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赡养费
2008-05-14叶和礼
叶和礼
1、蒋婆婆今年66岁,是个农村妇女,膝下有二男二女,都在外地工作或远嫁他乡。
2、近年来,随着年龄的增加,病痛越来越多,身体状况也越来越差,生活不能自食其力。
3、前些年,由于蒋婆婆的丈夫去世分割遗产时,几个子女分的有意见,他们就不管蒋婆婆的生活了。
4、现在,蒋婆婆想到法院去起诉子女,要求他们尽赡养义务,可子女们不居住在同一个地方,蒋婆婆该到哪个法院去起诉呢?
说法:
一般说来,起诉打官司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鉴于蒋婆婆年老体弱的特殊情况,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她可以就近在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蒋婆婆所提到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法院之间的管辖权问题。一般来说,当事人打算向何地法院起诉时,首先要适用地域管辖,也就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来确定案件管辖的法院,这就是司法实践中通常所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民事诉讼法》第22条所规定的:“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这就是《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的四种情形:“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显然,从蒋婆婆咨询的情况来看,不在此列。
那么,蒋婆婆要解决的问题,到哪里去寻找答案呢?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所规定的:“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这样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对老人权益的保护,防止了老年人为了向不在同地域居住的外地子女追索赡养费而奔波劳碌或行动困难诉讼不便而难以维权的情况发生。
据此,蒋婆婆完全可以在她所居住的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为她追索居住在外地的子女的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