广东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之间需要不断进行权力博弈,最终由初始的非合作博弈走向合作博弈。
二、粤港商会外部环境比较
(一)法制环境比较
法律体制是粤港两地商会发展存在较大差异的主要原因。香港对社会和经济的管理存在着由三个层次构成的完整调控体系:政府层面上表现为行政和法律手段;社会层面上表现为市场契约和中介组织(如行业工会)的调控;个人层面上表现为职业道德的约束。在行政手段上,香港政府历来主张“尽量扶助、减少干预”的政策,认为政府的主要功能是创造最有利于营商的条件。在法律手段上,香港社会具有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权威已成为香港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在社会层面上,香港政府大力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工商企业主可以根据需要按法团登记条例自愿设立商会组织,开展各种与其宗旨相符的商务活动。在这一法律环境中,香港商会已经成为香港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广东商会发展与我国法制环境密切相关。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制和社会管理改革滞后,对社会和经济管理的调控体系尚未完善。一方面,既得利益的权力部门不愿放权,行政权力仍然是一种辐射力极强的资源,行政系统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单方面按照自己的尺度处理与第三部门的关系,现行法律和潜在规则更赋予政府相对于第三部门近乎无限的权力;另一方面,社会中介组织因发育不成熟担负不起社会管理的公共职能,政府退出就意味着可能出现权力真空。因此,广东商会往往会努力接近政府,寻找靠山。这是广东许多商会的选择。
(二)经济环境比较
市场经济环境的自由开放和竞争度,是现代商会赖以发展的重要体制保证。在高度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系下,香港工商企业发展迅猛,竞争力强。香港拥有自由贸易及自由的资讯流通、发展完备的金融网络、一流的交通及通讯设施、先进的服务,是高度国际化的城市。此外,香港还有庞大的财政储备和外汇储备、自由兑换的稳定货币以及低税率的简明税制。美国传统基金会公布2003年经济自由度指数,连续第九年把香港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系。因此,香港优良的营商环境,为香港商会创造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高速发展的经济与体制的变革虽然使广东形成了较为优良的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条件,给广东商会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一些领域中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尚未解决,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仍然存在,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商会发展面临着许多难题,加之投融资体制、财政体制和外经贸体制等体制改革进程缓慢,这些均使广东商会的发展空间较为有限。
(三)社会环境比较
从公民社会理论角度对比,粤港商会在公民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等方面有一定差距,社会中介社团组织的发育程度也有很大区别。香港在贸易自由、投资自主、法制健全、政府机构精干、劳动力市场灵活等独特的优势条件下,初步建立起开放、公平、透明的社会治理机制,公民权利意识、主体意识、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较强,各种中介组织众多,政府、市场和社会形成了较好的互动关系。而与香港的优势相比,虽然广东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促进了民间商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商会的自主力量明显增强,各社会群体的民主参与意识和自主治理能力不断提高,初步形成了一种互动关系格局,但是广东在公民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等方面仍有一定的差距,社会中介社团组织的发育程度与香港相比也有相当距离。
三、粤港商会内部治理比较
(一)领导产生机制比较
香港商会的领导机构一般都是根据商会章程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而且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化程度高。香港商会领导层的产生,一般由会员选举会董,由会董选举常务会董,常务会董选举正副会长。正副会长每两年为一届,可连任一届。任职届满后会长、副会长可被选为荣誉会长、顾问及其他职务。商会组织领导层分设专职,会董以上全部实行兼职,义务工作。
广东商会会长的产生一般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对候选人进行考察,获得审核通过后,由会员大会采取公开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产生。在换届选举中,会长的候选人由理事会推荐,并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考察确定。如果理事会的意见比较一致,只推举一名会长候选人,在选举中实行等额选举。目前广东大多数商会依然通过等额选举或由主管单位任命的方式来产生商会的会长候选人。可以说,广东商会与香港商会关键人物的产生和任职问题上差距较大,广东商会存在较严重的依附政府倾向和浓厚的官方色彩。
(二)组织方式比较
香港商会普遍采用会员大会、会董会、常务会董会、秘书处的组织结构模式。香港商会的一般机构设置有:秘书处、青联部、妇女部、文康部、签证部等。有的商会也按其特点设立机构。为了加强会员联系和服务,各商会在各地区都设立了办事处,有的在国外也设立了联络处。香港商会组织普遍都有较严格的会议制度,每月均定期召开会董会、常务会董会和会长会。
目前广东商会普遍采用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的组织结构模式。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秘书处是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的专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这与香港商会普遍采用的组织结构模式几乎完全相同。但是直接脱胎于政府部门的广东的许多商会,在行政隶属、服务方式、绩效考核、经费使用等方面都带有浓重的机关色彩和行政作风,这与香港商会平民化、高效率、企业化组织方式有较大的距离。
(三)治理模式比较
从商会的发生机制来看,香港商会是市场主体之间不断磨合和试错,为降低竞争与沟通成本、提高效率而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市场主体为谋求其整体利益而建立的一种协调制度,是企业间自愿结合的产物。而广东商会中虽然也有一定数量的民营企业自发组建的真正意义的民间商会存在,但是多数商会是政府自身改革与企业寻求维护自身利益相结合的产物,具有浓重的政府色彩。[2]
从人员配备和决策的执行机制来看,香港商会作为领导成员的正副会长和会董都是由会员选举产生的兼职人员,是本行业的关键人物或大企业家,他们构成商会的决策主体;作为商会执行机构的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其组成人员本身也是决策层的组成人员。由此,香港商会在决策、管理和执行的职能方面基本上是合一的。而广东商会的领导成员尤其是会长或秘书长,往往是政府有关部门任命或内定后等额选举产生的,其出身是政府官员而不是真正企业家代表,本身在商会会员中的影响力有限。因此,与香港商会不同,广东商会在决策和执行方面是脱节的。
显然,基于契约安排而建立的香港民间商会是一种企业组织间的协调机制,是一种典型的、成熟的网络治理机制。而广东商会在治理机制上虽然与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民间性、自主性,但就整体而言,广东商会仍然是一种正从带有市场色彩的科层治理机制向网络治理机制过渡和演化的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机制。[3]
四、粤港商会发展比较对广东和内地
地方商会发展的启示通过上述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广东商会发展与广东经济地位很不相称,亟待加大培育和发展的力度。实际上,广东商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内地商会发展的一个缩影,内地商会面临着与广东商会同样的发展问题。粤港商会发展比较可以给广东和内地商会的发展这样一些启示:
(一)重新定位商会角色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广东商会和内地其他地方商会作为典型的“第三部门”应该重新定位,应在增值服务、政企沟通、行业自律、民主治理、力量整合、企业维权、商业协调、纠纷仲裁、国际交流、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扮演政府和企业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
(二)改善商会外部环境
应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深化市场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处理政府与行业商会的关系。[4]第一,完善法规,加紧出台促进商会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法规,要把立法重点放在商会培育和监督的内容上。借鉴香港的做法,放宽对民间商会成立的限制,加强对民间团体的依法监管。第二,继续深化市场体制改革,为民间商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空间。严惩权力寻租、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主义,通过分拆市场、引进竞争等政策措施改变部分行业长期垄断市场的行为;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积极引导商会制定行业公约,建立内部约束机制。第三,要为商会创造更好的参政议政环境。一是继续发挥好工商界代表在人大、政协的参政议政平台作用。二是建立企业不分规模大小,平等参政议政机制。三是不断培育和提高工商界参与管理、参与监督的意识。
(三)深化商会内部治理改革
要加快商会民间化、自治化进程。对商会的制度设计、治理机制和职能规划必须围绕民间化来展开,这是加快商会改革的突破口。要坚持自下而上组建行业商会,按照自愿组织、自信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原则,健全和完善行业商会的产生、运作和退出机制。政府对商会的管理应从直接管理转向依法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推进以章程建设、企业家办会为中心的制度化建设,确保商会的民间化、法制化、规范化运作。另外,要始终把维护工商企业的合法权益作为办会宗旨,加快商会组织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商会的交流与合作
要加强商会间的广泛交流与合作,达到优势互补。一是建立联系机构和制度,不定期派员互访,广泛交流合作项目和商业机会。二是建立信息交换平台。三是注重实效,开展交流与深度合作。通过举办各种研讨会、展览会、信息交流会,开展专题研究,应在经贸、税务、海关、投资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咨询工作上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在工作内容上,要从一般性的交流活动转向具体合作,如项目推荐、人员培训、行业规划、业务协作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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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贾西津,沈恒超,胡文安等.转型时期的行业协会:角色、功能与管理体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随园中州学刊2008年第4期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性思考2008年7月中 州 学 刊July,2008
第4期(总第166期)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No.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