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2008-06-20
新华月报·下 2008年2期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做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讯,2007年9月25日《人民日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7年9月18日签署第506号国务院令,发布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本刊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