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寓教于乐”,还是“愚民于乐”?
2008-08-06熊培云
熊培云
如今的电视每天都积蓄着浩浩荡荡的“旧宫戏”,如此日复一日、月久年深,个中习俗与风尚自然会流溢于电视之外,以其特有的方式继续丰富中国人的“臣民意识”,浸染公共生活。让人心寒心痛的是,在幼儿园里,甚至有些小孩还会模仿电视里的奴才、主子们的生活,玩下跪请安的游戏,像郭冬临一样“喳”个没完没了。
虽然对此类现象大家早已见怪不怪,但当知道陕西省石泉县法院的法官们穿着古装升堂时,许多人还是吓了一跳。毕竟,法官不是孩子,而且手握权力。
陕西不只出“周老虎”,还出了个“古装法院”。新闻是这样说的:2008年5月初,陕西省石泉县法院法官们身着古装模拟古代庭审,自编自导自演,开庭审理了当地一起民事官司。在该县仿古街“石泉县衙”内,县令、夫子、衙役全部身着古装,三尺公案上方挂着“明镜高悬”的牌匾,案头放着惊堂木和红绿头签、签筒,大堂内两边设有笞、杖架,大堂外设有鸣冤鼓。由于着古装、说古语,时而忘台词,审判引来“观众”阵阵大笑(2008年5月12日《南方都市报》)。
观众“阵阵大笑”,似乎有些不成体统,它让我首先想到的是《天下无贼》里那个满脸“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式表情的劫匪:“审案呢,严肃点!”
身为二十一世纪中国法院的法官法警为何穿上古装模拟古代庭审?石泉县法院的官方解释是“寓教于乐”——不但能强化普法教育,还能起到“旅游兴县”的效果。不过,这些冠冕堂皇的说辞似乎经不起推敲。
首先,明眼人都知道,如此兴师动众,“寓教于乐”,不过是让法官们过了把“三流演员”的戏瘾,而纳税人乐只乐在看了个石破天惊、前所未闻的笑话。至于“普法”更是子虚乌有,法院自我授权、浪费纳税人的钱财显然离法治精神相去甚远。众所周知,世界上最好的普法不在戏院,而在法院,体现法治精神的是日常审判中的每一个细节,而不是由法院自编自导的普法“样板戏”。此外,同样的疑问还有,在“打工妹潘金花离婚”的民事官司中,剧中所谓“潘金花”、“西門大”、“武大发”等人物设置,是否构成对相关当事人的侮辱?而他们又有什么义务向公堂上几只挂着假须的“古代动物”下跪?
近年来,文化与社会领域的“恶搞”现象层出不穷,不时引来某些公权部门或者业界“权威”的干涉。殊不知,“恶搞”流行不过是中国社会由封闭走向开放过程中的活力呈现,本不必大惊小怪。真正让人畏惧的,反倒是来自公权部门对其分内之事的“恶搞”。所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事实上,像石泉县法院一样游戏法律的事情当下并不鲜见,不同的只是形式。比如我以前批评过的“第六十二条婚规”。2004年,四川平昌县法院在审理王中林与妻子杨力妤的离婚案时,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婚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然而,中国《婚姻法》总共也不过五十一条。同样在不久前,在东莞一宗案件的判决中,判决书竟错把“原告”和“被告”颠倒,以至于闹出了被告“工厂”给原告“员工”打工的笑话。
回到石泉县的“今案古审”,真正可悲的或许更在于,游戏其中者竟不知其丑,偏要强调如此普法宣传“在全国法院系统尚属首次”。在我看来,这不过是一场事前铺张、事后张扬的“愚民游戏”。拿纳税人的钱财过戏瘾,教化民众一些远远落后于时代精神的人治习俗,体会自己做权倾一方的父母官的威仪,这与其说是“寓教于乐”,不如说是“愚民愚己”、“愚民于乐”。
眼下多说“思想解放”。透过这一闹剧,看得出有些官员一骑绝尘,思想早已解放。就像若干天以前远在昆明的仇和书记所说的:“解放思想就是没有明令禁止的,政府都可以想都可以干!”既然中国法律没有禁止石泉县的法官们“梦里回到古代”,那么他们就可以穿着古装“招摇过堂”。然而,有公民权利意识的人一定会追问——纳税人几时授权你们“穿越时空隧道”,又增一类公费旅游?
【原载2008年5月13日《南方都市报》】
插图 / 贾雄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