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证券令: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2008-05-08王福重
金融博览 2008年4期
王福重
最近,国家环保总局否决了10家准备首发上市的公司的上市申请。2月25日,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对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者再融资进行环保核查。这就是绿色证券令。
环境污染是经济学所讲的外部性行为。在没有外力干预的情况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不会主动将外部成本考虑在内,因此,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主要标志之一。当外部性发生的时候,就必须依靠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力量。国家环保总局的绿色证券令,就是一种强制的力量,迫使企业把外部成本内部化,降低产量,减少污染,以符合社会利益的要求。
上市公司占用了社会的稀缺资源,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而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区别之一,是上市公司必须就重大事项对外公开披露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和股东的监督。这就对给社会造成环保损害的公司形成一种硬约束。长期来看,只有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才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环保投入并不是单纯的支出,而是会产生未来收益流的投入。
环保总局的绿色证券令还有示范效应。它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只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公司才有上市资格。这种示范效应还可以扩散开来,形成一种社会氛围,引导社会把稀缺的资金配置到符合社会长远发展的企业中去,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摘自2008年3月4日《上海证券报》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