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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部法律援助工作者国际人权法培训(第二阶段)综述

2008-04-21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8年1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体罚妇女

邵 芬 王 蔚

摘要:由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署提供资金,云南大学法学院与瑞典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共同举办的中国西部法律援助工作:者国际人权法培训项目(第二阶段),于2007年6月4日-6月14日在中国云南昆明成功举办。通过对32名西部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训,宣传了国际人权法思想,扩大了国际人权法在中国西部的影响,促进了国际人权法在中国西部法律援助事业中贯彻实施,从而促进中国西部人权保护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项目培训工作的联系开始于2007年2月份。2007年4月低,瑞典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中外项目官员到云南大学考察会议的准备情况。之后,云南大学法学院与瑞典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为培训作了大量的认真细致的准备工作,包括培训资料、培训学员联系方式的编排、校对和打印,学员食宿和培训场地的选择与安排,以及与培训学员的沟通和联系等。项目官员陈婷婷女士。为搞好培训专门提前一天到昆明指导和检查工作。

2007年6月4日上午9点。培训开幕式在昆明翠怡酒店举行。云南大学副校长肖宪教授、云南大学法学院书记苏南教授和副院长陈铁水教授参加了开幕式。开幕式由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铁水教授主持,云南大学副校长肖宪教授代表云南大学致欢迎词。瑞典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Mr.Joshua Bird(卜书亚)先生向培训者和专家介绍培训纲要,陈婷婷女士对会议日程安排做了简要介绍。

一、培训内容

(一)“特别公约”的培训

“特别公约”的培训由外方专家Ms.Sureta Chana女士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朱晓青教授、柳华文教授讲授。

Ms.Sureta Chana女士作为一名法律顾问,来自国际妇女权益组织一妇女性别公正机构。其讲授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以及妇女的政治与经济参与。Ms.Sureta Chana女士着重讲授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在讲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Ms.SuretaChana女士详细讲解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工作、国家报告以及任择议定书/个人申诉机制、《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实质内容的进一步探索以及非政府组织和影子报告等内容。针对性别歧视、性侵害的问题,Ms.Sureta Chana女士与学员对强奸犯罪的国际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在讲授《儿童权利公约》时,Ms.Sureta Chana女士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与有关国家具体情况的介绍,就儿童被卷入武装冲突与儿童兵成为军事目标等问题进行了重点讲解。与此同时,学员对胚胎权利、人口持续增长的减控政策、儿童权益的保护、非洲儿童权益保护的措施与效果等话题向Ms.Sureta Chana女士进行咨询,并在学员之间展开讨论。

朱晓青教授讲授了消除歧视妇女国际公约在中国的适用、中国国内法中关于性别歧视规定的研究和中国背景下妇女的政治与经济的参与;柳华文教授讲授了儿童权利、国家人权机构与在中国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可能性。

在讲授的基础上,中外专家与学员共同针对中国对消除歧视妇女公约的最终报告和该公约成员对该报告的结论意见,以及关于针对儿童的暴力的最终报告内容进行了小组讨论。其中就儿童是否可以适用体罚的问题,四川省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何立群律师和陕西省法智律师事务所的安明磊律师等作为正方,陕西省西北工业大学妇女发展与权益研究中心的高涛律师、甘肃省中立源律师事务所的孙洁律师等作为反方。

正反两方进行了激烈辩论,发言十分精彩:正方发言人陈红律师首先发言,认为禁止对儿童适用体罚。由于年龄、智力、学校教育不同,体罚的形式包括了:1.身体上的体罚;2.语言上的恐吓;3.对孩子不理不睬,关在门外;4.学校的罚站等。如何改善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强对儿童人格尊严的尊重;2.公益广告的宣传与儿童保护立法的完善;3.建立一个儿童体罚申诉机制。

反方发言人孙洁律师认为,可以对儿童进行体罚。理由包括:1.从哲学观点看,对儿童进行的体罚为“温和体罚”;2.从法学观点看,体罚的主体为监护人,体罚的对象仅仅是半懂不懂的小孩,不包括婴儿和成年人,并且这里所指的体罚在客观行为上禁止使用器械;3.从经济学观点看,对儿童进行适当体罚既简单省事又经济成本;4.从社会学观点看,体罚仅是适度体罚,不影响儿童的正常成长。

正方安明磊律师不同意反方“温和体罚”的观点。认为:1.“温和体罚”具有渐进性,体罚也会成瘾,温和体罚是罪恶的开始;2.从力学角度分析,施力的同时也受到了力的作用。打人也受了疼,即自虐又虐待他人。正方王泳律师也认为,反方所指的“适度体罚”的适度不能量化,因此无法界定什么叫适度。

反方高涛律师驳斥正方观点认为:1.打人并不会上瘾,当你长大成人以后,父母就自然不会再打你了,这是一个孩子渐进成长的过程,只是一个特殊时期的适当教育方式;2.打人并非不痛苦,但不能因为痛苦而不去作为,因为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孩子;3.从权利义务角度讲,大人要承担责任,小孩同样也应该承担责任。

正方田宪周律师紧抓反方的“适当体罚、合适体罚”,认为反方不能界定什么是适当、什么是合适,甚至不能说清楚什么是体罚。正方何立群律师认为,体罚不能进行沟通、交流,对孩子成长过程中生理、心理都有不良影响。

反方雷虹老师认为,温和体罚与年龄适度,当孩子长大有了辨别现实的能力时,适度体罚就自然不存在了。……

在正反两方作了激烈辩论以后,Ms.Sureta Cha.na女士对整场辩论作了精彩点评。其称赞了双方辩手在辩论过程中对辩论的灵机应变能力与生趣幽默的发言,但同时也指出了双方辩论中存在的问题:正方在辩论过程中,辩论的依据不能很好把握,应依据国际公约相关规定作为论据,从法律的视角去思考辩题;而反方在辩论过程中,将家庭暴力与儿童体罚混同起来,其提出的温和体罚的“温和”不好理解,容易导致权利的滥用。这部分的培训不但内容深刻,而且形式生动活泼。

(二)“个人项目计划陈述”的培训

“个人项目计划陈述”培训内容是在西安培训的基础上进行的。其要求项目计划必须是根据学员自己所在地区实际情况开展,并能推动国际人权法在当地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应用,其中计划的实施可行性和实施意义最为关键。此阶段的培训由外方专家Ms.Karin Attstrom女士讲授o

Ms.Karin Attstrom女士要求每一位培训学员必须按照第一阶段培训任务要求,陈述个人项目计划实施。每一个项目计划的实施既可个人陈述,也可以二人以上结为一个小组进行陈述。同时,Ms.KarinAttstrom女士将32名培训学员分为5个小组,当每一个项目计划实施陈述完成后,Ms.Karin Attstrom女士

会就此项目的设计内容、实施情况和意义等进行点评和指导,并向学员提问。5个小组也分别选出一位代表,对项目陈述人的项目开展情况进行提问。面对专家和学员代表的提问,项目计划陈述人分别给与了回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权益部的阴小娟,陈述了“新疆少数民族妇女家庭暴力调研”项目计划的实施过程。阴小娟项目实施从2007年3月15日开展,至4月3日结束。阴小娟说,自治区各级妇联积极给与配合,派出4位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拨付了超过预期的资金支持项目进行。在此过程中,新疆大学的师生也给与了积极配合。在妇联的支持下,阴小娟协同助手组织自治区各机关单位的妇女干部200多人开展了一次讲座,宣传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阴小娟又选取和田地区的两个县、两个乡作为调研对象,每个村随机选择15—20名妇女进行问卷调查,发放问卷600份,收回了560份。通过问卷汇总整理,阴小娟将总结意见通过妇联递交给了自治区人大,并进入自治区人大的立法计划。阴小娟达到了通过调研,掌握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妇女权益保护立法提供参考意见的目标。

甘肃省铜城律师事务所周敏律师陈述了“私企职工休息权和社会保险权实现”项目计划的实施过程。周律师介绍:2006年11月27日至12月8日,她参加了西部法律援助工作者国际人权法研修班的学习。激发了其对法律援助的热情和对公益诉讼的激情。回到单位后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按规定制定了项目计划。项目选择了当地焦点问题:即当地民营企业员工的法定休息权和社会保险权得不到保障,而职工为了保住饭碗不敢依法维权的问题。因此,她选择了一家有200多名职工的民营企业(招商引资)作为目标整治对象。

由于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对公益诉讼作出相关规定,周律师决定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的规定,为该企业职工的休息权和社会保险权进行公益诉讼。

2007年3月1日,周律师到有关劳动仲裁委员会口头提出申请,探讨受理该案的可能性。该仲裁委认为周老师不具备申诉人的主体资格,该企业的违法行为或是否违法与她本人没有直接的关系,口头告知不予受理。后来周老师提交了书面申诉材料并坚持认为,如不受理,应当下发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书,以便进入诉讼程序。但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始终没有下发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书。这样,周律师依法该市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了书面投诉。周律师认为,该投诉虽然有法律依据,但后期不好操作。一旦查实企业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下发整改通知书如不履行的话,下一步是进入诉讼程序还是劳动监察大队直接强制执行存在分歧。

鉴于这种情况,周敏律师决定动用新闻媒体。2007年3月6日,周律师召开了一个简单的记者招待会,并在当地的政府报社做了一期内参,将本人拟起诉该招商引资企业、追究其违法行为,以及该企业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写在内参上,通过内参将有关信息搬到了市政府每个领导的办公桌上。很快,该市劳动监察大队很快对该企业进行了走访调查,查实该企业违法行为属实: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为职工办理医疗、养老、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工人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享受不到法定的休息日等。

3月23日,该市劳动监察大队责令该企业答辩并提出改正措施,该企业于2007年3月26日向监察大队递交了书面“整改措施”,但没有实质性的突破,职工权利依然得不到实现。在周律师的坚持下,2007年6月16日,该市劳动监察大队向该企业正式下发了《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于2007年8月1日起为200多名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接到《处罚决定书》后,该企业于7月20日就开始登记造册,并8月1日为200名职工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建立了养老保险账户,承诺其他保险费的缴纳会于2008年兑现。

周律师说,透过此次的公益行动,该企业现在已经布随便安排加班,职工基本能享受到法定的休息日。最终达到了为该企业200多名职工争取到了法定的休息权和社会保障权的目标。由于该案件在社会上的影响,被甘肃省电视报白银版以“白银出现首例公益性诉讼案,矛头直指民营企业损害员工权益”为题进行了报道。

青海民族学院郭富锁老师和青海竟帆律师事务所田宪周律师组成的小组,陈述了“对法院及志愿者进行国际人权法讲座”项目计划的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的吾不力哈生·尼亚孜陈述了“劳动者工资权实现”项目计划的实施;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红和四川省法学会法律服务部王漫雪叙述了其“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律师国际人权法二次培训”项目计划的实施情况;四川力点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瞻叙述了其“成都市未成年人犯罪研讨会”项目计划的实施情况;四川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何立群叙述了其“农民工法律知识普及”项目计划的实施情况;宁夏老年人健康有为促进会刘琰叙述了其“未成年人法律保护讲座”项目计划的实施情况;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稳强、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琦、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玉萍叙述了其“关于九年义务制教育在兰州及兰州周边农村的实施情况”项目计划的实施情况;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喜全叙述了其“青海东部农民工法律援助站”项目计划的实施情况;云南兴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泳、李渝叙述了其“昆明市外来务工妇女劳动权益保护”项目计划的实施情况;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永辉叙述了其“陕西省妇女家庭暴力原因调查”项目计划的实施情况;甘肃正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柴晓宇叙述了其“未成年人犯罪個案研究”项目计划的实施情况;新疆司法学校陶吉群叙述了其“警察学校学生人权思想普及”项目计划的实施情况;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艳、陕西省律师协会张静叙述了其“陕西农村青壮年死亡原因调查”项目计划的实施情况。等等。

在本部分的培训中,除学员陈述个人项目计划实施以外,Ms.Karin Attstrom女士还讲授了逻辑框架分析的介绍与回顾、项目管理与逻辑分析框架、团队合作与沟通技巧和对项目计划与管理的建议。

二、目标实现

自1998年以来,我国签署加入的人权公约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政治及公民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签署,尚未确认加入)、《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1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反酷刑国际公约》(1988年)、《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年)。2004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我国《宪法》,但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西部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较落后的地区,所以人权保护的意识还比较淡薄,公民人权受侵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而其中又以妇女、儿童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最为严重。

通过此次国际人权法的培训,所有培训人员都接受了国际人权法的思想,提高了对国际人权法的认识,均达到培训的要求,实现了提高中国西部地区法律援助工作者国际人权法意识的目标,培训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在此基础上,中国西部地区法律援助工作者还会将国际人权法的思想,渗透到今后法律援助的工作或教学研究中,尤其是在对妇女、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并将会促进国际人权法在中国西部法律援助事业中贯彻实施,促进中国西部人权保护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6月14日下午,在培训学员对培训进行评估后,举行了闭幕式,云南大学法学院书记苏南教授为学员颁发了培训证书,整个培训圆满结束。

三、影响及成效

此次项目培训的对象来自中国西部地区7省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四川省、云南省),一共32名(其中18名为女性)。32名培训者都在从事着法律援助工作。他(她)们中有的是律师,有的是高校教师,还有的是法学会、法律援助中心、妇联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在培训过程中,国际人权法贯彻于始终。通过对32名西部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训,宣传了国际人权法思想,扩大了国际人权法在中国西部的影响。与此同时,承担会务工作的云南大学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的部分人员也全程接受了培训,提高了对国际人权法的认识。

32名西部法律援助工作者和云南大学法律援助志愿者,将会把国际人权法的理念扩大到自己所在的单位和应用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中。在以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实践中,会充分利用国际人权法的有关规定,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让更多的受援者享受到国际人权法的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王启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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