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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安排“补游”吗等

2008-05-14赵利民等

知识窗 2008年4期
关键词:马某陈某张某

赵利民等

[案例]2007年5月,游客马某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河南五日游,合同中约定的景点有龙门石窟、白居易墓园、香山寺等等。但在游龙门石窟时,导游告诉游客,白居易墓园和香山寺可以远眺,不再安排游览。尽管很多游客反对,但导游坚持自己的意见。之后,马某向旅行社投诉,旅行社承认有错,但只同意按照国家旅游局1997年发布实施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简称《试行标准》)有关规定赔偿,即退还马某未游览的景点门票费、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但马某不同意这种赔偿方式,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补游这两个遗漏的景点。因双方争执不下,马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补游遗漏的景点。

[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赔偿的方式。按照国家旅游局的《试行标准》,旅行社只需要退还景点门票费、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这也是目前通常采取的赔偿方式。这一方式显然对旅行社有利,而对游客不利。因为对游客来说,是否游玩一个景点不仅影响其旅游的感受,还很可能影响其整个旅游的决策,这不是区区门票费所能补偿的。另一种赔偿方式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赔偿,这也是马某所坚持的。根据马某和旅行社所签的合同,旅行社应组织游客实际游览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而不是对这两个景点进行“远眺”,所以,该合同的履行是不完全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综合考虑旅行社违约的情况,法院最终判决旅行社赔偿马某经济损失2400元。这一判决结果实际上表明法院最终支持了马某的诉讼请求,因为判决的赔偿数额就是按照“继续履约”的情况确定的。

私家车载客遭抢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吗

□万剑敏

[案例]2007年2月,陈某买了一辆新车并办理了车辆保险,承保险种包括了盗抢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且约定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陈某买车后,偶尔会接送一些客人并收取费用。6月的一天,陈某接了两个外地客人,在途中客人将陈某控制住并抢走了车子。陈某报案后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调查后明确表示拒绝赔偿。陈某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履行合同,赔偿其车辆损失10万元。

[说法]陈某虽然投保了盗抢险,但保险合同中同时约定保险车辆变更用途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本案中,陈某买车的目的是自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也是自用,但陈某却用车私自载客,使私家车变成了非法的营运车辆,这实际上是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而陈某并没有把这一变化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变更手续。这表明陈某违约在先。而正是这一违约行为增加了保险标的的风险,并直接导致了被保险车辆遭抢劫。法院在查明这一事实后,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酒店茶水、餐巾纸也要收费吗

□周玉文

[案例]2007年12月,张某去一家酒店吃饭。在结账时,服务员除了列明菜肴、酒水以及主食价格共计380元外,还另列收费25元。张某又认真翻看了一下酒店的价格表,上面并没有列出茶水和餐巾纸的收费项目。张某提出没有列明不应当收费。在服务员的坚持下,张某付账后开了发票就离开了。第二天,张某去消费者协会投诉。在消协的调解下,酒店退还了张某所谓其他收费25元并向张某赔礼道歉。

[说法]顾客到酒店接受服务与酒店之间建立的一种餐饮服务合同:酒店按顾客的要求,根据标价的质量和数量提供菜肴、酒水等服务,顾客则应当按自己所要求的数量及标价价格支付费用,酒店向顾客收取合同之外的费用则没有法律依据。餐饮服务行业确实有行业惯例,但其惯例都是饭店免费为顾客提供,而不是要顾客花钱才提供。从行政管理角度来说,国家《价格法》第13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另加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表明的费用。”因此,无论是从餐饮服务合同的角度还是行政管理角度,酒店都没有理由、也没有法律根据向顾客收取明码标价之外的任何费用。

9岁儿童在商场乘电梯受伤谁担责

□詹兴寿

[案例]今年春节期间,曲某领着9岁的孩子宏娃到城里一大型商场购物。在曲某购物过程中,宏娃自己坐电梯(楼梯式电梯)玩耍,因头部伸出电梯外,被广告牌剐伤。后住院五日,花费680余元。曲某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商场老板认为电梯是合格产品,电梯说明中也已交代儿童乘电梯必须有成年人照应。没有人照应儿童坐电梯受伤只能由家长自己担责。然而事实上,商场的乘坐电梯说明是在一楼一个很偏僻的位置,字迹很小,远距离看不清楚。曲某问,像这种情况,9岁儿童在商场乘电梯受伤商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说法]9岁的孩子在商场乘坐电梯时受伤,商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要看商场是否有违法行为并且该行为与孩子的伤害有无因果关系。商场对电梯这样的重要设备,一是要保证它的合格和正常运行,二是要对乘坐的注意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和提示。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条例》第35条第2款明确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由此可以认为,商场对其顾客使用电梯有放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的安全注意事项的义务,以此保证顾客的正确使用和人身安全。而该商场没有正确履行这一义务,即可以认为是有违法行为的。但是,本案中还应当看到,曲某作为孩子的家长,没有照看好孩子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因此,本案商场应当对宏娃的伤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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