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实施《劳动合同法》政府可以做更多
2008-04-09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将会给用人单位增加多少成本,学术界正在认真研究。据调查,南京市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法》,每年将为每个员工多支出6214元,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资计算,用人单位的劳动力成本上涨了61%。该项计算包括了法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还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金,以及强制带薪休假多支出的费用。根据测算,用人单位须缴纳各种法定保险536.73元,其中个人承担140.79元,企业承担395.94元。(2月11日《中国青年报》)
这些都属于刚性成本,除了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具有随机性之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都属于法定支出费用。用人单位不缴纳这些法定保险金,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但在用人单位缴纳法定保险金的同时,劳动者也必须支出相应的费用。这就是为什么在南方的一些外资企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些支出都属于绝对支出;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是短期外出务工,缴纳法定保险金对他们并没有吸引力,他们宁愿多增加一些工资,也不愿意缴纳保险金。所以,如果不能在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医疗保障等方面重新分配社会保障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由政府社会保障部门承担部分义务,那么,因《劳动合同法》实施而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将会持续下去。
《劳动合同法》从本质上来说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由于在某些规范设计上操之过急,才会出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输”的局面。由于户籍管理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因此,《劳动合同法》所提供的各项权利,对于外出务工人员来说,可以说是可遇而不可求。他们宁可在短时间里获得更高的现金收入,也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获得远期的社会保障费用。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在科学调整工资标准的同时,加快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同时由政府主动为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所增加的成本,为用人单位排忧解难,为劳动者消除后顾之忧。
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政府积极介入,可以改变目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不平衡,间接提高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标准。这种多赢的局面,应该是政府追求的目标,也能充分体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摘自2008年2月13日《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