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时期政府如何调控市场
2008-04-09周清杰
周清杰
最近一段时间,由于雨雪和冰冻极端天气的影响,我国南方一些地区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受到了干扰。为了保障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蔬菜、煤炭、电力等重要商品的市场供应,各级政府出台了包括价格干预在内的多项调控措施。
我们认为,在特殊时期政府对重要商品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市场调控是合理的,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一般而言,自然因素、人为因素以及技术因素等都会引发商品市场在某一时期出现非常态运行。根据诱发因素是否有时间规律和可预测性的大小,可以把这些因素分为偶发性和周期性两类。
当商品市场非常态运行时,市场可能会出现一些负面影响,一是市场价格剧烈震荡,影响消费或生产的正常进行。生活必需品和特殊时期的应急商品需求弹性都很小,当供给突然减少或需求迅速增加时,快速上升的市场价格会导致弱势人群的购买力降低,甚至其基本消费权被剥夺。二是重要商品的价格暴涨或暴跌可能引发社会动荡。
当某些重要商品因为以上原因出现供求严重失衡时,政府可以采取的调控措施包括:
第一,采取限定差价率、规定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在极端情况下还可以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等价格紧急措施。以上措施是我国《价格法》中赋予政府的一项重要经济权力。
第二,在非常时期打击价格欺诈,防止不法商贩哄抬物价,维持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基本需求。例如,美国威斯康星州2006年颁布《450法案》规定,在经济混乱的非常时期,禁止生产者或商家向消费者索要过高的价格,否则将被施以重罚。
第三,建立商品储备制度,调节市场供求矛盾。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公共资金支持的原油、粮食、猪肉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并借助企业储备的调整,采用旺储淡销的运作机制,保障非常时期的生产与消费。
第四,借助进出口贸易调剂余缺,改善国内供需状况,缓解国内市场的供求矛盾。2007年,我国从美国进口2.7万吨瘦猪肉平抑国内的猪肉价格,减轻因食品价格上涨所产生的通货膨胀压力。
第五,在经济非常时期,政府还可以购买或征用所需商品,然后对公众进行分配。参照国际经验,重要商品征用制度应尽量遵循市场运作规律,保护被征用商品所有者的经济利益。
另外,各级政府还应建立重要商品的市场调节基金,提高政府对市场异常波动的调控能力。(摘自2008年2月13日人民网作者为北京工商大学产业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