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郝经对文学理论之“法”的新认识及其实践意义
2008-04-30郭鹏
郭 鹏
〔摘要〕文章认为与前人相比,郝经的法论有着独特的理论内涵和实践意义,他取消了前人法论中的规则性和约束性,非常尊重作家个性的自然流露和创作中必须的自由抒写,这在当时是非常具有针对性的。为了阐明这一问题,文章梳理了前代关于法的各种类型的理论内涵,旨在凸显郝氏理论的独特性和实践意义,并详细分析了郝氏法论的理论本质,为全面了解郝经的文学思想和中国古代关于法的文学主张提供参照。
〔关键词〕郝经;法;文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 I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2008)01-0078-07
唐宋以降,中国文学理论批评史中有关“诗法”、“诗格”、“诗式”、“文法”“文格”的观点和著作可以说是层出不穷,浩如烟海,成了批评史上的一个壮景。关于这一点,张伯伟的《唐五代诗格汇考》的代前言《论诗格》认为诸如“诗法”、“诗格”、“诗式”“文格”以及“画格”、“字格”等概念,“其性质是一致的”,都指创作中应该予以遵循的法式和标准[1](1)。对于一个民族的文学发展来讲,从前人的优秀作品中品味、揣摩出可以依据的法式和标准,并加以仔细地分析和研究,用以指导人们的创作,是这一民族文学发展中必然出现的现象。中国文学经过长期的发展到唐宋时期已经涌现出很多优秀的作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创作经验。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众多的关于“诗法”、“文法”的理论观点和著作是非常自然的,而“法”的意义,也从本来的刑律、律条等概念演变为创作者在创作中应该遵循的法式和标准。关于诗法的发展和内涵,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古者诗学之论,类在辨求法度,即如沧浪之唯尚妙悟,渔洋之专主神韵,至其所谭之切要者,亦无非诗法而已。抑求直取‘无法之言,盖百无一二也。而诗法讲求,起于唐人,盛于宋世,流及元明,极于清代,此其大略是矣。”[2](1)关于诗法的内涵,易氏认为,“诗法”同时涵盖了从“辨求法度”式的细密规则以及严羽的“妙悟”说、王士祯的“神韵”说等颇具自然美学特色的诗学观点,几乎认为中国诗学的一切成果,都可包融到“诗法”之中了,此说虽有过于宽泛之嫌,却颇能说明“诗法”观念在中国文学理论批评史中的突出地位和巨大影响。所以,认真领会和理解诗法的含义对于把握中国古代文学理论的基本特点和发展规律是非常必要的。但问题是,在古代众多阐发“诗法”的理论及主张中,还存在着须要体察和明辨的不同情况,并不是所有关于“诗法”的理论都有同样的文学创作的宗旨和美学追求,时或具有不同的本质和内涵。其概念并不十分精确。我们只有根据其不同的使用情况和实际的理论关切,对其进行具体而适当地评价才不至于得出武断的结论。虽然使用“法”的诸多理论总体上有着共同之处,但也都同时具有自己的适用性,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往我们对于古代包括“诗法”在内的各种“法”的分析,大多认为它们是关于文学创作的技术性的方法、法式和要领,对于其背后的语言学、修辞学以及美学含义缺乏必要的发掘,对于“法”的不同情况也缺乏必要的区别和甄辨,这对于古代文学理论研究的深入是较为不利的。笔者对于古代文学理论中不同的“法”论做了一番简单的梳理,结果发现,向来不为文学批评史学者所重视的郝经就在这一方面提出过很有理论价值的主张,他的文学思想受到苏轼、朱熹等人的很大影响,但也有自己鲜明的特点,他崇尚自然,尊重作家个性,重视作家的心性修养,要求临文时自由抒写,认为“文”由作者心中之“理”而自然生成,在“文”生成表现的过程中,“法”也自然地表现出来,它不是先验的,不具备创作上的指导意义,而是文学创作的自然结果,它不应该是人们效法的律条和规则,而是作品自然而然呈现出来的,它并不具有创作中的约束性,但却具有规律性,不用专门去奉求和钻研,但只要心有情理,在创作过程中就会自然生成。所以说,郝经的“法”论,不同于前人,具有此前关于“法”论的众多观点所不具备的理论内涵和美学意义,是较为系统的关于创作的理论主张,本文试通过对郝经以前文学理论中关于“法”论的不同理解进行梳理,借以彰显郝氏“法”论的独特内涵和理论意义。
一、 文学理论中“法”的含义的历史演变
“法”,古文作“灋”,从水, 去。《说文》云:“‘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触不直去之,从廌去。”意谓“法”本义为刑,是指刑法的执行者公平如水,有似于廌。廌是有角的兽,它公平正直,会以角触击违反刑律者。所以刑法、刑律是法的本义。《尚书·吕刑》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就是刑法的意思。“法”又在此意基础上有了法律、法令的意义。郑国子产曾铸“刑书”,是我国古代首次颁布的成文法。所谓“法度”就是这个意思。《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引孔子的话:“唐叔之所受法度。”即是此义。赵宣子(盾)在晋国主政,亦曾颁布“赵宣子之法”,或称“夷蒐之法”,其“法”,也是在刑律、法令的意义上说的。后来这个意义又宽泛了些,具有了典章制度的涵义,可以包括法律、法令之外的一切政治制度和礼制规范。《孟子·离娄》的“遵先王之法”就是此意。“法”这个语义在发展过程中渐渐走向抽象,涵义进一步扩大,有了符合法律、法度或是符合规范、规则的意义。如《左传·庄公二十三年》的“书而不法,后嗣何见。”便是从这个层面上说的。“法”于是又衍生出效法、仿效的意思。《商君书·开塞》云:“不法古,不修今。”就是效法的意思。至此,法的精神内涵完备了,也确定了下来。即一定的规则法度和对这些规则、法度的认可、依从和效法。施之于文学,即指文学创作的规律和对这些规则的承认、依从和创作实践中的具体贯彻以及对具有规律性的作家、作品的严格宗法和依顺。中国古代文学理论中言及的文法、诗法等,大要都具备这些理论内涵。至于法的其他衍生意义,比如相术所谓的“骨法”,指骨骼的构成表现的形式寓意着某种神秘的宿命,也有着规律的含义在内。佛、道家称本教的某些事物,如法衣、法事等,也有符合本教理念,符合本教宗旨的含义。这些意义,文学理论中的法就不大涉及了。
中国古代法制精神起源是很早的。上古的皋陶氏即为执掌刑律的官员。郑子产曾颁布最早的成文法。诸子争论时期的法字更是高扬法制精神,讲求信赏必罚,严刑峻法。秦国后期以法家立国遂至强大,一统天下。汉承秦制,法制精神深入人心。但在文学没有自觉的先秦包括西汉时期,还没有用“法”论述文学创作或是进行批评的个案出现。虽然有所谓“春秋笔法”之说,但与文学创作或文学理论基本无涉。屈原的作品中多次提到法。《离骚》的“ 吾法夫前修兮,非世俗之所服。”《思美人》的“奉先功以照下兮,明法度之嫌疑”等,也与文学理论无关。把“法”引入文学理论,尤其是法的精神引入文学理论的当以《文心雕龙》为最早。虽然此前陆机《文赋》探讨文学创作各个阶段,作家在构思、立意、谋篇等方面的基本规律。并提出了“文律”、“方圆”、“变次”为有规则涵义的概念。但他并未使用“法”字。不过陆机《文赋》充斥着对文学创作内在规律的自觉讲求,这对刘勰的影响很大。甚至可以说,陆机也仅仅是没有提出“法”字,但法投射到文学方面的基本涵义,陆机大都谈到了。刘勰正是在继承陆机《文赋》的学理和精神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文学创作之“法”的各种主张。《奏启》的“是以立范运衡,宜明体要,必使理有典刑,辞有风貌,总法家之式,秉儒家之文,不畏强御,气流墨中,无纵诡随,声动简外,乃称绝席之雄,直方之举耳”的“法”指规则本身,但其他,像《附会》所云:“驭文之法”,就有鲜明的文学理论内涵,指文学创作中应该遵循的规则和方法。《通变》篇的“望今制奇,参古定法”,也是要求作家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参酌古人的创作经验,以决定自身的创作活动。《丽辞》的“自扬马、张蔡、崇盛丽辞,如宋画吴冶,刻形镂法,丽句与深采并流,偶意共逸韵俱发”的“法”,是对规则的钻研和把握。这样的说法,就具有了确切的理论意义,应该属于文学理论了。从刘勰后,“法”便步入了文学思想和批评的领域。
唐代古文运动家要求学习先秦两汉的散文风气,以打破趋于形式主义的骈文的桎梏。他们理论实质上是在为当代和后世的古文创作确立师法订立楷范。韩愈在其《答李翊书》中要求从仁义道德等方面的修养入手,以“蕲至于古之立言者”,要求“处心有道,行己有方,用则施诸人,舍则传诸其徒,垂诸文以为后世法。”明确表达了他的这种用意。柳宗元在《答韦中立论师道书》中讲述自己学文的法式,即:“本之……”他认为文章的创作应师法《书》、《诗》、《礼》、《春秋》、《易》等儒家经典,以分别吸取其“质”、“恒”、“直”、“断”、“功”等特长,并认为这正是他的“取道之原”。同时,还应广泛学习其他秦汉散文,吸取其行文特长,他要求“参之”《谷梁》、《孟》、《荀》、《庄》、《老》、《国语》、《离骚》、《史记》以求其“厉”、“趣”、“幽”、“洁”,以助其文。柳氏此论,实质上正是关于他对法的内涵理解、贯彻以及实践性主张。
比散文方面更为显著的是唐代实际产生了“诗法”论。易闻晓云:“宋人喜言诗法,而入于深细精微;但唐人非不言法,诗而有法,正自唐人之说。老杜作诗,向称法律森严,是为后世法,乃自云:‘晚节渐于诗律细。‘律者法律之谓,又云:‘佳句法如何,是则句法也;而皎然撰为《诗式》,求诸‘作用,又皎然法度之讲,而诗格之制也。”[2](1)易氏认为,唐代出现的《诗格》等类作品“乃在求诸规则、范式之间,说在病犯。偶对之类,而适于初学、应举之用也。”[2](1~2)确实,法的精神,在唐人的诗论作品中,得到了深入的贯彻。到了宋代,遂大兴为诗话之说,什么夺胎法、换骨法、活法等等,都是唐代这种思想的延续。到郝经的时代,如何面对已蔚为大观各种有关法的主张,是任何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都不能规避的话题了。
二、 有关文学创作之“法”的几种情况
在郝经之前,已具盛大声誉且对创作有深远影响的有关法的主张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一)陆机、刘勰等的有关文学创作之“法”的精神内涵——文学谋略
对文学的创作活动进行谋略是中国古代文学理论中相当突出的一个特点。中国古代的文学创作思想,很多都是阐述作家在创作前如何进行有针对性的准备和预先谋划,这包括思想修养、学识素养和创作经验的积累与融会贯通。并根据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如文体、风格和使用目的进行充分准备,从而使创作活动在清楚、明白的文学思想的指导下顺利展开。同时,这种理论也对创作进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种种技术性问题提出准备的策略。这些技术性问题包括协调处理文质关系,篇章结构关系,意、辞关系,不同修辞方法的运用,以及意境的塑造和传达等问题。这种理论有很突出的“法”的精神。我们可将这样的文学理论称之为文学谋略,其中蕴含的学理可以称为文学谋略论。应该承认,文学谋略的理论和思想亦是在揣摩、精研、品味多类文体的经典作品的基础上,对其创作经验进行总结和阐发的结果,这总结出来的谋略,从其指导性、约束性和规律性等方面讲,实际上就是法。这个法是用以指导创作的,是总结和使用创作经验的实践性理论。其学理来源就是前人成功的经验以及这些经验的规律性、指导性。从陆机和刘勰的文学理论整体的特点来看,它重在创作实践上的指导意义,且在他们的时代,确实须要对前人成果进行总结并用以指导濒临“文体解散”、“将遂讹滥”(《文心雕龙·序志》)的不良文风下的文学创作。
陆机的《文赋》,从开始要求作家从蕴蓄和陶融创作所需要的情感入手,要做到在四季纷回中有敏感而鲜明的感情和纯净高洁的精神追求,即所谓“遵四时以叹逝,瞻万物而思纷,悲落叶于劲秋,喜柔条于芳春,心凛凛以怀霜,志眇眇而临云。”这是作家进行文学创作所需的情感和心理上的要件。同时要多读前人优秀作品以积累学养,即所谓“游文章之林府,佳丽藻之彬彬”,以积累学识和创作经验。作家还要对文学创作构思的特征有相当的了解,明瞭构思不受身体局限的桎囿,要“精鹜八极,心游万仞”,之后要对即将展开的创作活动的具体过程有透彻的了解。要明白不同文体在形式和风格特色,比如诗要“绮靡”,赋要求“浏亮”,诗要“凄怆”等等,要清晰分辨,不能有所错讹。继而陆机又论述了创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几种弊病,又在此基础上对文学创作提出了总体应具有的基本关系特征,即“应”、“和”、“悲”、“雅”、“艳”。陆机要求用规律性的经验指导创作,但面临具体的文学创作活动,他又认为“虽离方遁圆,期穷形而尽相”,看到了文学创作本身的意义并不在对规律的掌握和前人经验的严格贯彻,而在于文学表达的效果,这与孔子主张“辞达”是相同的,也可见陆机虽意识到文学创作中存在着应该恪守的原则和法度,但原则法度只是对表达效果有用时才有意义,否则,可以摆脱之、离弃之。这是陆氏的卓见,其理论水准超出很多后世主张亦步亦趋的“法”的学者(注:如李梦阳就认为法不可废弃,就像工匠不能废弃规矩方圆一样,如在《答周子书》中说:“今人法式古人,非法式古人也,实物之自则也”,并认为“文必有法式,然后中谐音度,如方圆之于规矩。”李氏对法的理解,显得过于拘执,甚至可用亦步亦趋目之。)。此外,陆机又谨慎地论述了文学创作的谋略不能规范住的灵感问题。所以,我们可以说,陆机《文赋》是从具体而微的谋略思想出发,针对创作活动所提出的一个前后关联、环环相扣的创作思路和注意事项。但诚如上文所述,陆机并未用“法”字,且其谋略思想确实也具有法所规拟不了的特质,而是结合了周密策略和为文智慧以及经验、规则等创作要领的综合,所以,即使有类似于法的特征,但却不是严肃峻切的法的涵义所能全部概括的。
刘勰的文学思想受到陆机很大的影响,其理论以“定势”为核心,针对作家即将开始的创作,要求作家从思想上以儒家为归依,了解自身具体的性情特征,以便进行创作前有针对性的准备,所谓“慕体以定习,因性以练才”(《文心雕龙·体性》)就是这个意思。作家要选择自己可能擅长的文体,规摹经典作品,以丰富自身的才干。然后了解各种文体的特点,进行文术(即创作方法)的训练,同时蓄养和保持充沛体力和精神,以待创作活动的展开。要随着创作的进行,解决好情感和文采的关系、立意和遣辞关系、篇章内部的脉络和结构等因素之间的关系,同时注意声律、用字和各种修辞技巧的使用,做好“风骨”塑造和传达工作,做好意境的构造和传达工作(注:关于《文心雕龙》的思想体系问题,请参阅拙著《文心雕龙的文学理论和历史渊源》,齐鲁书社2004年版。)。此外,刘勰还提出了进行文学批评所应贯彻基本原则和方法。较之陆机,刘勰理论从体系性、严密性和具体性等方面讲,都有很大的发展和提高。但也同陆机一样,刘勰虽用了“法”字,但其理论,也是用法不能全面涵盖的。(注:在《神思》和《总术》等篇中,刘勰都论述到了灵感对文学创作的作用,而且他充满谋略色彩的文学理论并不落实在具体的规则和法度上,是在对文学创作活动本质和规律进行总结和概括的基础上提出的创作方略,其中充满着形而上的关于文学各个方面问题的理论思辨,不是单纯的法式和规则。)最重要的原因,是其学理,有着比法更深也更有理论性的美学追求。这也是我们不把陆、刘二人的理论称为典型“文法”的原因。
(二)关于主张有所宗法之法。
要求文学创作有所宗法的理论在文学批评史上占有非常突出的位置。刘勰的文学理论就有一定程度的宗法色彩,其《宗经》篇就认为后世的各种文体都渊源于儒家经典,这些文体的创作都应该以经典为范式。而所谓宗法,就是主张为文以一定的创作标准(包括思想、行文和语体风格等方面呈现出的综合艺术特征)为归依,在创作上极力追仿,以求达到肖似。中国文学在长期的发展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涌现了许多优秀的经史作品。后人出于对这些作品的推崇,要求人们在为文时以之作为学习和师法的榜样,以其艺术特色为创作应达到的鹄的,就是宗法理论。《文心雕龙》主要论到的三十三种文体都列出了经典作品,要求学者可以通过熟读和精研,作为学习的范式以掌握其中的规律和技巧用来指导自己的创作,这就是所谓的“选文以定篇”和“敷理以举统”(《文心雕龙·序志》)。钟嵘《诗品》也列出上品诗人并大力推扬其创作成就,希望以改善当时人们学诗时因失去榜样而出现的所谓“庸言杂曲,人各为容”(《诗品序》)的局面。《文选》辑入的作品,也是对人们公认的优秀作品,选之入辑,其实也为了廓清人们学习文学时过于宽泛不辨文质的盲乱局面,所以不选经史之类作品,唯垂青于“事出于沉思,义归乎翰藻”(《文选序》)的纯文学类的制作。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选定某类作品的成功范例,使其发挥榜样的作用,要求人们对其进行宗法,这本身是具有针对性和进步意义的。但到唐宋以后,这种学而有专师的宗法思想越来越欠缺了灵活性,甚至可以说是趋于僵化了。在诗论上,人们要求“入门须正,立志须高,以汉魏盛唐为师,不作开元天宝以下人物”[3]。要求以杜为师,左规右距,不离矩矱,而江西诗论更是主张“有宗有趣”,要求揣摩杜甫句法,以“点铁成金”[4]。后吕本中又作《江西诗社宗派图》,列黄庭坚为宗主,陈师道等二十五人为宗派,标橥严格的师法和宗趣。宗法思想愈益强大了,与郝经同时的方回更多总结江西诗论,提出了“一祖三宗之说”[5],遂成宗法式诗论最通透的表白。这种思想的缺点同起优点都是很明显的。优点是总结继承前人经验指导创作,对于民族文学的发展和创作水平的提高等方面有沉厚的助力。缺点在于伤害了文学的自由性,也妨害了文学风格的多样性,并有趋于僵化的趋势。这种标祖立宗,严格确定学习范式的作法,在明清以后更加普遍,势力强大,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文学的发展。郝经亦有一定程度的宗法倾向,但其法的思想内涵和总体的理论取向却能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种倾向所产生的失衡。因为他反对法对文学创作的约束和限定,主张自然为文而自然成法。虽然他要求有所宗主,但并不因此而贬低和取消作家的自由抒写对于文学创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尊重作家感情自由抒发的权力。
(三)有关学诗、作诗之法以及“活法”之说。
中国古代关于诗歌创作的各种“诗格”、“诗法”、“诗式”的理论是非常多的,尤其是关于做诗的要领和方法之类的阐发更是不胜枚举。唐人于此类作品实肇其基。宋人更是总结出了做诗的许多法则与规范。到了元代,更加蔚为壮观了。此类作品,今传题为王昌龄所著的《诗格》除阐发了“意境”观之外,其馀部分,大多谈诗歌的技法。如“起首入兴体十四”、“常用体十四”、“落句体七”、“诗有六式”等。与《文境秘府论》中所引相同或相似,真伪难辨。不过其对诗歌技巧的重视已很鲜明了。又有题明王昌龄氏的《诗中密旨》(亦非王昌龄所著,但《文境秘府论》中有很多相似相同部分,可证为唐人所托。),其中“诗有九格”、“诗有六义”两则,或标示章法句式,或标示创作要领,对于作诗技术关注的色彩是很鲜明的。此外还指示出了许多诗病,如“龃龉病”、“长撷腰病”、“长解镫病”、“支离病”、“落节病”等等,系对创作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错误进行点拨,属技术性诗法范畴。类似这类谈诗法的作品还有署名李峤的《评诗格》、王睿的《炙毂子诗格》、齐己的《风骚旨格》等等。此后五代有徐寅《雅道机要》,王玄《诗中旨格》、李洪《缘情手鉴诗格》、王梦简《诗要格律》等。宋代的这类作品更为繁多,像徐衍《风骚要式》、文彧《文彧诗格》、保暹的《处囊决》、李淑《诗苑类格》、苏辙《诗病五事》、题名黄庭坚的《黄山谷诗话》、王直方《王直方诗话》、严有翼《艺苑雌黄》等。还有丛书性质的《吟窗杂录》、韩驹《陵阳室中语》、吴聿《观林诗话》、曾季锂《艇斋诗话》、陈岩肖《庚溪诗话》、张镃《诗学规范》、姜夔《白石道人诗说》、蔡梦弼《草堂诗话》等等。其关注重点,从宗派、谱系到历代诗人评价和诗歌体式、章法、字法、对仗、用事等等,都有细致的总结和论述,是介于语言学、修辞学和文学理论之间的一种理论观点,是对诗歌创作的现有规律的总结,要求诗人创作时能主动、自觉地依附这些规则,认为这是成为成功诗人的必然道路。但规则过细过死,便会出现僵化机械的弊端 。所以,为了救弊,理论家们还提出了“活法”说。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吕本中。他在《夏均父集序》中说:“学诗当识活法。所谓活法者,规矩备具,而能出于规矩之外,变化不测,而亦不背于规矩也。”就是说,对法的遵守不能如胶著鼓瑟那样亦步亦趋,而应在规矩的框架内变化不测,自由抒写,又能在自由中不至于悖离规矩。可见吕本中在张扬诗法的同时,充分肯定了诗歌的自由质素,要求做到自由抒写与对规矩的遵循两者的辨证统一。此论充满了理论上的张力,给诗学界带来了很大的理论空间,使人们在总结前人的创作经验、创作规律的同时,看到了作家自由抒写的重要性。所以说,“活法”说的提出,对于诗学界在探寻诗歌创作理性规律的热情中,找到了回归作家自我性情,艺术自由本质的一条路径。后来又有杨万里《诚斋诗话》予以承继,具有深远的启示意义。活法说的提出,与江西诗论颇有渊源。吕本中与江西本有渊源,而杨万里则自江西而入,又自江西而出。所以,活法之说,其实是江西诗论的逻辑延续,又有强烈的救弊意义。其实从杨万里、朱熹的一些观点中,已可看出对立足于文本创作的技术性的诗法的一些反对意见已开始渐渐发挥作用。杨万里《和段季承左藏惠四绝》中有云:“个个诗家各筑坛,一家横割一江山。只知轻薄唐将晚,更解攀翻晋以还。”对主张诗法而产生的宗法思想和门派关联表示不满。朱熹曾说:“李太白诗,非无法度,乃从容于法度之中,盖圣于诗者也。”[6]如果说晦庵此说与吕本中相似的话,他论陶诗的“陶渊明诗平淡出于自然,后人学他平淡但相去远矣。某后生见人做得诗好,锐意要学,遂将渊明诗平仄用字,一一依他,做到一月后便解自做,不要他本子方得作诗之法。”[7]就要求离开法度了。对郝经影响极大的元好问的诗学理论更是对法有辨证的认识。其在《论诗绝句三十六首》中说:“窘步相仍死不前,唱酬无复见前贤。纵橫正有凌云笔,俯仰随人亦可怜。”[8]对那种“窘步相仍”的作诗法非常反感。这与张戒在《岁寒堂诗话》中反对江西人“预设法式”的论点有相似之处。元氏又认为,他虽佩服黄庭坚的诗学成就,但绝不会入江西一门。因为江西派的规矩、诗法在他看来,不可能使诗人臻于杜诗“古雅”和李商隐“精纯”的境界。这些观点,对郝经“法”的思想都有很大的影响。
三、 郝经有关文学创作之“法”的理论主张
郝经论法的意见,主要在其《答友人论文法书》[9]中。在该文中,郝经系统地阐述了他关于文法的意见。他首先反对后人为文只知规步前人的所谓法,而不知前人的法从理中而来。“明理,法之本也。”而理即六经之理,“六经,理之极也,文之至也,法之备也。”而这理,是有关作者心性修养的理,是儒家经典中蕴含的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的性情的思想性的导向和要求。作家为文,应先考察自身是否能做到“理明义熟”。若能以儒家思想为本地,则文自然能成。郝经认为,古人为文正是如此:“古之为文也,理明义熟,辞以达志尔。若源泉奋地而出,悠然而行,奔注曲折,自成态度,汇于江而注之海,不期于工而自工,无意于法而皆自为法,故古之为文法在文成之后,辞由理出,文自辞生,法以文著,相因而成也。非与求法而作之也。”郝经认为,古人先求诸己,求诸己以使心性归于“理”,再发自本心以为文,则虽无意为文,则文似“源泉奋地而出,悠然而行,奔流曲折,自成态度,汇于江而注于海,不期于工而自工”。古人并不以什么成法为行文依据,而是源于内心之理,则文成法显,“法因文著”,“法在文成之后”。这“法”是文章因自然表露所体现出的某些规律,但并不是作者在行文之前应予以熟练掌握并于行文之中严格遵守的规则和法度。在理、文、法三者的逻辑关系中,理最为要,是对作家思想修养方面的要求,文因理而自然生成,法从文中显露,法是最后的生成并表现出来的。郝经继而论述了理与法之间的因果关系。他说:“故《易》有阴阳奇偶之理,然后有卦画爻象之法;《书》有道徳仁义之理,而后有典谟训诰之法;《诗》有性情教化之理,而后有风赋比兴之法;《春秋》有是非邪正之理,而后有褒贬笔削之法;《礼》有卑髙上下之理,然后有隆杀度数之法;《乐》有清浊盛衰之理,而后有律吕舒缀之法,始皆法在文中,文在理中,圣人制作裁成,然后为大法,使天下万世知理之所在而用之也。”郝经认为,经典中先有了“阴阳奇偶”、“道徳仁义”、“性情教化”、“是非邪正”、“卑髙上下”、“清浊盛衰”等理,而后才有了 “卦画爻象”、“典谟训诰”、“风赋比兴”、“褒贬笔削”、“隆杀度数”、“律吕舒缀”等法。使这些法得以确立的终极原因是理,其中通过文使法成,文是勾连理、法的中介,是理自然而然地表露的介质。然后人却不知求诸理,惟求诸法,舍本逐末,所失不为不大。所以郝经指出了一整套救弊之方:“故今之为文者,不必求人之法以为法,明夫理而已矣。”从理入手,法自然可得。他说:“精穷天下之理而造化在我,以是理,为是辞,作是文,成是法,皆自我作。”从理入手,文自可得,法则自然生成,自然不必规步前人的什么法了。郝经决不是提出一个同样具有约束意义的理去代替法,而是指出了创作中的关键问题,即以作家的思想、心理、性情为本旨,以自然抒写为向度,虽不求有法,但法在自然之中产生。他还为此进行了以大段形象细致的描述,以论述以理为主,不专求法的巨大美学作用:
“标识根据,不偏不倚,中天下,准四海以为正,辉光照耀,炳烈粲发,引日星,丽霄汉以为明;造微入妙,探赜索隠,极九地,筑底里以为深;包括绵长,笼罩遐外,尘天地,芥太极以为大;龙骧虎步,瞰眺八极,登风云,厉威震以为雄;跻攀倚拔,穷原无上,弃形器,脱凡迩以为髙;莽苍阔越,混涵太朴,郁鸿荒,全浑沌以为古;震雷霆,开昏塞,节八音,鸣万籁,有始有卒,如律吕以为声;通一元,贯四时,塞天地,鼓万物,喷薄动荡,生成化育以为气;挈规布算,撙节量度,径围天地,位置六合,规万世以为格;巍岸磊落,欲颠欲立,堕叠太华,推移日观,屹万仭以为形;敷布振迅,欲敛欲溢,排辟孟门,疏凿滟滪,决万里以为势。为门为庭,为堂为殿,为楼为阁,以为间架;为甲为乙为首为尾为腹为背以为铺叙;为闭为锢为构为缔为联为属为槖为钥以为关键;为囷为廪为庾为仓为筐为篚为褁为囊以为含蓄;为坐为作为进为退为折为还为舒为疾以为步骤;为庄为岳为逵为轨为途为路为纵为横以为驰骋;为经为纬为端为绪为错为综为织为纴以为机杼。炼金镕锡以为精,砻石磨玉以为洁,去陈剥烂以为新,苴漏塞鏬以为密,昭布森列以为博,旁摉逺绍以为邃,依违讳避以为婉,纡余曲折以为态,容与平坦以为易,遏塞险涩以为难,澄湛静敞以为清,激扬蹈厉以为节,优游不迫以为暇,顿放妥帖以为安,建置强崛以为固,鼎峙山立以为重,持纲挈要以为简,填委充塞以为富,穿彻沉着以为快,警策峻紧以为伟,恣睢徜徉以为肆,齐庄谨肃以为严,剪截裁制以为整,超卓顿挫以为壮,拥卫倚叠以为厚,脱畅便利以为通,一唱三叹以为感,剀切讦忤以为激,咀嚼隽永以为味,深长奥衍以为趣,音节中适以为和,抑扬起伏以为变,瑰诡谲怪以为奇,雕锼无迹以为巧,成就而无以为顺,理而不生事以为化。耳目口鼻,四体衣冠,具不喑不痹,活而不死,以为备;不知其所以然而然,莫非自然以为神。则法亦不可胜用,我亦古之作者,亦可为百世师矣。岂规规孑孑,求人之法而后为之乎?”
郝经在这里用极富形象性的语言描述了那种参酌于理而为文所产生的包揽天地,巨细兼具的文章之美。这段描述,从力度、气势和理论内涵上,都表现了郝经对文学的卓越见解。这是任何苛涉的法,讲求规矩和准绳的理论都难以比拟的。他对文学作品的内在气韵和生命内质及其灵活通透的表现都有深刻和贴切的见解,其立足点还是归于他关于法的认识:“苟志于人之法而为之,何以能名家乎?”只有参源于理,并以己意出之,充分表现作家内在的思想和情感,而自然成文,则法自生,则可以名家,所谓“文有大法而无定法”,就不是所谓“活法”的意见可笼统视之了。
所以郝经的法论,可以从总体上这样概括:即他主张以作家自我为中心,以理为作者为文的必然条件,力主作者自由抒写,强调表现不受外在拘束的个性,要求参究众理创造出具有壮美风格特点的文学作品。他的见解,实高与此前论述过法的诸家之上。在理论境界的气度上,度越前人,且具有强烈的针对性和系统性。
四、 郝经法论的实践意义
由宋以来,谈论诗法的观点非常多,其对诗歌创作也发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尤其是江西诗论中“左准绳右规矩”[10]的讲求,遂使后学规步于诗法的弥天巨网之中,诗人的创作以不离诗学正途,有法可循为尚。他们朝夕揣摩,沉浸于涵泳体悟之间,轻视社会生活和人的感情投入,以至陆游有“法不孤生自古同,痴人乃欲镂虚空。君诗妙处吾能识,正在山程水泽中”[11]之讥和“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12]的苦心奉告。到了郝经的时代,为诗论法,以法论诗,已成时人积弊。诗歌作为艺术,应该抒发诗人高洁、纯真的情思,应该摹写诗人在现实生活中真心感悟为根本原则,但诗歌创作却日益淹没在诗法的汪洋中,难以自我赎救了。其实,作为一种理论探讨,从既往的优秀诗歌创作经验中总结出来种种细致而又精致的规则作为作诗的参照是文学发展中必然出现的现象,并且也是一个民族文学发展能够继承延续的重要原因。但问题是,艺术本身源于生活,艺术创作从来不应该隔膜于现实生活,而且也不应是某种规则匡缚下的单纯的技术活动。但遗憾的是,当时的多数诗人,在传统权威们细密的经验规则指导下,迷失了艺术中的自我角色和社会源头,走向了细碎繁锁的“预设法式”和“左规右矩”,于是有“以议论为诗”,“以才学为诗”,“以文字为诗”[3]的流弊。诗法愈是精微细密,诗歌却愈加缺乏生气。后人“诗话作而诗亡”[13]的话不是没有道理。在这样一个诗歌创作和理论的潮流之下,郝经看到了问题的实质,明确要求作家首先要从理的修养入手,陶冶身心,培植高尚峻洁的心灵和人格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感情世界,要求临文时以我为主,摈弃法式,任由内在感情自然抒发,张扬个性,自由抒写。这样虽不求有法,却能“文自然而法无穷”,他彻底看破了法的涵义和日趋窘仄的作用。通过其对法的阐释也可看出,郝经并不过于强调法对创作的指导作用,对其规则性和约束性并不认可,而是在要求自然创作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消解,从而将法与自然结合,将经验性的创作规范和细则提升为自由抒写的自然结果,所以,事实上是取消了长期以来法所含有的规则性,具有了承认作家个性的自然属性。同时,郝经并不否定经典作品的创作经验,因为自由抒写出的作品会和经典作品表现出相同的艺术特征。所以在对传统经验的理解上,郝经不是反对和颠覆,而是取消了其中的规则性和约束性的成份。这就是其法论的实质。应该说,郝经的这种理论在当时是非常具有实践意义的,他看到了法的弊端,看到了权威作品在传播中所产生的消极作用,要求充分发挥作家自由创造的活力,用自由创作来皈依经典,而不是用经典约束创作。与其他有关法的理论比较,郝经的理论从理论内涵和实践性方面都精当而高明,但却未能和强大的理论潮流相頡頏,与刘琨郭璞面对玄言风气,虽以清峻作品跻身诗坛,但却终因“彼众我寡,未能动俗”(《诗品序》)一样,后来还是归于沉寂了。本来,金代诗风就受苏黄很大影响,到宋末元初时期北方亦是如此,以区区几篇文章力图改变巨大的潮流更是非常困难的。元代诗法、诗格类作品仍然非常多,考求的法甚至更为细碎和繁锁,也更为僵化和死板了。如作于元代的《诗法源流》所载杨仲宏序有云:“余少年从叔父杨文圭游西蜀间,抵成都,过浣花溪,求工部杜先生祠而观焉,有主祠者曰工部九世孙杜举也,居于祠之后。予造而问之曰:‘先生所藏诗律之重宝不犹有存者乎?举曰:‘吾鼻祖审言以诗鸣于当世,厥后言生闲,闲生甫,又以诗鸣至于今,源流益远矣。然甫不传诸子,而独门人吴成、邹遂、王恭传其法,故予得传之三者,虽复先世之重宝,而得之亦不易也。今子之远方而来,敢不以三子所授者为子言之,子其谨之哉。余遂读之,朝夕不置,久之恍然有得,益信杜举所言非妄也。”
所述近乎传奇,难可置信。是元人论诗,几乎把名家的所谓“诗法”当作相传的秘宝,以为制胜的利器了,却可以不去计较诗人的生平和思想,可以不去琢磨诗人的作品缘何具有那样强烈的感染力,也可以不去体量诗人诗作中深厚的情感和峻洁的品质,唯以什么“诗法”为钻研诗学的对象,古代诗歌的创作和理论重心游移到这里,真可算是一厄了。
结语:郝经的法论是在前人法论的深厚渊源和广阔背景下提出的,但却有自己独特的内涵和灵活性。他从文学创作的实际出发,首先要求作家立足于自身的思想和情感,在创作中充分表达自己的个性,摆脱预先的约束和规则,进行自由抒写。他所说的法并不具有任何约束性,却含有涉及艺术创作的精妙思理;它不是经验范畴的法则,却是实践范畴的艺术哲理。不可否认,优秀的文学作品在某些方面具有相似性,但这相似性不是任何人可以预先设置的,它是艺术规律的实践,是合目的性和规律性的统一,作家绝对不能将其本末倒置,更不能削足适履地取消个性和创作中的自由精神。郝经之所以依然选择了“法”这一措辞,是因为他在尊重作家个性和创作自由的同时,也同样尊重中国文学历代相沿的成功经验,不过他认为这经验并非规则。而是自由创作的规律性体现而已,因此,他的法论,实际上也是有着良苦用心的“夫子自道”罢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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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郝经. 陵川集. 卷二十三[M]. 四库全书本.
[10]黄庭坚. 唐骥字希德序[M].
[11]陆游. 题庐陵萧彦毓秀才书[M].
[12]陆游. 示子遹[M].
[13]袁牧. 随园诗话. 卷八[M].
(责任编辑:马胜利)
The Influence of Hao Jing on Law in Literature and Its Practical Meaning
GUO Peng
(Literature School Shanxi University, Taiyuan 030006, China)
Abstract:Different from ancient peoples theory,Hao Jings theory of law in literature had special meaning and practical interest:he paid more attention to writers feeling and freedom than to laws decipline itself.Hao Jings theory had great value in literature theory at his time.In order to explain it clearly,this thesis researched some kind of important views of law in literature before Hao Jing,and tried to give a logical opinion about such questions in Chinese ancient literature.
Key words:Hao Jing;law in literature;literature the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