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与法律的不同
2008-08-05何震
何 震
案例:情况发生了变化?
一位英国朋友Terry给笔者Linda与何震讲了一个发生在中国国内的事:他的朋友,也是一个英国人,2005年从一个当地华人手中租赁了一家酒吧,双方谈好了每年租金和一切相关的条款,并且签订了为期5年的正式租赁合同。
一年下来,酒吧在这位英国人的经营下生意兴隆,出租方认为自己吃了亏,以对方挣了很多钱为理由,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增加租金。英国人认为“我们已经有了协议,应该遵守协议”,而这位当地人辩解说:“但是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于情于理你都应该增加租金。再说了,钱不能让你一个外国人都挣走了!”该英国人拒绝了对方的要求,对方不甘心,经常来酒吧纠缠,甚至扬言要把酒吧烧掉,最后这个英国人把酒吧关掉走了。直到Terry给我讲这件事情的时候,该酒吧还一直闲着没有人承租,双方都受到了很大的损失。
在北美的商业交往中,很多人并不知道有公章,也没有什么公司或者单位的介绍信,而广泛认可个人签字的法律效力。在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就表示要承担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和义务,绝不能像有些人一样认为“先签了再说,不履行别人又能把我怎么样?”人们生活在一个信用社会体系下,没有了信用,也就没有了生意、没有了朋友。多数北美的老外认为,法律就是法律,合同就是合同,无论是谁,也不论双方的关系如何,绝不能单方面擅自更改,履行合同要一丝不苟。在商场和职场的实践证明,越是守法和守信用的公司和个人,越是有前途。
而不少华人认为,法律是冷冰冰的东西,彼此之间的交往,用法律来“较真儿”未免太冷酷了,没有一点人情昧。他们更愿意讲究情谊,即讲人情世故和关系,先“情”后“礼”然后才是“法”,所谓情理法。
比如,即使签订了的合同,随着双方交住的深入,有人就会产生“既然咱们大家都成为好朋友了,还有什么不好商量和照顾的呢?”或者“单方变动一点点合同的履行,互相理解一下就算了,毕竟大家要长期交往”等想法和做法。
法律就是法律
1、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之一在于界定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例如,宪法的主要目的是限制政府的权力和最大限度地伸张公民的权利。监督和确保政府奉公守法,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力,又是每一个有责任心的公民对于国家、民族和社会应尽的基本义务。美国人对于总统、议员和其他政客们的不信任,无论是从“独立宣言”里还是“美国宪法”中,都能很好地体现出来。政府的权力过大和不明确,并非社会的福音。
法律存在的另外一个目的,是根据特定的社会环境,保护“弱者或弱势群体”的权利,争取社会相对公平和救济措施。比如近几年国内新出台的交通法规中,对于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的规定(即使是行人的过错,司机也要对受到伤害的行人进行赔偿),很多司机朋友颇有微词,但笔者却认为很合理。我们很难要求,以前从来没有进过城的农民朋友,每次过马路都走人行横道。万一他被汽车撞倒,他用什么来赔偿?他被撞伤、撞死了,一家老小谁来养活?中国的驾驶人员理应“格外地注意和小心”。
北美的做法是:“人身伤害赔偿”费从强制性上缴的保险费中支付。如果是司机的责任,则下一年的保险费翻几倍地增加——如果他还没有严重到被吊销驾照而且还想开车的话;一位驾驶员,如果没有违章记录,强制性上缴的保险费会逐年大幅度下降,以鼓励文明行车;反之,有违章记录和罚单,每年的保险费将大增。当然除了强制性保险以外,北美还有各种商业保险,供人们自愿选择。
2、信用有价
这是耸立在希腊德摩比勤隘口(即著名的温泉关战役所在地)纪念碑上镌刻的铭文,用以纪念公元前480年,拒绝苟且偷生而在这里集体英勇战死的300位斯巴达勇士:
“过客啊,请带话给斯巴达人,说我们忠实地履行了诺言,长眠在这里。”
中文中的“信”字是由“人”字和“言”组成的,说:人无信而不立,英语中也有“My word is my bond.”(我信守自己的承诺)之说。老外在交往中,非常重视信用,无论是个人的信用,还是法人的信用。因为在一个竞争的商品经济社会中,信用都被赋予了非常具体的价值,而非仅仅限于空泛的道德说教。美国能源巨头恩龙公司作假账,失信于社会和公众,使上千亿美元的公司顷刻间瓦解。
大家还记得中国足球的球市吗?2003年初火爆得不得了,大批狂热的球迷、争相追捧的商家、高价贵族般的球员们。据媒体报道说,当时一名甲A主力队员,没有百万元的签字费,没有人愿意转会。但是接下来的假球、黑哨和各种丑闻,短短两年时间,到了2005年,球迷所剩寥寥无几,很多商家纷纷撤出,球员大批被裁员。那些想转会的球员,就算是国家队的主力,也未必有俱乐部愿意接受。冷冷清清的场面、经济上的窘境和落魄,是众多球迷和商家对于不讲信用的行为所做出的最明确回答。
3、偷书也是贼
在商场里偷拿东西(shoplift)的人,在英语中被称为“shoplifter”。在北美shoplift是触犯刑律而且会在法院留有案底的,会影响到以后的移民和再次入境,也很可能影响以后在北美从事很多职业。
在笔者少年时代就曾风靡一时的某位华人歌星,几年前在美国的某商场里,因为“拿了”一副百十美元的眼镜而被起诉。虽然在法庭上,他自己辩解说“忘了付款”,但这种抗辩的理由,因为太多的人曾经使用过,不被法官所接受,又加之有商场提供的现场录像为证,最后被判有罪。其个人名誉因此受损,经济上的直接损失,估计不下几百万美元(比如广告商撤去广告、演唱会被迫取消等),而其在事业上间接的损失更是不可估量。
shoplifter在法庭上的其他抗辩理由,诸如:我很穷、我一时没钱、手头紧、我一时糊涂、我肚子实在太饿了等,曾经有很多人也使用过了,绝大多数也不成立。肚子太饿而偷拿食物,法律上算不算“紧急避险”,法理上尚无定论,在大规模自然灾害的前提下,就有可能是“紧急避险”。不过正常情况下,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小偷和强盗”都不合法。所以,千万不要因小失大。一个人声誉的价值,往往是在失去后才体现出来有多么重要。
法律的另一面恶法非法
有人说美国的法律浩如烟海,一点不假。美国崇尚个人自由,个人和个人的利益,在生话中很容易发生冲突,每个人都想把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时候,道德的约束力,在现实中就显得既微弱,又不可靠而且不公平,因为人们发现,如果靠道德来调整冲突,总是那些有道德的人和善良的人吃亏,而那些不讲道德、毫无廉耻的人们,则横行无忌、日益嚣张,整个社会形成恶性循环的状态。
所以,遵循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既有大量明文的法条可遵循,又有很多前人的法律判例可参照,具体而且详细。同时,根据他们的法理和实践,他们认为模糊的和可随意解释的法律、法规,无疑是恶法,因为它给贪官污吏们以可乘之机,又为无辜的公民们设下了陷阱。而明确和详细的法律、法规以及在执法程序上的严格要求,即是对执法者们的约束,也提供给执法者们以享有社会尊重的可能,而不是任凭他们一批接一批地大肆钻法律的漏洞,发现后再把他们一个接一个地扔进监狱。
其次颁布大量的法律、法规还是远远不够的,中国的秦王朝颁布的法律,史称“密如凝脂”,严密的法律无处不在,细到了规定对“弃灰于道者(把自家的煤灰倾倒在道路上的人)”的处罚是砍掉左手!因此,在很多人崇尚法律的同时,法学界也有“恶法非法”之说,即:专横武断、恃强凌弱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不须遵守,这也是为什么陈胜揭竿而起,天下响应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