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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25亿元“飞单”金融诈骗案始末

2008-04-09梅玉兰

金融博览 2008年3期
关键词:高息存款诈骗

梅玉兰

在北京法院的审判史上,6年审结一个案子是罕见的。2006年12月20日,这起涉及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伪造金融票证、挪用公款、受贿、徇私舞弊等一系列罪名的大案终于结案,涉案人员共12人,涉及10家银行分理处,涉案金额高达2.25亿元。

“体外循环”的黑洞

陆锋是北京人,出生于六十年代中期,高二时因打架被劳教一年。1985年,19岁的陆锋去海南不久,就成了海南中远集团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其发迹速度令人瞠目结舌。1991年,陆锋却突然悄悄地回到了北京,在北京某公司做了一个小职员。

1993年1月,27岁的陆锋开了自己的公司,即北京中恒企业发展公司。公司注册资金3800万元,经营范围是电子、化工、机械热核开发、转让及新产品的研制销售,兼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恒公司不断扩大规模,截至1996年上半年,产业已遍布全国。陆锋俨然是商界的成功人士,要风得风要雨得雨。

陆锋被公司庞大的规模冲昏了头脑,野心勃勃的经营方针使他看不到靠贷款盲目扩张埋下的巨额负债风险。1996年,中恒公司凸现经营困难,搞钱成为摆在陆锋面前的头等大事,陆锋把眼睛盯在了银行的“钱柜”上。

其实早在1992年陆锋在北京某公司时,他主要从事的工作就是“做资金”。所谓“做资金”,就是在银行找关系进行“体外循环”,为公司搞钱。“体外循环”就是银行不将存款单位存入银行的钱入账,而直接交与用钱单位使用,由用钱单位支付利息。银行这种做法是违规操作,要承担血本无归的风险和法律责任。而陆锋当年悄然从海南回北京,也是因为“做资金”做出了“黑洞”,回北京躲了起来。

而今,陷入资金困境的陆锋首先想到的是重操旧业。

1996年初,陆锋结识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某支行分理处主任刘柱民和该分理处工作人员孙玉良。双方谈妥,由陆锋以高息拉来存款,由分理处给存款单位出具存单,存款直接打到陆锋公司的账上,供陆锋使用;分理处收取存款的1.7%作为手续费,由陆锋支付;存款到期后,陆锋的公司付给存款单位本金和利息。这就是所谓的“体外循环”,对银行来讲是“账外经营”。

不久,陆锋以高息为诱饵拉来了4笔共8000万元存款,由某支行分理处出具了5张存单,交给存款单位,款被直接打到中恒公司的账户上,陆锋共付利息657万元。

其后,陆锋还要求刘柱民也给他拉些存款,并许诺存款额15%至20%的高息。不久,中恒公司的账户上又多出了6000万元。为保险起见,刘柱民、孙玉良要求陆锋提供抵押。陆锋随即伪造了3张存单,交给刘柱民和孙玉良作为抵押物。当时,刘柱民和孙玉良发现存单是建设银行的,但存单上盖的公章却是城市合作银行的,刘、孙二人没有提出异议。案发后,公安人员就这3张存单的真伪询问刘柱民时,刘柱民说:“我不知道是假的,当时我们还想到合行核对的。”

1997年,陆锋拉来的4笔存期先后到期,他连本带息偿还了其中两笔;另外两笔各还了一部分,就说没有钱还了。刘柱民多次催要,陆锋依然没有还上一分钱。刘柱民见中恒公司无力偿还拆借的资金,只得向本单位自首。2001年5月1日,刘柱民因涉嫌非法发放贷款罪、挪用公款罪被逮捕。

关于这笔1.4亿元的资金,法院经审理查明“造成某支行分理处最终损失人民币8500余万元”。而在此案中涉案的孙玉良由于精神压力太大,最终导致精神失常。

“做钱”的关键是“做口子”

1997年,银行“银根”收紧,四处找资金的陆锋接连找了几家银行想做“体外循环”都没有成功。1997年10月,中恒公司业务部经理张重德拉来一笔1000万元的存款。但仅仅有了存款,银行里没有人,也不能把这笔钱弄到自己账上使用,这就得“开口子”,也就是银行里面得有人配合,把客户预留银行的印鉴拿出来,用于造假。

张重德想到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某支行分理处工作人员朱刚毅和该分理处主任李建忠,中恒公司曾与该分理处有过业务往来。

为了能够使用这笔钱,陆锋和张重德多次带李建忠、朱刚毅到贵宾楼饭店吃喝玩乐,还经常送他们一些“小礼物”,向他们表示要“做”这笔资金。在被李建忠拒绝后,陆锋提出要存款单位存款时留在银行的预留印鉴卡,并要张重德做李建忠的工作。没多久李建忠同意存款,并让朱刚毅为他们办手续。就这样,张重德得到了一张预留印鉴卡。

张重德将印鉴卡交给陆锋,陆锋又很快搞到存款单位的财务章和法人名章,伪造了转账支票,从工行某支行分理处划出人民币999.5万元,将其中一部分入到中恒公司账户,另一部分入到北京市海淀区昆氏科技发展公司。这个昆氏公司是陆锋朋友开的,陆锋用这个账户进行转款,支付存款单位的高息和中间人的好处费。

这是法院认定的陆锋“做钱”的第一笔。所谓“做钱”,就是利用高息拉存款户,让存款单位到指定的银行开户存款,等钱入账后,再伪造存款户的财务印章将钱从银行划出。法院认定这笔“做钱”造成的人民币损失为838.4万元。

“做钱”的关键是“做口子”。陆锋、张重德想尽一切办法开“口子”,找“口子”。1998年3月间,为能够使用一笔500万元的存款,本案中的另一犯罪人员陈杰找到认识的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某支行分理处工作人员宁学茹,给予其1.6万港币的好处费,宁学茹利用职务便利,向陈杰提供了印鉴卡的原件,使陆锋一伙“骗划出人民币499.6万元,造成损失202.6万元”。

通过这种把银行工作人员拉下水的方式,陆锋一伙先后“做钱“十几起。

甩开“口子”高科技“飞单”

但是,非法拆借的巨额资金仍不能满足陆锋的野心,陆锋又开始谋求新的筹资方式。这时,一个老朋友成为陆锋的新搭档,直到一起走进监狱的高墙。

现年50岁的成敬1982年因诈骗罪、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释放后他注册了北京金世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也是赔多赚少,入不敷出。当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上半叶以高息揽存为幌子,用伪造的票据从银行骗取存款单位资金的犯罪逐渐盛行后,只有初中文化的成敬加入了进来。

陆锋和成敬1986年在海南时就认识,后两人先后回到北京。1997年12月,成敬通过赵某拉来500万元存款,成敬和陆锋商量要“做”这笔钱。他们让存款单位把款存到李建忠所在的工行北京市某支行分理处。而此时,成敬已经通过赵某得到了存款单位的预留印鉴卡。

这一次,他们大胆地甩开“口子”,让存款单位出具存期一年的承诺书,并要求在承诺书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法人的个人名章,名为保证,实为得到这两个章,便于他们伪造。然后,用伪造的支票划走存款单位的钱。这就是所谓的“飞单”。在整个“飞单”搞钱过程中,陆锋一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确认:1997年10月至1999年9月,陆锋、成敬、张重德等人分别结伙,大肆进行票据诈骗犯罪活动。其中,成敬参与票据诈骗17起,未遂1起,诈骗人民币1.25亿余元;陆锋参与票据诈骗12起,诈骗人民币7000余万元。这个团伙总计诈骗人民币2.25亿元。

1997年10月至1999年9月的三年间,成敬与陆锋共谋并共同实施了20起诈骗案,涉及被骗的有工行、农行、建行、商行在北京、天津、大连等地的共计10家分理处,有的分理处甚至连续被骗,却从没有被骗单位报案。究其原因,一是存款没到期没有被发现;二是有的被骗单位多次讨要,陆锋予以归还,并支付了许诺的高息;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存款单位利用手中的存款获取高息本身也是违法行为。

本案以陆锋、成敬为主犯,涉及12人,涉及10家银行分理处,法院认定:“被骗金额高达人民币二亿二千五百余万元,其中有七千二百五十万元诈骗未遂,案发前后部分赃款赃物被追回和追缴发还,除陆锋分得的赃款主要用于中恒公司的经营外,其他赃款主要被挥霍,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一亿二千余万元。”(摘自2007年第4期《方圆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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