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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结构的若干问题

2008-08-23高壮华

中州学刊 2008年4期
关键词:主体结构民事诉讼

摘要:民事诉讼结构是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我国现阶段的民事诉讼结构设计必须与社会环境、经济制度、文化背景相符合,体现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自主决策、自主行为、责任自负的要求,不仅要保障诉讼结果的公正,而且要反映市场经济的意思自治等基本要求。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结构;莲藕式结构;主体结构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08)04—0085—03

收稿日期:2008—04—20

作者简介:高壮华,男,河南财经学院副教授。

一、民事诉讼结构的理论基础

所谓民事诉讼结构,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行使诉权、法院行使审判权就诉讼程序的发动、推进和终结,事

实的主张,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和判断等事项各自所发挥的作用,以及由此所决定的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就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而言,诉权是审判权行使的条件,没有诉权就没有审判权,审判权则是行使诉权产生的结果;就诉权与诉讼程序的关系而言,诉权是诉讼程序启动、发展和消灭的动力;就诉权与当事人的关系而言,诉权是当事人胜诉或败诉的关键。①

有关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理论源于欧洲资产阶级大革命前启蒙思想家们创制的权力制约理论。罗马共和国司法官员的短暂任期以及司法权的分散行使,都反映了共和国的限权观念。“罗马有许多高级官吏在其各部门中都握有重要的司法职能,但他们的官职任期只有一年,因此他们不能与一个永久的裁判所相比,只能作为在律师领袖中间迅速流转的一个循环职位。”②罗马法官和承审员分别负责法律审和事实审,同时,“……把对诉讼下达指令的官员对具体诉讼的干预降低到最低程度”③。到了现代,权利制约成为法治国家赋予公民权利和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准则,权利体系中的各种具体权利无不以相互制约为手段,以权利的自由行使为最终目的。罗伯斯庇尔曾指出:“诉讼程序,一般来说,不过是法律对法官弱点和私欲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而已。”④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自主决策、自行负责的观念必将贯彻到诉权与审判权二者关系的调整之中,诉权以及作为其表现形态的各种诉讼权利所涉及的事项均属受当事人自身意志支配的自治领域,审判权不能侵犯这一领域,反而应当充分保护这一领域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与审判权相比,诉权应当被置于制约审判权行使的优先地位,因为从根本上讲,国家之所以设置审判权(包括民事审判权)并交由法院具体行使,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充分行使和依法实现。

二、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特征

1.民事诉讼结构由诉讼目的的层次性所决定而呈现出多样性

民事诉讼结构的主要内容是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这种地位和关系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民事诉讼结构作为手段是为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服务的。为了进一步认识民事诉讼目的与民事诉讼结构的关系,有必要对民事诉讼目的作深入分析。民事诉讼目的可分为最终目的和直接目的:最终目的是指“立法者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和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出发,并基于民事诉讼本身的特点和内在的本质属性所预先设定的有关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一种最终效果”⑤,直接目的是指立法者通过具体的民事诉

讼活动所极力追求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理想结果。直接目的要服从最终目的,因为最终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法学界一些学者认为:在确立我国民事诉讼目的问题上,较为合理的思路是在各种相冲突的价值观念中找到一个平衡点,除了追求客观真实仍为民事诉讼的最高理念外,应考虑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诉讼促进、诉讼经济等因素。⑥由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层次性及各自不同的侧重点,由民事诉讼目的所决定的民事诉讼结构也必然呈现多样性。

2.民事诉讼结构主要通过程序规范来体现

民事诉讼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来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严密的程序规范是其获得神圣的尊严和执行力的保障。程序规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程序的启动运行规范如发动、变更、终结等规范。在程序运行中,谁对程序的运行起主导作用是程序规范首先应明确的内容。二是程序裁判规范,包括对程序过程问题的裁判,程序终结问题的裁判依据等。不同民事诉讼结构中的裁判规范是有很大区别的,如裁判的证据资料是否只能由争议双方提供,裁判的范围是否受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当所争议的事实最终仍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等。这些程序规范将体现民事诉讼结构的要求,即程序规范的设置必然与民事诉讼结构的构建相契合。

3.民事诉讼结构主体由主诉方、辩诉方、审判方组成

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表现为诉讼结构的运转,而诉讼结构是由诉讼主体的排列组合搭建而成的,诉讼主体在诉讼结构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界定诉讼结构的主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谓民事诉讼结构主体,是指其诉讼行为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消灭,并受裁判结果约束的诉讼当事人及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诉讼结构主体在诉讼中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在我国,民事诉讼结构主体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从共同诉讼角度可分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人民检察院是一个特殊的民事诉讼主体,仅以提起抗诉、出庭支持抗诉的方式参与民事诉讼。

4.民事诉讼结构确定主诉方、辩诉方、审判方等多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民事诉讼结构的核心是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分配形式,它决定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并确定各主体间的相互关系。这种地位和相互关系反映在民事诉讼结构上,就是当事人与法院何者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是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如请求范围、其所提供的证据资料、自认等约束法院的裁判,还是法院的裁判不受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约束,法院可以独立调查并依其调查在当事人的请求范围之外进行判决。相应地,诉讼结构形式分为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和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两种。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为标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结构应都属于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⑦,但前者比后者在某些方面偏重于职权主义。就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结构模式而言,已逐步摆脱前苏联诉讼结构模式的影响,由职权主义诉讼结构向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转化。

5.诉讼结构是实现多元化诉讼目的的体系

如前所述,诉讼结构由诉讼目的所决定,诉讼目的又可分为最终目的和直接目的。由于各国民事诉讼价值观不同,在确定直接目的时所追求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有不同的侧重点,所以在诉讼结构的选择上就有很大差异。不过,当今世界各国的诉讼理论和实践早已证明,完全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或职权主义诉讼结构都是行不通的。完全由当事人主导的诉讼从表面上看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但往往会造成诉讼的过分拖延,效率低下,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和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促进民事流转秩序的安全稳定。单一采用职权主义诉讼结构虽然能提高诉讼效率,但容易造成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犯及其主体地位的漠视,引起人们对裁判公正性的怀疑,从而妨碍诉讼最终目的的实现。因此,“较为合理的思路是在各种相冲突的价值观念中找到一个平衡点”⑧,在某一总的价值观起统帅作用的同时,确定各种相冲突的价值观念各自发挥作用的条件和区间。这种统合平衡在民事诉讼结构选择上的反映,便是以追求诉讼的最终目的为指导思想,对不同性质的纠纷采用不同的诉讼结构,在确定总的诉讼结构模式的同时,允许其中包含不同的结构形式。因此,民事诉讼结构应当是在总的原则的指导下,为实现多元化诉讼目的而形成的结构体系。

三、民事诉讼结构的内容

对民事诉讼结构的内容可作如下四个层次的理解:第一,定性结构和横截面结构。定性结构所界定的是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横截面结构(也称静态结构)虽然在总体上体现定性结构,但由于诉讼程序的阶段性差异,不同阶段的横截面结构也会有所区别。第二,动态结构或纵向结构,即诉讼主体在诉讼程序运行的不同阶段如起诉与受理、审前准备、证据的调查与交换、争议点的整理、开庭审理、判决的作出及执行等阶段中,其诉讼权利的行使、诉讼义务的履行及诉权与审判权的结合方式。第三,直接结构与根本性结构。直接结构通过描述诉讼程序前后继起的顺序性和照应关系,揭示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外在表现形式。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对抗及法院的居中裁判被认为是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得以形成的决定性根据(即根本性结构)。第四,从诉讼程序的进行与不同案件审理的组合方式的角度,民事诉讼结构可分为“集中审理主义诉讼结构”和“并行审理主义诉讼结构”。⑨汤维建教授指出,集中审理主义要求诉讼程序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设计,要求诉讼制度的设计者尊重和遵循程序机理,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合理配置程序资源,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效益。

通过对民事诉讼结构多角度特征的研究、揭示,我们发现民事诉讼程序在消化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呈现出多层次复杂的结构形态。这里重点研究以诉讼主体为要素的诉讼结构和以不同的诉讼程序阶段为要素的诉讼结构。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将这两种要素组合成的民事诉讼结构所呈现出的形态形象化地称做莲藕结构。藕的不同节的递进关系犹如诉讼程序不同阶段的逻辑相联,藕中间的许多管状结构犹如诉讼主体之间的密切配合与制约关系,这种关系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始终;即使将藕断开,也有丝相连,反映了诉讼结构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

四、意思自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⑩,其逻辑思路是个人先于社会而存在,也先于法律而存在,国家权力是为了保护个人自由和自然权利而存在的。现阶段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尚未发展到充分的程度,劳动尚未成为人的第一需要,这两个经济条件的存在导致社会主体利益的多元化,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利益群体。建立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将会使经济利益与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经济关系也更加复杂化,而法律不可能对每一个经济行为、每一次具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直接的指导或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与再生产过程主要是由价值规律自发调节的,只有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往在地位平等、自愿协商、后果自负的条件下进行,商品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过程才能有条不紊地进行,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竞争规则的制定者(当然,自由市场也需要政府宏观调控),又是解释和强制执行已被决定的规则的裁判者。政府制定的法律只是一种竞技规则,它引导人们通过法律去判断政府和他人将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何种反应,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能够反映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原则只能是意思自治,因为意思自治本身就是自由,是市场经济充分实现个人价值目标和民事法律对人的终极关怀的手段。

五、民事诉讼结构必须反映意思自治的要求

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作为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上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特征。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平等自由等原则必然反映在民事诉讼的争议解决过程中,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得到体现和延伸,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同样享有意思自治等权利。当事人不仅在实体法领域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而且在诉讼领域也同样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由于当事人在诉讼领域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必须通过特定的诉讼行为来实现,所以没有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民事主体对民事实体权利的自由支配也就不能完整地实现。这就是现代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行为对法院的裁判具有约束力,即当事人对作为裁判基础的案件事实(诉讼资料)的处分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内容。当事人对诉讼资料的处分表现为:当事人没有在特定阶段或场合(如辩论过程中)提出来的案件事实,裁判者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诉讼效率、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被提到了与实体公正同等的位置。首先,诉讼支出被计入市场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总成本,诉讼效率是当事人考虑的重要因素。其次,为促进民事流转、稳定社会关系,法律规定法院不得长期拖延、拒绝裁判,裁判的依据和标准是证据规则及法律推定,推定的法理基础包含当事人对程序权利的处分内容。再次,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在于,“在正当程序得到实施的前提下,程序过程本身确实能够发挥给结果以正当性的重要作用”。判决结果如果是从正当程序中产生的,那么当事人即使遭受了不利判决,也必须接受该判决,因为程序正义使当事人失去了不满的客观依据。“这种效果并不是来自于判决内容的正确或没有错误等实体理由,而是从程序的公正性、合理性中产生出来的。”最后,程序正义包括为程序主体的参与、平等对话提供机会等,是对程序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的充分尊重,被视为程序的内在价值。可以这样认为,由于实体结果产生于程序,因而没有程序正义就不可能有实体正义。诉讼程序的以上价值都符合市场经济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价值观,并与实体和程序并重的诉讼结构相吻合。因此,民事诉讼结构必须反映意思自治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注释

①④王富华:《民事诉讼基本结构》,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8、7页。②转引自吴泽勇:《诉讼程序与法律自治——中国古代民事诉讼程序与古罗马民事诉讼程序的比较分析》,《中外法学》2003年第3期。③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29页。⑤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244页。⑥⑧江伟:《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⑦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第2页。⑨所谓集中审理主义,是指法院审理、调查证据的时间全部用于特定(单一)案件,就该案件的庭审辩论或集中于一次言词辩论期日内完成,或在时间不间隔的情况下展开数次言词辩论且在数次期日之间不审理其他案件,待该案件审理终结后再审理其他案件的诉讼程序结构。并行审理主义是指法官审理民事案件时,手中可以同时有多个案件处在系属之中,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可以一庭结束,也可以多庭结束,庭审系属的多少没有绝对的硬性限制,一概以案件审判需要而定。参见汤维建等:《走向民事审判的集中化》,《审判研究》2004年第1期。⑩张俊浩主编《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1页。[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译本),第11、11页。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现代法学》1996年第6期。

责任编辑:林墨中州学刊2008年第4期人格障碍者刑事政策反思2008年7月中 州 学 刊July,2008

第4期(总第166期)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N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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