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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及其科学伦理样态

2008-03-29牛俊美陈爱华

中州学刊 2008年2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

牛俊美 陈爱华

摘 要:传统的学院科学主要依靠对科学发现优先权的承认激励科学知识社会化为“公共知识”,与之相应的是以科学家的职业道德为核心的科学伦理范式;而在后学院科学知识生产时代,异质性的发现优先权、发明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在科学知识生产制度中的共时性并存,则需科学内部科学文化精神气质的重构和科学外部新型社会文化的整合,才能实现个人知识、专有知识和公共知识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合理流动。后学院科学时代知识产权的这一变化亟待转型为以伦理的社会建构为特点的科学伦理范式。

关键词:知识产权;学院科学;后学院科学;科学伦理样态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8)02—0129—04

如果将科学界定为一种生产性活动和生产性制度的话,那么科学知识就是这种特殊社会实践活动的直接产品。科学知识只有在流动中才能实现自身价值的增值,可是,科学知识虽然因其可共享性而具有社会化为“公共知识”的可能,但却并不必然和自然地表现为“公共知识”。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后学院科学知识生产模式的生成,科学知识在现有利益框架下既可能体现为以特定个体为载体的“私人知识”,也可能体现为以企业等特定组织为边界的“专有知识”,从而使科学知识传统的“公共知识”属性遭到严峻挑战,科学知识的所有权问题,即科学知识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私有性和公共性之间的关系随之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因此,回溯科学知识生产方式的前科学—学院科学—后学院科学的历时性变迁,剖析不同科学建制的共时性知识产权结构系统及其伦理维系机制,于解读当前科学知识产权论辩的历史与逻辑背景,积极寻求知识产权悖论的应对之路不无启示。

一、科学发现优先权和以科学家职业道德为核心的科学伦理样态

近代科学革命在根本上改变了科学自身的地位及其格局,促使科学从对其他社会活动的依附状态下解脱出来,使之由漫长的、任意的和个体性的“前科学”阶段质变为具有自身独特价值目标的社会性、建制性的科学职业,科学知识从此走上稳定而迅速增长的专业化生产轨道。受当时社会历史条件和科学体制化发展阶段的制约,形成了以“学院”这一组织形式为依托,以科学知识生产与科学知识应用、科学知识生产者即科学共同体与科学知识投资者之间二元分化结构为特色的“学院科学”生产模式。

“学院科学”是科学知识生产方式体制化发展的低级阶段。关于“体制化”,本泊魑在《科学家在社会中的角色》一书中曾作了如下规定:(1)社会把一种特定的活动接受下来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功能,它是因其本身的价值才受到尊敬的;(2)存在着一些调整特定活动领域的行为规范,其管理方式适于该领域中的活动实现自己的目标和有别于其他活动的自主性;(3)其他活动领域中的规范要在某种程度上适应特定活动的社会规范。①科学的体制化也同样包含上述三个方面,具体体现为科学的“内部”体制化和科学的“外部”体制化两个相互关联的层面:内部体制化指向科学内部的社会关系,侧重于科学共同体以及专业共同体的形成和科学内部的社会建制化;而外部体制化则指向科学外部的社会关系,侧重于科学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协同互动的稳定社会秩序的建构。显然,科学的内部体制化与外部体制化在理论上虽然可以同步进行,并同时对科学内部的科学家及其科学共同体和外部的政府、企业等投资者提出了伦理和道德要求,但在科学的基础地位相对薄弱、科学的社会功能尚未充分发挥的“学院科学”时期,科学共同体内部社会秩序的有序建构和科学家及科学共同体的高度自律就成为自治的科学获取社会信任与支持、赢得自身发展空间的关键,并由此形成了以维系科学制度持续发展为目的、指向科学内部科学家的个体职业道德和科学整体精神特质的伦理范式。

在科学体制化意义上,“学院科学”时代以科学家职业道德为核心的科学伦理样态,一方面是想通过科学的自治补给由于科学体制化所带来的外部控制的不足;另一方面也是解决科学制度的独创性要求和科学奖励系统所内在的科学发现优先权之争的必然要求。这与学院科学的制度性目标——“扩展被证实了的知识”②不无联系。在默顿看来,“对真理的不谋私利的探索”是学院科学家和科学共同体的职业使命,其核心驱动力主要来自知识自身进步内在逻辑的科学奖励系统,其本质是科学共同体根据科学家的角色表现分配“承认”,一方面鼓励科学家做出独创性的发现,另一方面使科学知识成为“公共知识”和“公共产品”,发挥科学的社会功能。因此,努力获得“承认”就成为科学家和科学共同体不断地进行科学知识生产的核心动力和科学制度的重要激励机制。其重要性正如李正风先生所指出的:“这种‘承认尽管没有在使用意义上的排他性,但却具有认定贡献意义上的‘排他性。”③进而,“关于科学发现的优先权之争,不仅意味着科学知识生产对一种产权制度的内在要求,同时也体现着科学知识生产的产权制度不同于一般社会生产的产权制度的特殊性——把对科学贡献的‘承认作为‘财产的存在方式。这种特殊性是由科学知识的内在品质和科学发展的特定阶段所决定的”④。

因而,就“承认”作为科学系统判断成就的“排他性财产”存在形式和科学知识产权发展的阶段性而言,可以把科学发现优先权界定为学院科学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的特殊表现形式。其独特之处在于,虽然科学发现优先权在本质上属于科学家个体私有财产权,但是,在“学院科学”科学知识生产与应用、投资者与生产者两分的二元结构下,科学发现优先权却在事实上不仅扮演着促使经验知识“科学化”为个人知识的角色,而且还充当着促使个体知识“社会化”的重要角色,以此激励社会公共知识的生产和公开披露。并且,即使部分科学家为其成果申请了专利,但究其实质是“以这种方式确保公众可以利用其成果”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⑤。这样,“公有性”和“无私利性”等职业道德规范有效地将科学家的个人利益融入于科学职业化的集体过程,暂时化解了科学知识内在的社会共享性与局部专有性以及个人知识、专有知识和公共知识之间的矛盾,既促进了知识的生产又实现了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合理权益的均衡协调。但是,知识产权中这一“乐观的紧张”在后学院科学时代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二、后学院科学知识产权的异质性并存与默顿规范的伦理困境

随着科学职业化和体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科学与社会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科学在作为一种独立而强大的社会建制“重新”融入社会、塑造社会的同时,也反过来更需要社会的大力支持因此也更容易受到社会需求的影响。科学与社会的这种互为因果、互相影响的关系深刻地反映在科学内部组织形式和社会关系的分化重构和科学社会功能的悄然变化之上,那就是:科学、政府、企业等共同成为科学知识生产的主要推动力量,不断发展的科学越来越脱离原来的纯象牙塔模式,开始更加直接地参与到技术创新和经济活动之中,成为当代社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这一大学、产业企业、政府机构和其他科学研究中心协同合成的新型科学知识生产模式被齐曼称之为“后学院科学”。

后学院科学知识生产模式的形成,在改变科学知识生产动力机制和科学知识产权的结构构成的同时,也在深层上改变了科学家行为规范和科学精神气质的变化。在科学共同体与政府、产业界等异质性群体协同互动的集体化生产方式下,各种社会、政治、经济、军事目的开始大规模介入科学的整体运行过程和逐渐内化为科学的目的,并在其中起价值支配作用,在科学知识生产的具体操作过程中,以科学共同体主导的知识生产过程转变为政府、产业界、学术界“三螺旋”结构的不同利益关系相互竞争和不断调试的对话磋商过程,所有相关行为者的背景价值和社会利益均以不同的方式嵌入到科学知识生产过程之中。据此,如若将科学知识视为一个动态的生产过程,那么科学知识生产不仅是学院科学意义上的科学研究的过程,而且是一个以静态的科学知识为表象的背后各个权力场域利益纷争和让渡的过程。就此而言,无论是作为过程还是作为结果的科学知识都不再是价值中立的,而是价值负载的。

与学院科学“高度个人主义的文化”⑥明显不同,后学院科学知识生产时代的来临,改变了科学知识生产制度的单一状态,形成了发现优先权、发明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相结合的复式结构。旨在公共知识生产与公共利益的发现优先权,和异质性的激励私有知识生产与个人利益的发明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在科学知识生产制度中的共存,引发了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非理性扩张和以知识产权为表象的相应权力场域的利益纷争,由此极大地造成了科学知识流通不畅甚至严重滞留。在集体化合作模式下,如果说政府作为社会公众集体利益的代理者使科学的“准公共知识”生产职责尚能维持的话,那么,在大学和企业之间、科学家和企业之间则出现了以企业特定应用为导向的“专有知识”与科学作为“准公共知识”的传统认识之间的严重冲突。也就是说,“专有知识”与商业秘密权和发明专利权等紧密联系在一起,引起了知识本身的非排他性与所有权垄断的排他性之间的矛盾。因为,在以知识为资本的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和产业的竞争力,并不在于拥有多少自然资本和货币资本,而在于拥有多少知识尤其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这也是企业投资科学的直接目的。因此,出于企业“知识驱动力”与追求最大利润的“经济冲动力”和科学科研经费紧缺的压力之间的利益平衡考虑,即便部分专有知识会成为“公共知识”,也会受到企业的要求保密、限制或延迟发表科学成果,而不顾知识通过交流可以增值的内在属性把知识封闭起来,从而使之成为企业的“专有知识”和“垄断知识”,科学知识的实时流动严重受阻。

由此,在诸多异质性知识产权并存的后学院科学时代,常常会发生违反所谓的默顿规范或“科学的精神特质”的“反规范行为”或“偏离行为”。科学与社会的关系随之进入了规范论者所说的后规范阶段或最后化时期。⑦这就是说,如果默顿规范在相对纯粹的学院科学中已是受多种因素限制和支配的“应然”的行为规范和“理想类型”的话,那么,在科学日趋技术化、工具化和目的化以及科学家高度社会化的后学院科学时代,默顿规范要从理想的“应然”变为科学家的行为“实然”就更为不易。从科学运行的整体环境来看,后学院科学研究工作的明确目的就在于获取竞争者无法得到的知识,具有为个体或集体资助者的直接利益服务的应用目的,这就使科学家公开发现结果的义务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从而决定了科学知识的生产及应用不可能完全是公有的、无私利的,而必须同时遵循政治或经济的内在逻辑和建制约束。这样,默顿规范的两大核心规范——公有性规范和无私利性规范由于与科学知识生产过程的他组织性和科学知识的所有权直接相冲突而受到极大挑战,个人知识、专有知识和公共知识之间的流动在后学院科学或企业化科学知识生产模式中很难形成良性循环和充分互动。以默顿规范为核心的科学伦理范式陷入前所未有的巨大窘境之中。

三、知识产权伦理悖论的超越:科学精神气质与新型社会文化的整合

知识产权制度是近现代社会基于知识的高成本性、可共享性和可增值性,出于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和谐和激励知识产品生产创新之目的,而依法授予知识产品生产者一定程度的、合法的、有期限的垄断权,从而维护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与相关知识的公益使用、知识产权人垄断权的行使与市场竞争正常秩序的协调平衡以及创造者权益、传播者权益和使用者权益三者之间的合理协调而做出的一项制度性保证,旨在形成知识生成过程中可被不同行为主体共同接受的互动模式。

然而,后学院科学知识生产制度下知识产权的伦理难题在于:虽然从根本上说上述关系之间“必须”而且“应当”和谐,科学知识应当由“个人知识”社会化为“公共知识”,但在实际中矛盾往往比和谐更为现实。也就是说,它们应当、必须是某种和谐关系,但又并不自然而然和必然地就是和谐关系,或者并不总是和谐关系。造成这一难题的重要原因在于:真理和利润同时成为科学知识生产主体的重要追求目标。虽然无论在科学发展还是在知识经济社会进步中,二者都是人类理所当然的追求目标,但其在文化最深层的固有矛盾,使之构成内蕴于企业化科学知识生产模式之中的最大价值难题。这一价值矛盾和价值冲突在学院科学时代原本同样存在,但当科学知识生产方式系统结构的重心从基于个人的认知维度转移到基于社会的组织维度和制度维度之后,不同参与角色和不同利益主体的交织,以及其所处的环境或包括主客体在内的关系等多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了科学知识生产的求真活动越来越受制于外部的不确定利益框架和科学、政治、产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博弈,从而导致科学系统知识产权本身的不确定性和科学知识流动的极端不确定性,使科学系统内部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于现实中更多地表现为冲突而不是和谐,同时也充分暴露了原有的科学规范体系结构在科技与利益联姻的世俗化科技社会中的严重失灵,反思性重建与之相匹配的科学伦理范式就显得必要和紧迫了。

因此,默顿规范在后学院科学情境中的历史遭遇并不能说明后学院科学不存在和不需要独特的精神气质和伦理规约。相反,科学精神特质的日益式微恰恰凸显了科学精神气质和科学伦理的道德哲学范式之于科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实际上,后学院科学比科学发展的任何时代更需要厘定作为其文化标识的精神气质,以约束科学家及其共同体的科研和管理行为。这不仅是出于理论上理解后学院科学时代科学知识生产系统内部的组织关系以及科学与社会关系的需要,更是在实践中促进科学知识的合理流动,有效发挥科学的社会功能,最终为科学知识的公有化夯实地基的需要。当然,与之相应的科学伦理范式的建构,必须而且应当基于科学知识产权的当代特征,随之作出适当的调整和拓展。那么,如何在新形势下建构一种新型的科学伦理样态,以软化后学院科学时代科学知识“私有化”与“公有化”之间的伦理矛盾,突破知识产权的内在悖论和科学家职业道德的局限性,达到科学知识整体环境的生态和谐呢?

回归科学知识的本性——流动性和过程性考察,科学知识正是在其形态的不断转化过程中,由于科学活动主体的一再转移而负荷了不同主体的相应价值,从而最终表现为特定科学活动主体特定价值追求之间的整合效应。这一动态整合过程的实质是:不同的科学活动主体一方面出于自己既得利益和价值理念的考量而使科学知识展现为不同的具体形态和价值负载,但另一方面囿于生产的社会性、资源的有限性,又不得不在此过程中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约束甚至放弃个别的或当下的欲望,在价值的相互让渡过程中求得公利与私利的平衡。由此看来,科学知识产权难题的超越,根本不可能拘束于单纯的科学内部寻求答案,而必须转向主体间,即政府—产业界—学术界三重螺旋关系之间的动态制衡,诉诸于科学内部精神气质的重塑和科学外部社会新型文化之间的有机互动,才能得以妥善解决。因此,大科学或后学院建制时代科学伦理的发展已不再局限于科学家自身的道德自律层面,而是需要更多地从社会建制和公共政策层面进行。必须实现科学道德哲学的范式转型,从强调科学家的职业道德和默顿意义上的科学精神气质为特征的伦理形态,辩证转换为与之相匹配的以伦理的社会建构为特点的新型科学伦理形态。不仅要考虑个体性质的科学家道德素养和科学良心问题,也要考虑社会化结构体系和制度伦理规范的建构、科学审批、评审体制的伦理设立、科学政策的伦理思考,以及一些强制性的伦理机构如伦理委员会。此外,还要合理协调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的公益性责任与商业性目标,协调集体化科学共同体的学术性和工具性两个发展向度与合理定位科学的社会功能,最终建立社会与科学之间和谐的行为期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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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以色列]约瑟夫•本泊魑:《科学家在社会中的角色》,赵佳苓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47页。

②⑤[美]默顿:《科学社会学》上册,鲁旭、林聚任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65、372页。

③④李正风:《科学知识生产方式及其演变》,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34、333页。

⑥[英]齐曼:《真科学——它是什么,它指什么》,曾国屏译,上海科学技术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86页。

⑦转引自孙启贵、徐琳:《科学革命的哲学透视》,《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责任编辑:涵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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