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是公众的?还是企业的?
2008-05-14椿桦
椿 桦
电煤价格明年涨10%已成定局!这条消息引发各界对电价跟涨的担忧。来自《上海证券报》18日的消息说,2008年重点合同电煤基本签订完毕,主要电煤价格每吨上涨三十至四十元。这使得电力企业关于提高上网电价转嫁成本的呼声变得更加有力了。虽然电煤价格涨幅达到了煤电联动的条件,但由于通胀压力很大,国家发改委只字未提煤电联动。
上网电价是否跟涨,会否促使销售电价水涨船高,并最终导致公众成为“成本转嫁”的载体,充满了悬念。无疑,当人们解读出系列连锁信息之后,十有八九会骂娘,骂垄断,骂垄断行业享受高福利高工资,却只懂得干涨价工作。多年来的事实已证明,这样的批判惯性意义有限。在此,根据资源性产品热爱涨价这一事实,我把质疑的目光瞄准了自然资源的属性问题——自然资源,它到底是公众的,还是企业的?
这本来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自然资源的属性首先是“共同所有”,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定自然资源存在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对企业与私人则只规定了使用权。但在实际中,自然资源的企业化与私有化倾向却日趋明显。譬如煤炭资源,政府交给企业开采的本意是惠及民生,但在现实中,煤炭创造出少数的富翁,广大公众则不断为此埋单。又譬如风景名胜,政府交由国企或私企经营的一个显著结果,便是票价看涨、公众赏风景的成本看涨。低收入者甚至连一张门票都买不起,这就相当于变相剥夺了这一群体欣赏风景的雅兴。石油、水、天然气等自然资源可依此类推。
资源性产品“共同所有”的一个显著形式,便是企业性质的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另外还有一个形式是“资源税”。但在现实中,凡是资源性的垄断企业,“亏损”总是由公共财政(纳税人)埋单,盈利总是由企业消化。自然资源名义上是公众的,但实惠却是企业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产品涨价无须经过公众同意、十多年不上缴利润、能源福利在内部的随意挥霍、职工工资不断扩大国内贫富差距,如此等等。
资源性产品是大自然无偿供给,开发所需成本主要体现在设备、人力成本等。但在煤矿企业,设备并不是年年更新,矿工的工资水平则普遍偏低——不像油、电、水、气等这些企业,职工工资占了成本的很大比例。但煤炭价格却年年上涨(去年也涨了10%),这是为什么?我认为正是那所谓的“煤电联动”所致。这个机制允许电煤可自主定价,但须跟电力协商。这个机制最大弊端就在于,电老虎在可自主定价的煤老板面前失去了话语权,价格协商形同虚设。于是,煤炭不断涨价导致了下游产品的连锁反应,最终的受害者仍是公众。
虽然涨价很敏感,但发改委回避“煤电联动”并不是长久之计。我认为,目前的煤电联动机制弊病不少,尤其是煤炭企业单方面的自主定价权,使公众连象征性的话事权也丧失,最终导致上游产品一有风吹草动下游产品深受影响的局面。此机制应重新修改。
将资源性产品价格控制在公众可承受范围,是体现自然资源全民所有的重要形式,此外,合理使用它们上缴的利润也是表现此特征的一种形式。从明年开始,资源性国企要向公共财政上缴最高比例10%的红利,虽然比例明显偏低,但总额仍然可观。《东方早报》12月18日报道说,央企明年红利总数可能达到八百亿。相信,从这八百亿中拿出一部分用以控制终端电价的上涨,远比用来填补社保亏空更实用。至少,对广大农民及其他没有买社保的人来说,控制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才是实在的利益与公平的利益。
【原载2007年12月20日《中国经济时报》】
题图 / 蔡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