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的夫语法对悉尼语法的扩展:例证阐释
2008-04-30何伟彭漪
何 伟 彭 漪
〔摘要〕系统功能语法学派内部的悉尼语法和加的夫语法这两种主要模式之间存在一些差异。文章从功能句法和语义两个层次,通过对两种模式在四个方面异同的阐释,旨在说明加的夫语法在句法结构的描述以及对形式层和语义层的区分上是对悉尼语法的一种扩展。文章讨论的扩展主要体现在加的夫语法对“主要动词延长成分”表达意义的充分关注和说明项的扩充识别,对词组单位界定标准的不同处理和对相关单位的不同概括,对助动词类型的基于意义的更为明确的区分,以及对语气系统网络的进一步语义化等四个方面。
〔关键词〕加的夫语法;悉尼语法;功能句法;语义
〔中图分类号〕H3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8-2689(2008)01-0108-09
一、 引言
关于系统功能语法学派内部两个主要模式的异同,我们已撰写了“加的夫语法对悉尼语法的简化评述”一文[1],该文从形式层上功能句法分析的角度,评述了加的夫模式对悉尼模式在四个方面的简化情况,说明了前者在一定意义上是后者的一个简化变体。加的夫模式的创始人福塞特(Robin P. Fawcett)在1997年出版的著作[2]最后一章(注:行文中凡提到Fawcett[2]的具体页码或脚注序号,都将以这种方式出现。这是因为福塞特本人给我们提供的是电子文档,页码不一定与刊印版本一致。)中小结加的夫语法与悉尼语法的关系时,还谈到了扩展层面,他认为,加的夫语法在几个方面扩展了悉尼语法。本文以福塞特本人的概述为基础,从对句法结构中主要动词延长成分的提出、词组单位的扩充、助动词类型的识别以及语气网络的语义化四个典型方面,来阐述加的夫语法对悉尼语法的扩展,以使对两种模式都感兴趣的读者能更加系统性地认识两种模式的关系。关于福塞特对韩礼德(M.A.K. Halliday)描述的“投射”关系的处理方式,即把“被投射小句”当成作为补语的嵌入小句,我们并不认为是对悉尼语法的扩展,相反,它是句法分析中的一种简化,这在“加的夫语法对悉尼语法的简化评述”一文中已有讨论,因此,本文不再赘述。
二、 加的夫语法对悉尼语法的扩展
(一)主要动词延长成分的提出
福塞特[2]在总结加的夫语法对悉尼语法的扩展时,首先提到了句法结构中的与主要动词一起占有中心位置的主要动词延长成分(MEx)。在进行句法分析时,加的夫语法提出,首先要找出体现过程的主要动词(M)或主要动词及其延长成分(M+MEx),这是因为是过程决定了小句及物性意义中参与者角色的数量及类型,反映在句法上,是主要动词或主要动词及其延长成分决定了小句句法结构中主语和补语的数量以及呈现在句法中的方式(即无论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体现主要动词的形式项一般都是一些实义动词,能单独表达一个完整的物质、心理、关系、言语、行为、存在等过程意义,但是有一些主要动词不能单独表达一个完整的过程意义,它们需要与一些副词一起体现一个过程,这些主要动词及其延长成分结合在一起经常被称为“短语动词”。从福塞特本人的讲述看,“短语动词”是指主要动词及跟随在后的副词,他把后跟介词的动词称之为“介词性动词”,比如look at(参见[2]第十二章的第三页),把后跟副词兼介词的动词称之为“短语—介词性动词”,比如put up with(同上)。按照福塞特的观点,除了“短语动词”中的副词可以用作主要动词延长成分外,名词词组或性质词组都可以用作主要动词延长成分,另外,小句句法结构中最多可含有三个这样的成分;而“介词性动词”和“短语—介词性动词”中的介词不是主要动词延长成分,它们是补语中的一部分。请看下面几个例子:
(1) John [S] threw [M] out [MEx] the troublemakers [C].
(2)John [S] came [M] back [MEx] in [MEx] five minutes later [A].
(3)John [S] made [M] his way [MEx] back [MEx] out [MEx] into the garden [C].
(4)John [S] is [O/X] taking [M] a shower [MEx].
(5)It [S] is [O/M] sunny [MEx].
(6)John [S] looked [M] at the notice [C] for a moment [A].
(7)John [S] cannot [O/X] put [M] up [MEx] with his girlfriend [C] any more [A].
通过例(1)至(5),我们可以看出,加的夫语法把帮助主要动词表达一个完整过程意义的副词、名词词组以及性质词组描述为主要动词延长成分。换言之,如果去掉这些延长成分,主要动词则不能担负起体现及物性意义中的过程这个核心部分的使命。当然,诸如例(6)和(7)所示,有些小句中的主要动词或与其延长成分结合在一起仍然不能表达一个完整的过程意义,还需要一个介词来补充,但是这个介词在福塞特[3]看来不是主要动词延长成分,而是补语中的一部分。他认为,这也是自然语言现象很复杂的一个表现,即虽然“介词性动词”和“短语—介词性动词”作为一个整体表达一个过程意义,但是在句法结构中,这两种现象中的介词和跟随在后的名词词组一起表达参与者角色的意义,即体现补语。这种描述方式意味着相关介词不像“短语动词”中的副词,不是小句的一个直接组成成分,而是其成分中的填充成分。
以上我们对加的夫语法中主要动词延长成分的功能、句法层次性以及体现形式的种类进行了概述,这是我们探讨该成分的提出具有显著性的一个基础,另外一个前提条件是加的夫语法提出该成分的重要背景。在“摈弃韩礼德意义上的动词词组”[3]一文中,福塞特从韩礼德[4]对“动词词组”的界定,对该单位的概念功能和逻辑功能两个方面的分析,对该单位中“限定词”的处理,对“短语动词”的描述,对该单位与小句之间关系的解释等几个方面,论述了悉尼语法中“动词词组”单位的冗余性。他认为,要解决相关问题,就要在功能句法描述中放弃“动词词组”这个概念,把其中的各种成分像“限定词”一样直接提到小句层次上,充当小句句法结构中的直接组成成分。也就是说,加的夫语法除了把悉尼语法中的“限定词”,即福塞特意义上的“操作词”,看作小句层次上的成分外,还把各种助动词、实义动词、“尾巴”副词等都提到了小句层次上,描述为“助动词”、“主要动词”、“主要动词延长成分”等成分,从而在句法分析中摈弃了“动词词组”单位。正如我们在“加的夫语法对悉尼语法的简化评述”一文中阐述的那样,这种描述看上去是把句法分析复杂化了,而实际上因为规避了悉尼语法中描述上的不一致性,反而简化了悉尼语法。从另一方面,福塞特也认为,加的夫语法对悉尼语法中的“动词词组”的这种处理方式同时也是对悉尼语法的一种扩展。虽然福塞特没有明确阐述它是一种扩展的原因,但是从他对“主要动词延长成分”表达意义的解释,从他对说明该成分的形式项或单位的识别等两个方面,我们可以说,加的夫语法同时又是对悉尼语法的一种扩展。
具体地讲,福塞特[3]指出,“主要动词延长成分”表达的意义是对“主要动词”表达意义的一种必须的补足,否则,从意义表达上,“主要动词”就是半空洞的或空洞的;这也就是为什么说“主要动词延长成分”的意义始于“主要动词”。从这一点上,加的夫语法强调了语言形式的功能,即将句法范畴的界定建立在意义这样一个坚实的基础上,符合系统功能语法中“选择就是意义”的基本原则。悉尼语法在描述小句表达的及物性意义时,把相关词项看作“短语动词”的一部分,即认为是含有“短语动词”的整个“动词词组”体现了“过程”意义,没有区分此“过程”中的时间意义、具体过程意义等,也没有充分关注“短语动词”中的有关词项的意义。这一点反映在对体现语气意义的句法结构的分析中,是把相关副词等看作状语,而非述谓的一部分。很显然,无论是在加的夫语法中,还是在悉尼语法中,经验性状语在句法结构中是可选的,和补语不一样。既然不是必须的,那么相关词项所表达的意义也就是可有可无的,但是事实上,此处讨论的相关词项在某些小句中又是一种必须出现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说加的夫语法对“主要动词延长成分”意义的关注是对悉尼语法的一种延伸。
福塞特[2][ 3][ 5]对可说明(expound)“主要动词延长成分”的语言形式做了比较详细的区分,他与韩礼德的不同在于:第一,他的“短语动词”与韩礼德的“短语动词”概念涵盖的语言现象范围不完全一致;正如上文所提到的那样,福塞特只指后跟副词的动词现象,而韩礼德秉承了传统语法中的用法,“短语动词”这个术语涵盖福塞特描述的“短语动词”、“介词性动词”和“短语—介词性动词”三种现象[4][6][7]。因此,加的夫语法中的“主要动词延长成分”由“短语动词”中的成分来说明时,指的是副词形式项。虽然加的夫语法在这一方面似乎比悉尼语法的概括性弱,但是由于悉尼语法在及物性分析和语气分析中对相关成分描述的不一致性,从而使得加的夫语法对功能的突出更加显著。第二,福塞特把诸如例(3)、(4)和(5)中的名词词组和性质词组看作“主要动词延长成分”,而韩礼德把它们描述为作为“目标”、“范围”和“属性”的“补语”。一方面,例(3)中的“目标”与其他物质过程中的“目标”不一样,它既不是一种具体的或抽象的行为结果,也不是一种受影响的具体的或抽象的实体;例(4)中的“范围”既不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物,也不是主观臆想出来的一种物;例(5)中的“属性”不像其他集中式关系过程中的“属性”,没有“载体”;或者如果把它当作一种特殊的过程,即气象过程,在作及物性和语气分析时,又该如何描述相关语言现象呢?是作为“参与者”和“补语”,还是作为“环境成分”和“状语”?显然,像sunny这种语言现象表达的意义既不是“参与者”角色,也不是“环境成分”。另一方面,这三个例子中的“主要动词”表达的意义也比较空洞,如果没有随后出现的名词词组或性质词组,“主要动词”则不能实现对一个过程的体现功能。由此可以推断,加的夫语法把类似的名词词组和性质词组当作“主要动词延长成分”是对悉尼语法功能句法描述的一种扩展。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福塞特对“介词性动词”和“短语—介词性动词”的处理似乎不太妥当。既然相关介词也补足了“主要动词”的意义,我们不能把它们当作“补语”的一部分。这种处理方式也造成了对及物性和语气分析中的不一致性,与悉尼语法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因此,我们认为,加的夫语法中的“主要动词延长成分”也应该包括说明项为介词的语言现象,比如,例(6)和(7)中的at和with以及类似于小句John listened to Mary attentively中的to都应被描述为“主要动词延长成分”。
我们这样讲,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悉尼语法中的“动词词组”单位有着与加的夫语法完全相同的处理方式。详由可参见何伟[8][9]以及“加的夫语法对悉尼语法的简化”一文。鉴于本文的目的主要是探讨加的夫语法对悉尼语法的扩展情况,也考虑到我们对悉尼语法中“动词词组”的异化处理与加的夫语法有异曲同工之处,我们在此对我们与加的夫语法的某些差异不再赘述。
(二)词组单位的扩充
福塞特[2]指出,加的夫语法大大扩展了名词词组涵盖的范围,引入了新的词组单位,比如“性质词组”(quality group)、“数量词组”(quantity group) 以及“属格字符串”(genitive cluster) 和“人类专有名字字符串”(human proper name cluster)。福塞特[2][5]认为加的夫模式句法范畴中的词组单位比悉尼模式中的丰富。关于这一点,我们还是从悉尼模式的句法范畴谈起。
韩礼德[4][10[、马提森[11]以及韩礼德和马提森[12]描述的句法范畴理论中包括单位(unit)、类别(class)、结构(structure)和成分(element)四个组成部分。其中单位被分为四个级阶(rank scale),即:小句(clause)、词组/短语(group/phrase)、词(word)和语素(morpheme)。小句有两个类别,即:主要小句(major clause)和次要小句(minor clause),主要小句又分为自由小句(free clause)和非自由小句(bound clause);词组/短语包括:名词词组(nominal group)、动词词组(verbal group)、副词词组(adverbial group)、连词词组(conjunction group)、介词词组(preposition group)和介词短语(prepositional phrase)等六个类别(顺便指出,“介词词组”指的是right behind、not without类似的结构,而“介词短语”则是指right behind the tree、not without some misgivings类似的现象);词包括名词性、动词性和副词性三个大的类别,十四个小的类别;语素有自由和粘着两个类别。小句表达的及物性、语气和语篇意义主要由及物性结构、语气结构、主位结构和信息结构来体现,每一种结构又包含几个不同的功能成分,这些成分又由不同类别的词组来体现。悉尼模式句法范畴理论反映的核心思想是语法单位之间的级阶构成关系和词汇—语法形式的多功能性。具体地讲,高一层次的语法单位由低一层次的语法单位来构成,小句以及其他语法单位有多种语法结构,体现多种不同的意义。换言之,在悉尼语法中,范畴之间存在两种重要的关系:构成(consisting-of)和体现(realization)。
福塞特[2][5]指出,加的夫语法中的句法范畴包括单位(unit)、类别(class)、成分(element)和形式项(item)四个组成部分。其中单位被分为三个级阶(rank scale),即:小句(clause)、词组(group)和字符串(cluster)。小句只有一个类别,即小句本身;词组包括四个类别,即:名词词组(nominal group)、介词词组(prepositional group)(顺便指出,福塞特说的“介词词组”(如right behind the tree)其实是韩礼德所说的“介词短语”)、性质词组(quality group)和数量词组(quantity group);字符串是一种特殊的单位,属于名词词组中的次级单位,用来表示名词词组中的复杂的意义,包括属格字符串(genitive cluster)和人类专有名字字符串(human proper name cluster)。加的夫模式句法理论反映的核心思想是对级阶概念的弱化和词汇—语法形式的多功能性。句法理论范畴之间存在三种关系,即组成(componence)、填充(filling)和说明(exponence);也就是说,单位与其成分之间是一种被组成与组成关系,成分与下一级单位之间是一种被填充与填充关系,成分与下一级的形式项之间是一种被说明与说明的关系。加的夫语法对级阶概念的弱化体现在它对单位与单位之间关系的描述上。福塞特[5][13]提出,小句是由成分直接组成的,而其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主语”、“补语”和“状语”是由词组填充的,其他成分,包括“操作词”、“助动词”、“主要动词”、“主要动词延长成分”等,都是由形式项直接说明的。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加的夫语法虽然也认同不同单位之间的层次区别,但是并没有强调高一级的单位是由低一级的单位构成的这一观点;换言之,加的夫语法尽管没有摈弃级阶概念,但是没有把它当作该语言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支柱。与悉尼模式一样,加的夫模式也一直强调语言形式的多功能原则,但是与悉尼模式不一样的是,加的夫模式并不认为多功能是由多个结构分别体现的。它认为多功能是由重合在一起的一个结构来体现的,因此,它用一个二维分支性图表来表示小句的功能句法,而悉尼模式用多达七行的框形图来表示多种不同的语法结构。关于功能句法结构的数量,福塞特[2]解释道,无论一个语法单位表达多少种意义,也无论每种意义涉及的语法功能成分多么不同,但最终还是要重合为一个结构、一个形式来体现。福塞特[2][5][13][14]强调,悉尼模式中突出的多种功能句法结构以及多行框形图的表示法会引起句法分析者的误解,他们会认为因为每个语法单位都有多种不同的结构,在生成语法单位时也要首先生成多个不同的结构,然后再进行叠加或使之重合。事实上,人们在创造语篇时,并没有这样做,而是一次性地输出,即创造出的是一个结构、一个形式。在福塞特看来,悉尼模式之所以强调结构的多重性,是因为它没有从根本上区分开语义层和语法层:从语义角度讲,一个语法单位可以表达多种意义;但从语法角度讲,一个语法单位也只能有一个结构,体现为一个形式,只不过是同一结构中的不同成分或不同成分之间的结合着重体现一种意义。
由于反映的核心思想不完全一致, 因而悉尼模式和加的夫模式句法描述的重点是不完全相同的。正如福塞特[5](202)指出的那样, 悉尼模式大篇幅描述的是小句, 而对词组的论述不够全面和深刻; 然而加的夫模式在讨论小句的同时又强调了词组的重要性。虽然悉尼模式区分了名词词组、动词词组、副词词组、 介词短语、连词词组和介词词组六个类别, 看上去种类也不少, 但是它所作的描述似乎存在一些问题。福塞特[5](193-213)认为,第一,悉尼模式主要从“对外或向上组成关系”角度描述词组单位不太符合系统功能语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在探讨一个语法单位的功能潜势时,需要考虑的是该语法单位本身有什么功能,它能否指代一定的实体等问题,因而,我们重点要考察的应该是它内部的结构以及它的语义特征,而不是它与上一级单位的组成关系。第二,悉尼模式虽然区分了六种词组,但只重点讨论了名词词组和动词词组,对其他词组所用的笔墨并不多(参见[4](180-213))。第三,悉尼模式把结构与副词词组类似的“形容词词组”看作名词词组的一个次类别,这种处理方式没有考虑相关单位的内部结构——其实,“形容词词组”与副词词组一样都有一个“中心词”(apex),也没有关注相关单位的语义特征——事实上,“形容词词组”和副词词组一样都表达一种“性质”(quality),只不过前者的对象是“物”(thing),而后者的对象是“事件”(event)。同时,悉尼模式对名词词组涵盖的语言现象不够全面,它没有涉及类似于five of the ripest of those mangoes的复杂现象,也没有涉及“复合名词”现象。第四,悉尼模式对动词词组的描述存在许多不一致的地方,正如前文所述,动词词组单位在句法范畴中是冗余的,应该摈弃。第五,悉尼模式将neighbours from hell和young men with long hair等现象中的from hell 和with long hair称为“介词短语”,而不是介词词组[4](180)。福塞特[5](205)对此提出了质疑,他认为有一些作为修饰语(qualifier)的“介词短语”可以说是小句的浓缩,比如neighbours from hell 可以说是源自neighbours who are from hell,但是另外一些就不能说是小句的浓缩,比如young men with long hair就不能说是源自young men who are with long hair;另外,直接充当小句成分的“介词短语”,比如Ill put it on the table中的on the table,就不能说是一个小句的浓缩。在福塞特看来,系统功能语法没必要在词组这一层次上再区分出一个特殊的单位,即“介词短语”。最后,为了框架的全面性,悉尼模式[4](211-212)区分了两种不能单独体现小句成分的连词词组和介词词组,比如not until、almost as soon as、just in case和right behind、just for the sake of、immediately in front of。福塞特[5](208-209)认为,这两种现象比较少见,并且它们的作用相当于单个的连词和介词,与名词词组不一样,有一个关键成分,因此,他建议没有必要把它们与名词词组等单位并列起来,看作独立的两个单位。
鉴于以上质疑,福塞特[5](203-213)区分了四种词组单位和两种字符串。四种词组都是一种指示表达(referring expression),分别代表不同的实体 (entity);也就是说,它们都能单独填充小句中的一个成分,都能单独用来回答一个问题,比如:Whos that?、Where did you leave it?、Whats your girlfriend like?和How much do you love her?。其中只有一个例外,一些数量词组不能单独使用,只能充当性质词组或其他数量词组的一个组成部分,比如It is far too heavy中的far too。加的夫语法中的名词词组概念涵盖的范围比较广,内容比悉尼语法丰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加的夫语法在描述名词词组的结构时对可使单位扩展的of给予了充分的关注,把它当作“选择成分”(selector),通过这样一个选择词我们可以生成和分析一个很长又很复杂的名词词组,比如a photo of part of one of the best of the other six fine new London taxis in Kew weve seen[5](306)。而悉尼语法对of没有做解释,参见[4](195)。对于悉尼语法中的“动词词组”,加的夫语法有完全不同的处理方式,它认为英语中不存在这一单位,从而把相关成分作为形式项都提到小句层次上直接说明不同的成分。关于悉尼语法中的“介词短语”,加的夫语法的观点也不一样,它认为“介词短语”实际上与其他词组一样,都有一个关键成分,从而也就是一个词组。加的夫语法区分了两种新的词组,分别与悉尼语法中的不同词组现象相交叉,即性质词组和数量词组。福塞特[2][5]认为含有中心词的“形容词词组”(adjectival group)和“副词词组”(adverbial group)具有相同的意义和结构,因而他把这两类词组归为一类,也就是性质词组,比如very slow 和very slowly。福塞特[2][5]把类似于very much indeed、very many more、very many、about sixty、well over、far too、almost as soon as和immediately after的语言现象概括为数量词组,这类词组的大部分中心词是表示“物”、“情形”、“性质”或“数量”的数量,与悉尼语法中的名词词组、形容词词组和副词词组相交叉,加的夫语法这种描述方式突出的是语言形式体现的意义。另外,由于悉尼语法中区分的“连词词组”和“介词词组”在语言中并不常见,所以加的夫语法认为没有必要再引入两个新的单位,而是把它们都归纳到数量词组内。
在区分了四种词组后,福塞特[5](211-213)提出,系统功能语法有必要对名词词组内的复杂现象做进一步的解释。他认为有两种字符串大大丰富了名词词组表达的意义,一种是属格字符串,另一种是人类专有名字字符串,这两种字符串是名词词组的次级单位。属格字符串可以填充名词词组内的“指示成分”(deictic determiner)、“中心词”(head)和“修饰语”(modifier);人类专有名字字符串通常有三种成分组成,即“头衔”(title)、“名字”(forename)和“姓”(family name),比如小句She admired Sir Terence Conran中的Sir Terence Conran,这类字符串只是填充名词词组中的“中心词”成分。
从以上讨论看,加的夫语法对悉尼语法中词组单位的扩充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词组的界定主要看其内部的组成结构和整体语义潜势;二是加的夫语法详加描述的四种词组中在悉尼语法中只有一种得到了比较充分的阐述;三是加的夫语法还进一步探讨了名词词组内部的两个次级单位,而悉尼语法对此没有解释。
(三)助动词类型的识别
福塞特[2]认为,加的夫语法比悉尼语法识别出的助动词类型多,同时还辨认出许多助动词延长成分,这是对悉尼语法的主要扩展之一。下面我们从悉尼语法对助动词的描述谈起,然后再将加的夫语法与其对比。
从功能上讲,悉尼模式描述了两种助动词,一种表示时间意义,另一种表示被动语态意义。表示时间意义的助动词又分为三种,即分别表示过去时间、现在时间和将来时间意义的助动词。关于这一点,我们可通过对couldnt have been going to be being eaten例子的分析来说明 (参见[4](197)),见图示1。
从图示1可以看出,韩礼德把情态动词只看作“限定操作词”,而不是“限定操作词与助动词”的融合或重合,把实义动词前的其他词看作“助动词”。此例中共有五个助动词,共表达四种意义,其中have (been)表示过去时间,(be)going to (be)表示将来时间,be(being)表示现在时间,(be)eaten 表示非中动中的被动语态意义。悉尼语法中的这种分析显示,它对助动词的经验分析没有完全建立在功能的基础上,对助动词数量和表达意义种类的描述并不完全一致——五个助动词表达了四种意义;另外,助动词还可以由两个词来体现,比如going to。
加的夫语法区分了多种不同类型的助动词[13],其中最常见的是表示“回顾性”意义的助动词、表示“时段”意义的助动词和表示“主语参与者角色”选择意义的助动词,请看福塞特在1997著作[2]第八章的第二页对小句By 1537 the castle had been being besieged for over two years的分析:
从图示2可以看出,加的夫语法认为,如果小句中没有其他操作词,第一个助动词也兼作操作词。此例中的第一个助动词表达“回顾性”意义,而这种回顾性意义除了需要用have的任一形式(即have、has、had和having)来直接说明外,还需要跟随的下一个助动词或主要动词用过去分词的形式。此例中的第二个助动词表达“时段”意义,与表达“回顾性”意义的助动词不同的是,这种助动词可以单独表达“时段”意义,当然,有时也需要跟随的下一个助动词或主要动词用现在分词的形式;这种助动词是由be的am、is、are、was、were、being和been中的一个形式来说明的。此例中的第三个助动词表达“主语参与者角色”选择的意义,即如果言语行为者由于某种原因在创造语篇时想在形式层上省去作为“施动者”的参与者角色,或想突出作为“受动者”参与者角色时,这种由be的一个形式来说明的助动词成分就产生了。
在处理以下例子中的相关现象时,加的夫语法介绍了一个新的概念,即“助动词延长成分”。
(8)John has been able to visit his uncle today.
(9)John wont be willing to visit him tomorrow.
(10)John ought to be going to leave soon.
(11)John is to be required to leave soon.
“助动词延长成分”指be able to、be willing to、be going to、be required to这类现象中的able、willing、going、required词,分别表示可由情态动词can、will、must表达的能力、意愿或将来时间、义务等。这种成分经常由“不定式”成分to来引入,to也总是跟随其后。加的夫语法提出“助动词延长成分”的理据在于,诸如be able to、be willing to、be going to和be required to的语言现象是作为一个整体来表达一个意义,位于第一位的助动词本身不能将一个意义表达完整,需要跟随的成分来补足,那么这个用来补足意义的成分就是“助动词延长成分”。加的夫语法认为,悉尼语法将“助动词延长成分”看作一种独立的助动词的做法没有充分考虑它表达的意义。
通过上述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加的夫语法在“助动词”和“助动词延长成分”的处理上对悉尼语法的扩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加的夫语法把“助动词”和“助动词延长成分”提到了小句层次上,避免了悉尼语法中对“动词词组”描述的不一致性;第二,加的夫语法对“助动词”和“助动词延长成分”做了明确的界定,指明了它们担当的功能,而这一点在悉尼语法中没有很明确的说明;第三,加的夫语法对“助动词”和“助动词延长成分”的描述更加兼顾了形式和功能的匹配性,对相关现象中的每一个成分都有比较充分的说明。
然而,以上的阐释并不表明加的夫语法在这一方面没有不当的地方。主要欠缺是,加的夫语法在识别“助动词”经常情况下表达的意义时,没有区分出“前瞻性”意义。这是因为,福塞特[13]认为英语中没有表达将来时间意义的助动词,英语需要借助情态操作词来表达将来时间意义。在他看来,英语中只有过去时和现在时,不存在将来时。我们[[8][9][15][16][17]指出,英语中存在三种基本时态,只不过体现不同时态的形式是不同的。从这一点上看,加的夫语法对意义的关注仍然不够充分。
(四)语气网络的语义化
以上几个部分探讨的问题基本上都属于系统功能语法功能句法范畴,系统功能语法的另外一个或者说更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系统和系统网络;功能句法属于形式层,关于句法范畴之间的关系和体现形式,而系统和系统网络属于语义层,关于语言的语义特征和选择关系。在创造语篇时,言语行为者首先对系统网络中的语义特征进行选择,然后将收集到的语义特征通过体现规则转化为功能句法结构,最后再用相关语言形式来体现或说明功能结构中的成分。当然,这样一个过程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在潜意识里完成的。从系统功能语法的两个组成部分的关系看,系统和系统网络是首要的,而后是功能结构;并且我们在描述语言的系统网络时有关术语也应该是指向语义层的,而不是指向形式层的。
加的夫语法[2][3][5][13][14]认为,悉尼语法对某些系统和系统网络的描述(参见[4][11][12])并没有以意义为中心,而是以形式为中心。比如说,悉尼语法描述的语气系统网络就是以形式为中心的,这一点可用图示3来说明(对比[18](189)):
图示3表示的系统网络可见于韩礼德[4](47-48,87)和胡壮麟[19]等。悉尼模式中描述的这种系统网络所用的术语是指向形式层的。这是因为,对于许多语言学家来说,“陈述式”和“疑问式”这些术语指小句成分的特定顺序(参见[6]),至此他们有时会谈到So do I的“疑问句法”。另外,虽然一般情况下“疑问式”的小句成分的顺序是限定操作词在前而主语在后,但是有一种也很常见的“疑问句”,比如Who can play this musical instrument?的顺序为主语在前而限定操作词在后。在福塞特看来,这种对系统网络的描述不合适,因为系统功能语法是一种以功能途径为主的语言研究方法,所以系统功能语法学家在描述语言时,尤其是描述语言的语义层时,必须优先考虑功能而非形式。在这种情况下,福塞特在1997年著作[2]脚注15中提出,“悉尼语法中的语气网络应该按韩礼德1967-8对及物性系统网络语义化的方式进行语义化。”
福塞特对悉尼语法中语气网络进行语义化的结果可见证于图示4(参见[20];对比[18](190))。从此图示中可以看出,加的夫语法在描述语气系统网络时始终遵循“以语义为中心”的原则;具体地讲,“信息给予”、“信息寻求”、三个类别的“提议”等术语以简单的语言形式表达了我们想要传递的意义,这些术语与系统网络中关于语气的语义特征相对应。
关于悉尼语法中以形式为中心的语气系统网络与加的夫语法中以语义为中心的语气系统网络之间的区别,还可以通过以下两个例子来说明:
(12)John ate it.
(13)What did John eat?
在悉尼语法中,例(12)是一个陈述句,例(13)是一个疑问句;而在加的夫语法中,例(12)是一个“信息给予者”,例(13)是一个“信息寻求者”。前者提示的是句法中的一种语序,而后者表示的是语义层上的新内容。
通过以上探讨,我们可以得出:加的夫语法在语气系统网络的语义化方面是对悉尼语法的一个延伸。
三、结语
本文从功能句法和语义层次,针对系统功能语法内部加的夫模式对悉尼模式,在主要动词延长成分的提出、词组单位的扩充、助动词类型的识别和语气网络的语义化四个方面的扩展进行了阐释。文章认为:加的夫语法对“主要动词延长成分”表达意义的充分关注,对说明该句法成分的形式项或单位的具体识别,符合系统功能语法的以“语义为中心”的原则,在这种意义上是对悉尼语法的一种扩展。加的夫语法对词组单位的界定标准建立在相关语言现象内部的组成结构和整体语义潜势特征上,并没有像悉尼语法那样,首先考虑单位之间那种自下而上的构成关系;它比较充分地描述了除名词词组以外的其他在悉尼语法中没有得到很好讨论的三种词组;从这两个角度讲,加的夫语法是对悉尼语法的一种扩展。在助动词类型的识别方面,加的夫语法基于“助动词”成分表达的意义,明确说明了多种类型的助动词,这在悉尼语法中是被模糊处理的。加的夫语法对语气网络系统的语义化,更好地区分开了系统功能语法中的语义层和形式层,是对悉尼语法的一个重要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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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文伟)
Extensions of the Cardiff Grammar over the Sydney Grammar
HE Wei PENG Yi
(School of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Beijing 100083, China)
Abstract:There are certain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Sydney Grammar and the Cardiff Grammar which belong to Systemic Functional Linguistics. This paper aims to discuss extensions of the Cardiff Grammar over the Sydney Grammar in four respects concerning functional syntax and semantics. Through the comparison between the two models, the study indicates that the main extensions are reflected in the following four respects: (1) that the Cardiff Grammar bases the categorization of the “Main Verb Extension” mainly on its function, and that it recognizes more expounding items of the element than the Sydney Grammar; (2) that the Cardiff Grammar establishes different criteria from the Sydney Grammar with reference to the differentiation of different groups; (3) that the Cardiff Grammar bases the differentiation of different types of Auxiliaries on their distinct meaning; and (4) that the Cardiff Grammar semanticizes the Mood system network originating from the Sydney Grammar.
Key words:the Cardiff Grammar; the Sydney Grammar; functional syntax; semant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