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让依法维权成了奢侈品
2008-05-17叶祝颐
叶祝颐
重庆市诗仙太白集团的204名职工日前为了讨薪,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却收到了该市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的一张34万余元的仲裁收费通知单。“维权高收费”一时成了当地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1月22日新华视点)
如果是请律师打官司,律师按市场价格收取代理费,倒无可厚非。但是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竟然向维权职工收取天价仲裁费,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我们不妨先看看天价劳动仲裁费的法律依据。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其中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当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到今年5月1日起才生效。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取仲裁费并不违法。而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为20~50元/件,按实际情况支付,而且困难群众可申请减、免、缓交仲裁费。204名职工维权,按收费上限计算,仲裁费也应该在1万元左右。天价仲裁费显然站不住脚。
按照相关规定,劳动仲裁是法律诉讼的前置程序,职工没有劳动仲裁不受理通知书或裁决书,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样的语境下,劳动仲裁成了劳动者提起法律诉讼的必经程序,而劳动仲裁除了由劳动部门实施以外,别无分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该本着公益原则,考虑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维护政府公信形象。在笔者看来,劳动仲裁机构如此狮子大开口收取仲裁费,除了涉嫌趁火打劫、与企业合谋以外,实际上是把困难群体挡在依法维权的门外,逼劳动者走过激维权之路。此举更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伤害。
笔者担心,如果有关部门无视劳动者的利益诉求,固守劳动仲裁门槛,坐收天价仲裁费,势必会恶化劳动者本来就比较脆弱的维权环境,伤害劳动者群体的利益,引发更多过激维权案例,增加政府部门的压力,损害政府的公信形象。
当然,天价仲裁费堵塞劳动仲裁大门的个案或许不具有代表性,但是依法维权成了奢侈品的个案也值得有关部门予以足够的重视。我倒有个建议,鉴于劳动者维权案件的特殊性,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前,政府是否可以考虑对弱势群体给予必要的保护呢?比如,减免仲裁费用,打破先劳动仲裁后起诉的传统惯例。在劳动者无力支付仲裁费的情况下,准许劳动者起诉维权,由败诉一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或者,由政府给劳动者讨薪提供制度支撑与法律援助。拓宽劳动者维权通道,降低维权成本,才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摘自《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